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
設臺中市○○區○○里○○路0段0號
法定代理人 楊聰賢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南市交通事件裁決中心
設臺南市○區○○路0號
法定代理人 王銘德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賢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沈政安 住同上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麗玥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6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
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
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
債務人依金融
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
商,
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9項、第45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目前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8
,000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無法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合計約4,506,408元,而伊雖前曾於民國95年 7月3日與
銀行公會成立債務協商,自95年8月10日起,分120期、利率
2.5%、月付16,838元,
惟因當時為照顧雙胞胎女兒而離職,
嗣伊多以家庭代工及臨時清潔工為生,所得扣生活必支出及
扶養費後,而無力繳納協商款項而於違約未繳款,是伊毀諾
係因伊離職後工作所得不高之不
可歸責事由。
爰請求准予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
戶籍謄本、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
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影
本、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5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
證。並有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95協
商協議書附卷
可稽。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75號聲
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雖於95年間曾與銀行
成立協商,惟因其當時照顧未成子女而離職,
嗣後工作所得
不高以致不能清償,且無可歸責致履行
顯有困難,
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