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1686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徐玉杰
徐偉瀞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
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
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
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查原告依
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
被告間就附表所示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之
贈與行為及
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被告徐偉瀞應將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1,825,280元,高於原告主張之債權總額853,192元,
揆諸上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53,1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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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鎮○○00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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