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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洪麗香  


相  對  人  陳易瑋  


上列當事人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13年12 月15日,並由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0日以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5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3年8月8日之借款,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借據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備  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71

12426.75
1/48

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1

8961.83
1/72

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2

503.91
1/72

4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3

2591
1/72

5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5

1999.67
1/72

6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6

2966.69
1/72

7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65

1423.69
1/48

8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66

1897.83
1/48

9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1081

109.21
1/72

10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1082

297.12
1/72

11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0

38178.82
13/720

12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14

1164.74
13/720

13
苗栗縣
苑裡鎮
苑坑

682

251.31
1/48

編   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主要用途

主要建材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備    考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42
苑坑段671地號
苑裡鎮水坡里10鄰水坡85之3號
農舍、鋼筋混凝土造、1層
總面積:150.42
梯間:22.02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