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補字第430號
原 告 羅瑞美
被 告 灌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
債權之
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塗銷坐落屏東縣○○市○○○段○○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574、1050、1051建號建物之
抵押權設定登記(詳見附表)。查
上開抵押
不動產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53,004元,所擔保之債權額合計為2,930,000元,有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
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53,0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欣怡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元;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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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 | | | | |
| | 1050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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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4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 | | | | |
| | 105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屏東市○○路00號5樓之19)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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