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新簡字第497號
原 告 陳美代
李福川
被 告 林坤波
林坤芳
楊淳豪
楊國楨
楊國平
林陳金美
林美伶
林春菊
林湄鈞
謝金春
吳茂松
楊戊寅
楊茂舜
楊忠賢
楊明勲
楊明三
楊明恕
楊世安
楊世名
林國隆
田奉珠
林建宏
葉玉姬
吳偉傑
楊子祥
兼上三人及
下二人共同
被 告 吳龍財
吳孟紘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定
被 告 王金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變價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3年3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3月29日
宣判。
惟查,原告請求分割之臺南市左鎮區左鎮段369、372、405-3地號土地
應有部分各1/8,係登記在已過世之
被告同秋顯之父同明通名下,被告同秋顯
迄今仍未為繼承登記,而原告就此部分未在
訴之聲明中併請求被告同秋顯應就
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為繼承登記,應補正其訴之聲明,故通知
兩造於113年4月23日11時30分許,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