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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藍鵲生活家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東億  
訴訟代理人  趙彥榕律師
被      告  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啟正  
被      告  瑞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靜玟  
被      告  瑞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靜玟  
被      告  朱銘華  
一、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核屬上開條文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定參照)。
二、原告聲明請求:㈠被告亞東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37萬2,861元本息;㈡被告亞東公司、朱銘華連帶給付237萬2,861元本息;㈢上2項所命給付,如被告亞東公司、朱銘華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㈣被告瑞豐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物業公司)、瑞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豐管理公司)給付143萬4,000元本息;㈤被告瑞豐物業公司、瑞豐管理公司、朱銘華連帶給付143萬4,000元本息;㈥上2項所命給付,如被告瑞豐物業公司、瑞豐管理公司、朱銘華其中1人已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核原告聲明第1、2項及第4、5項各為不真正連帶法律關係之請求,依首開說明,核屬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之情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各該兩項聲明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項及第4、5項各該兩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則第1、2項及第4、5項訴訟標的金額各為237萬2,861元、143萬4,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核定為380萬6,861元(計算式:237萬2,861元+143萬4,000元=380萬6,8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8,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筆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