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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交訴字第 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季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季宏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季宏於民國111年4月18日1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欲自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左轉駛入該路段469巷,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貿然左轉,其車輛右前方不慎撞擊欲徒步穿越連城路469巷之被害人許榮富,致被害人倒地,並受有右手、右腳擦挫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被告肇事後,未停車查看被害人之傷勢,給予必要之照護協助,亦未在現場停等員警前來處理,即逕自駕駛前開自用小客車逃逸。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逃逸罪嫌云云。
二、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定有明文。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談話紀錄表、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勘驗筆錄及現場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Google地圖及傷勢照片各1份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沒看到有碰到人,假如我有看到,我會馬上下來關心,這是人的正常反應,如果撞到人沒有反應,就是罪大惡極,我根本不知道有發生車禍等語。經查,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駕車擦撞被害人後逕自駕車離去,被害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等節,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傷勢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固認定。惟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罪之成立,固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直接故意為限,間接故意亦包括之,行為人對於肇事逃逸之構成犯罪事實,縱非明知,惟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仍具有肇事逃逸之故意。此所預見者除指知悉已肇事外,尚應預見已致人死傷之發生,並本此預見,萌生縱已肇事並致人死傷,仍悍然離去棄之不顧之犯意,始足成立。亦即本條之罪,必須行為人對被害人之死傷有所認識,始足當之,若無認識,即欠缺主觀要件,難認構成該條之罪。本件被告駕車自巷口左轉彎,其左轉時左前方有大貨車違規倒車中,而被害人於被告左轉時亦違規穿越馬路,致被告所駕車輛右前方輕微擦撞被害人,被害人向後倒地,而擦撞時被告所駕車輛並無明顯晃動,被告完成左轉彎後即繼續駛離等節,業經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畫面無訛,並製有勘驗筆錄1份附卷可稽,由此可知被告左轉彎時,其注意力衡情係放在左方欲轉入之車道,參以當時其欲轉入之車道正有大貨車違規倒車中,其注意力勢必更加著重於此,此際被害人違規穿越馬路行至被告所駕車輛右前方,應非被告當時注意力所可及,且本件擦撞尚屬輕微,被害人並非捲入車底而係向後倒地,被告所駕車輛亦未因此產生明顯晃動,是被告辯稱不知發生車禍等語,尚非全然無據。從而,檢察官提出之上開證據,尚無法證明被告確有肇事逃逸之犯行,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上開犯行。此外,依本院調查所得之證據,亦不足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開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國宸提起公訴,檢察官王佑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