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審訴字第98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桂寬
上列被告因
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調偵字第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廖桂寬於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止,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之統一超商景順門市店員(下稱本案門市),負責管理、販受商品,及收銀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得利及業務侵占、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值勤時間,利用職務之便,陸續擅自拿取商品食用,或以先將商品通報報廢後逕自食用,或已結帳收款未上繳等方式,侵占店內商品及收取之現金(詳如附表所示),致門市店長杜政諭共計損失新臺幣(下同)2,896元。嗣杜政諭察覺有異,調閱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同法第339條之3第2項之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取得紀錄得利罪嫌,及同法第216條、220條第2項、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嫌。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於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同年12月20日間,在本案門市任職
期間,基於單一犯意,接續以「未結帳即自行攜回或食用店內商品」之方式,侵占如附表一所示財物,涉犯業務侵占罪嫌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5年6月25日,以115年度偵字第24423號提起公訴,並於115年7月15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
以115年度審易字第2781號案件(下稱前案)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法院
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稽。
㈡本案被告被訴於同一時段任職期間,在同一門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以「未結帳即自行食用店內商品」、「假報廢真食用」,及「未付款自行儲值」之方式,侵占如附表二所示財物,涉犯業務侵占、
詐欺得利、
偽造文書等罪嫌案件,與前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時間完全重疊、地點相同,均係被告利用擔任本案超商店員之同一職務便利,侵害同一超商之財產
法益,是被告於單一犯意下,於密接時間內,重複實施上開手段,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評價為基於單一接續犯意下之接續舉動,屬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前案與本案公訴意旨亦均認屬接續犯之一罪),
顯見本案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公訴人復就本案於115年4月23日提起公訴,並於115年7月1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5年7月16日新北檢永簡115調偵432字第1159096653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在卷可憑,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且繫屬在後,揆諸前述,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鄭淳予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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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114年(起訴書誤載為115年)12月2日19時13分許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114年(起訴書誤載為115年)12月3日9時25分許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以現金儲值711APP零錢包,惟未將儲值之金額放入收銀機,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熱便當酥炸雞腿飯,1個 熱便當鐵路特色便當,1個 三杯雞燴飯,1個 | |
|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椒鹽香雞排,1個 熱便當酥炸雞腿飯,2個 熱便當大盛雙拼飯,1個 | |
| | 被告以現金加值悠遊卡,惟未將加值之金額放入收銀機,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蜂蜜蒜香烤雞翅,1個 草莓乳酪三明治,1個 明太子雞肉溏心蛋三明治,1個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21PLUS綜合鹽水雞,1個 沙茶菇菇時蔬,1個 桂圓核桃起司包,1個 爆漿巧克力波蘿,1個 統一草莓夾心麵包,1個 蜂蜜雙餡鬆餅,1個 草莓可頌,1個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 | 被告未將商品結帳即擅自拿取或飲(食)用,以此方式侵占其業務管領之物。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 | 被告將未結帳商品以超商系統刷取貨物條碼,並於電腦作業不實竄改為即期品登錄報廢,藉此方式將該商品侵占入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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