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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拍字第 2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78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楊秀棉

關   係   人  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法 定代理 人  莊傑皓



關   係   人  海神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星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秀棉於民國114年4月9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關係人築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等5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7,5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關係人對聲請人負債4,95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件為證。本院於115年6月2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及其債權額陳述意見,未見復。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