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榮元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A01自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16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1,308,166元。然其每月收入僅31,000元,尚須扶養父母、未成年子女2人,實已無力清償前開債務。又伊前向本院聲請調解,惟調解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二、 按本條例 所稱消費者,指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前項小規模營業指營業額平均每月二十萬元以下者;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一千二百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㈠程序事項 ⒈由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被保險人投保異動查詢、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所示(調解卷第47至55頁、本院卷第201至205、219至225頁),可知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係陸續受雇於新北智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智捷公司)、瑞士烘焙屋、佑全藥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全公司)、唐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絹公司),且查無其於聲請更生前5年內從事小額營業活動之證明, 堪認聲請人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 ⒉又聲請人 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於115年2月4日調解不成立,經本院調閱114年度苗司消債調字第230號卷查核無誤,堪認本件已符合更生聲請之前置要件。 ⒊再查,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時所積欠各 債權人之債務數額,經各債權人陳報如附表1所示,聲請人亦同意以債權人陳報內容為準(本院卷第251頁),是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為1,678,755元,未逾1,200萬元;而聲請人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有全國消債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7頁),從而,本件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程序上並無不合。 ㈡聲請人收入及資產狀況 ⒈聲請前二年收入: 依聲請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保、災保、就保之被保險人投保異動查詢、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所示(調解卷第47至55頁、本院卷第201至205、219至225頁),於聲請更生前,係陸續受雇於智捷公司、瑞士烘焙屋、佑全公司、唐絹公司,其薪資收入如附表2所示。然聲請人於112年12月15日至113年8月20日為止,就職 期間均甚為短暫, 嗣就職於唐絹公司後勞務所得始較為固定,是聲請人償債能力之計算基礎應以唐絹公司任職期間之每月固定收入平均數即32,909元計算之。 ⒉其他資產: 聲請人名下無不動產、投資、保單與有價證券,但有102年出廠車號000-0000號機車(下稱A車)、100年出廠車號000-000號機車(下稱B車)、101年出廠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C車),此業經聲請人陳明在卷(本院卷第121頁),並有A、B、C車之行照、二手車輛市價資料(本院卷第189至196頁)在卷可佐,是本院認A車、B車、C車市值應以二手價格計算,分別為25,000元、14,500元、139,000元,共計178,500元。又聲請人名下各金融機構帳戶餘額如附表3所示,總計279元,是聲請人所有資產總計價值為178,779元 (計算式:車輛178,500元+存款279元=178,779元)。 ㈢聲請人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 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前2項情形,債務人釋明更生期間無須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者,於該範圍內,不受最低數額限制;債務人證明確有必要支出者,不受最高數額及應負擔比例之限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本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為18,618元。 ⒉查聲請人陳報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支出18,200元(本院卷第253頁),略低於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18,618元,應屬可採。而聲請人另主張扶養之父母謝煥文、李香梅、未成年子女謝○○、范○○,分別居住於苗栗縣、新竹縣,而未釋明受其扶養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則依 前揭規定,應以每人每月18,618元計算之, 合先敘明。 ⒊聲請人扶養之人部分: ⑴聲請人主張扶養謝煥文、李香梅,其二人除互負扶養義務外,尚受其子女即聲請人、訴外人謝俊謙扶養(本院卷第25至26、41至42頁),是聲請人依法應負擔 渠等之扶養義務為3分之1。又聲請人雖主張其係單獨扶養未成年子女謝○○,生父未給與 扶養費等語,然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謝○○之生父邱宇浩仍尚生存,且自113年起 迄今均陸續有工作收入,有親等關聯表、邱宇浩之戶役政查詢資料、被保險人投保資料在卷可查(見限閱資料袋),是依 民法第1116條、第1117條規定,邱宇浩對謝○○之扶養責任,不因 親權行使約定而得以 免除,仍應與聲請人共同負扶養之責,是聲請人對謝○○之扶養比例應以2分之1計算之。另聲請人主張其與范○○之父親共同扶養范○○,即扶養比為2分之1,亦有親等關聯表、戶役政查詢資料在卷可查(見限閱資料袋), 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屬可採。 ⑵又謝煥文自112年2月起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369元,有國民年金給付資料查詢在卷可查(本院卷第45頁),名下財產僅有96年出廠之自用小客車1輛,應已無殘值(本院卷第211頁);李香梅則無財產(本院卷第217頁)。