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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2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70號
原      告  賴林淑滿
            林寶貴  

            柳成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
被      告  徐明瑞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214,44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370元,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與原告賴林淑滿、林寶貴、柳成林(下合稱原告)及訴外人林家德共同簽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約),由被告向原告及林家德承租土地,約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係以原告賴林淑滿每月13,000元、原告林寶貴每月13,000元、原告柳成林每月12,600元,訴外人林家德每月21,400元分配,因被告自112年11月起積欠租金經催告仍逾期未付,系爭租約已於113年10月17日終止等由,起訴請求:⒈被告應將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騰空返還原告賴林淑滿,並應給付原告賴林淑滿117,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賴林淑滿13,000元。⒉被告應將同段680-1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騰空返還原告林寶貴,並應給付原告林寶貴117,0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林寶貴13,000元。⒊被告應將同段680-11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移除騰空返還原告柳成林,並應給付原告柳成林113,40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7日起至騰空返還上開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柳成林12,600元。是本件請求為普通共同訴訟,但原告3人既然一同起訴並繳納裁判費,則法律並無禁止合併計算訴訟標的及裁判費,且訴訟標的金額越大,繳交之費用比例越低,合併計算對原告並無不利,故其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1196號、110年度台抗字第19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原告請求騰空返還土地應以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原告雖主張以公告現值計算,但本院認為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制度行之有年,已形成相當豐富資料足以參考,且其為實際成交價格,若有位置、型態相近之不動產交易資料,其參考價值應高於公告現值,應優先採用。經本院查詢內政部不動產實價登錄資料,與上開土地同地段、相同公告現值、位置相近之148-1、673-6地號土地於起訴時相近之113年3月13日、113年1月22日交易每平方公尺約為23,000元、48,000元之平均交易為每平方公尺35,500元計算土地起訴時交易價額詳如附表「返還土地⑴」欄所示。加計原告請求詳如附表「給付金額⑵」欄所示部分,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另原告請求被告按月給付部分,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214,4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3,936元,扣除原告已先行繳納83,566元,尚不足150,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附表:坐落臺中市豐原區東湳段土地(新臺幣/元)
原告姓名
返還土地⑴
給付金額⑵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⑴+⑵
賴林淑滿
680地號:
35,500×233.49=8,288,895
117,000
8,405,895
林寶貴
680-10地號:
35,500×233.5=8,289,250
117,000
8,406,250
柳成林
680-11地號:
35,500×233.49=8,288,895
113,400
8,402,295
合計
24,867,040
347,400
25,214,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