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方郁絜
蔡杰廷律師
被 告 情趣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如
起訴狀附件1所示編號14之停車位(下稱
系爭停車位)有專用使用權存在,而與系爭停車位型態、樓層相同之相鄰區段停車位,接近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1萬8,000元【計算式:177萬元/15平方公尺】,有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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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稽,又系爭停車位面積約9.6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3萬2,800元【計算式:11萬8,000元×9.6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扣除已繳5,400元,尚應補繳6,8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