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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養聲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許益瑄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固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同法條第4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5日為其養父甲○○收養,養父甲○○已於110年1月23日死亡,其生父近年身體狀況不佳,想盡量滿足生父所交待的事項及心願,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除戶戶籍謄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養父甲○○前於109年10月5日成立收養關係,甲○○已於110年1月23日死亡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信為真實。雖聲請人於本院訊問時自陳:因為我爸爸洗腎身體不好,加上我公司有團保,但是生父沒辦法加保,養父離開了,很多事情我沒有辦法幫爸爸處理,我總共四兄弟姐妹,其中一個也被收養了,她沒有要終止收養,目前還有弟弟和姐姐與生父同住,大家一起照顧生父,養父過世後,有留土地和房子給我,當初養父是擔心他的東西沒有人繼承,我才當他的小孩,我有去祭拜他,他有同意,後續我還是會繼續祭拜他,我有跟他先說明等語,聲請人之生父乙○○、生母丙○○亦到庭表示同意本件終止收養云云。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9年度司養聲字第39號收養子女認可卷宗,聲請人養父生前係因未婚無子女,且從小就喜歡聲請人,才聲請收養聲請人為養女,足徵其當初收養聲請人,應係希望老年有人照顧,更應有延續香火之意思,且聲請人被收養時已37歲,對於收養關係成立後之相關權利義務,亦應有一定之知識及生活經驗,如核准終止本件收養後將使收養人無子,與收養人原先收養之目的及社會常情有違,顯不利於收養人。次查,聲請人已自其養父處繼承數筆不動產,其雖陳稱為照顧生父始聲請本件終止收養,亦已於祭拜時取得養父同意,惟聲請人並獨生子女,尚有其他同胞兄弟姐妹與生父同住,且其生父母於出養聲請人時,亦曾當庭表示若被收養人出養,其等還有兒子,不會擔心日後無人扶養、照顧等語,現聲請人雖無法在法律上為其生父處理事務,但仍得提供生父其他生活上之協助,非限於終止收養始能達成其照顧生父之目的,若僅因聲請人為照顧生父為由即核准終止本件收養,對收養人亦有失公平,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誠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