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黃耀德
被 告 鄭美裡
被 告 江李錦
陳美華
葉美珍
蔡煜東
鄭錦宗
謝美珍
陳碧雲
呂世元
彭杓
李阿仁
周明慶
龔鳳樁
游姿青
訴訟代理人 林泰和
被 告 洪寅龍
吳傳宗
吳林淑芬
黃碧珠
陳美雄
曾娓華
沈嘉琦
訴訟代理人 詹麗月
被 告 謝琨妹
方向中
周清波
余勝義
羅素寬
王定國
張松偉
楊慧玲
簡素良
百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沈麵
黃耀董
劉延樹
周芷竹
張進發
鄭素珍
莊育腕
蔡建中
朱美鳳
黎翠萍
兼
訴訟代理人 黎嘉芬
被 告 黎碧純
訴訟代理人 蘇家昇
被 告 黎曉靜
林建興
吳秉益
陳芝伶
訴訟代理人 陳宥瑞
被 告 楊浿彤
吳美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
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
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經本院囑託宏大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結果,系爭不動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69,279,450元,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在卷
可稽,依原告共有系爭不動產建物部分
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1000分之23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3,427元(計算式:69,279,450元×23/1000=1,593,42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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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 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 | | | | |
| 含共有部分:中正段2186建號、面積3,550.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4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