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揚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 理 人 周若妤
兼法定
代 理 人 龍世惠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
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05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
經查,上訴人上
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二、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7,57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