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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15 年度板簡字第 1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簡字第1291號
原      告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輝  
            周育賢  
被      告  方盈君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用(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信用貸款契約(下稱系爭契約)請求被告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經查,系爭契約第二十六條前段(法院管轄)約明:「因本契約而涉訟者,貴行及立約人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有權管轄法院。」,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灣臺北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又本件亦小額訴訟事件,準此,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依上揭規定及說明,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且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