是謝煥文每月平均收入為369元、李香梅則無收入,而對 渠等負扶養義務之配偶、成年子女包含聲請人在內共3人,故聲請人支出謝煥文之扶養費應以每月6,083元計算(計算式:(18,618-369元)÷3=6,083元),支出李香梅之扶養費應以每月6,206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3=6,206元)。聲請人主張支出謝煥文、李香梅之扶養費各為4,000元、6,000元(本院卷第253頁),均僅略低於該等數額,應屬可採。 ⑶聲請人之 未成年子女謝○○,自113年11月起至115年12月為止每月領有兒童少年生活扶助2,197元,有苗栗縣銅鑼鄉公所115年3月19日銅鄉民字第1150002865號函在卷可按(本院卷第113頁),且謝○○之生父邱宇浩仍有工作能力,而依法應負扶養責任,業如前述,故聲請人支出謝○○之扶養費應以每月8,211元計算[計算式:(18,618-2,197元)÷2=8,21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范○○部分,聲請人須支出之扶養費則為9,309元(計算式:18,618元÷2=9,309元),聲請人主張范○○與其父親同住,故僅須支出4,000元(本院卷第253頁),應屬可採。 ⑷據此,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為40,411元(計算式:聲請人18,200元+謝煥文4,000元+李香梅6,000元+謝○○8,211元+范○○4,000元=40,411元)。 ㈣據此,聲請人每月收入為32,909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40,411元後,已無剩餘可支配之所得 ,而聲請人剩餘未清償之債務本息總額共計1,678,755元(如附表1),縱計入其資產價值,亦顯然無清償可能,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且客觀上並無濫用更生程序之情事,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本件更生,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1:債權明細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計為60,616,均暫列為利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擔保品車牌000-000機車。債權人稱無法判斷現值,預估行使後不足額為全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備註:聲請人另主張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但國泰世華銀行稱無債權存在(調解卷173頁);合作金庫銀行則未陳報,但依聯徵報告以觀亦無債權(調解卷69至90頁),爰不列為債權人。 | | | | | | | | | | |
附表2:薪資明細表 | | | | | | | | 智捷公司。依勞保明細任職期間為112年12月11日至112年12月26日,薪資依轉入國泰世華帳戶金額 | | | | | 瑞士烘焙屋。依勞保明細任職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月26日。包含實習津貼19,230 | | | | | 佑全公司。依勞保明細任職期間為113年4月12日至113年4月13日。依113年度所得清單計 | | | | | 唐絹公司(下同),113年8月21日到職。當月僅領取本薪10,267 | | | | | 包含本薪26,000、全勤獎金2,000、業績獎金2,000。 | | | | | 包含本薪26,000、全勤獎金2,000、業績獎金2,000 | | | | | | | | | | 薪資單(本薪26,0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2,175、季獎金2,000、業績獎金2,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6,8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1,766、季獎金1,200、業績獎金1,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6,8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81、季獎金1,200) | | | | | 薪資單(本薪26,8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2,888、季獎金1,200、業績獎金1,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6,8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2,887、季獎金2,200、業績獎金2,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6,8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329、季獎金2,200、業績獎金2,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業績獎金1,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2,672)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業績獎金1,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2,844)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業績獎金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082)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業績獎金1,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620)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016)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448、業績獎金1,000) | | | | | 薪資單(本薪29,000、全勤2,000)與加班獎金單(加班費3,361) | | | | | 包含本薪29,500、全勤獎金1,500。已自薪資中扣除病假8小時扣款517 | | | | | 包含本薪29,500、全勤獎金1,500。已自薪資中扣除事假16小時扣款1,967 | | | | | | | | | | 唐絹公司任職期間共19又11/31個月,總收入636,952元,平均月薪32,909元 | |
附表3:金融機構帳戶存款
本裁定已於■日期轉換■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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