112年度補字第1777號
原 告 江正榮
被 告 林筠翔
上列
當事人間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72萬8,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