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重訴字第6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常暖暖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前依
督促程序聲請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依法以原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27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23頁)。惟原告逾期
迄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67頁至第113頁),
揆諸前開說明,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