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上易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簡啓鋒
複代理人 呂世駿律師
劉喜律師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分別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狀、
答辯狀於本院,並以
繕本直接通知
他造。
理 由
一、
按審判長如認
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
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條至第267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463條、第268條規定即明。
二、
本件兩造先後於民國110年5月11日、110年5月13日分別提出
民事答辯(八)狀、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其中尚有下列事項未充足,茲定期命兩造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狀、答辯狀,並就下列事項聲明所用之證據:
1.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3日
準備程序已明確主張:「簡啓鋒在81年2、3月間就開始與簡啓安洽談退股,直到81年5月才確認退股,過程中簡啟鋒有多次表達退股的意思,洽談地點是在被上訴人公司的店面、工廠,洽談過程中,周○玉、簡○曾經在場」等事實,但已為上訴人當庭否認,並稱當時僅表達退出經營團隊等語(均見本院卷二第25頁筆錄),則被上訴人就「簡啓鋒於81年5月間有無以口頭向簡啓安表明退股意思表示之事實」應負
舉證責任。故被上訴人就此應提出支持該事實之證據方法或
法律見解及出處(如之前已提出之證據或已經法院調查之證據,僅記載其清單及出處即可,毋庸重複贅載其詳細內容《例如:證人ooo於oo年oo月oo日之
證言等》)。
2.被上訴人於110年5月11日民事答辯(八)狀一、(一)
所載:
「若要論其性質100萬元係簡啓鋒拋棄股份之條件」等語
,就此法律見解之依據為何?此與拋棄為單獨行為,僅拋
棄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及
民法所謂條件,係當事
人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事實之成就或不成就,決定法律行
為效力之發生或消滅之一種附款之法律見解有無違背?若
無違背,其依據為何?又此與原判決所載係上訴人結清其
投資款項,有無關聯?亦請說明。再者,該答辯(八)狀一
、(一)又載:「退股若視為股份轉讓,此100萬元可視為
轉讓股份的
對價」等語,則受讓者為何人(請特定其具體
何?若受讓者為被上訴人公司,此股份轉讓有無違反公司
法167條第1項之
強制規定?其效力為何?被上訴人是否還
要以此項(即股份轉讓)作為備位答辯之理由?
3.針對上訴人110年5月13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內容及
質疑事項,請每項逐一提出說明(如之前已說明,僅記載
其出處即可,毋庸重複贅載其詳細內容《例如:oo年oo月
oo日之oo狀第o頁等》;如之前並未說明或有補充之必要
,則應詳為具體回應)。
4.根據上訴人於原審109年4月7日言詞辯論當庭提出民事追
加
訴之聲明狀及陳述意見狀記載:「
被告公司於87年1月1
5日辦理增資,係以『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各股東均
未實際繳交股款,而係依原
持有股數乘以6倍之比例調整
股份,是原告原所持有之20股,亦應調整為120股,因而
請求確認原告持有被告公司120股之股權存在」等語,並
舉證人邱○章、曾○賢及周○玉之證詞為證(見原審卷第
431-432頁、第441-442頁),就此事項被上訴人亦應提出
記載完全之答辯狀。
5.陳報上訴人與簡啟安到斗南舅舅(謝○風)商量乙事,其
發生之時間為何?在場人員為何?是否同意增列為本件不
爭執事項?
6.提出坐落改制前臺中市○○鄉○○○段○○○○段000000
地號土地、0000建號之建物,歷年來之土地、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舊式),
暨83年間該房地之
買賣契約書。
7.陳報證人邱○章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對簡啟安、簡○
朱、及林簡○提出刑事告訴之資料及其案件進度。
8.請確認簡○君、簡○晴二人與兩造之關係。
(二)關於上訴人部分:
1.被上訴人主張80年12月2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並未實
際召開,其二份議事錄(蓋有簡啓鋒及曾○賢之印文)、
股東同意書(蓋有簡啓鋒、簡啓安、曾○賢、邱○章、邱
○慧印文)上之印文,均是由會計事務所之記帳士持該等
人員留存於公司或會計事務所之印章直接製作文書辦理。
又84年7月4日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亦未實際召開,其二
份議事錄(蓋有簡啓鋒、邱○章及曾○賢之印文)、84年
7月6日變更登記申請書(蓋有邱○章、簡啓安、曾○賢、
簡啓鋒印文)上之印文,亦是由會計事務所之記帳士持該
等人員留存於公司或會計事務所之印章直接製作文書辦理
等事實,上訴人對
上開被上訴人主張之事實,有無爭執?
是否同意增列為本件不爭執事項?
2.上訴人於民國110年5月3日準備程序當庭表明將陳報上訴
人有無將100萬元紅利申報個人營利所得乙情,請儘速陳
報。
3.陳報上訴人與簡啟安到斗南舅舅(謝○風,已死亡)商量乙事,其發生之時間為何?在場人員為何?是否同意增列為本件不爭執事項?
(三)關於兩造部分:
甲、除109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之
爭點整理外,兩造就
下列事項是否同意增列為本件不爭執事項:
1.80年8月間設立葡萄樹食品有限公司,關於上訴人之出
資額70萬元,係由上訴人向其父親簡○借款支付,事後
上訴人並未實際交付簡勇70萬元以為清償。(109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2.被上訴人於80年12月2日變更公司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後,
迄今均未發行股票,且均屬記名股份。(兩造於00
3.被上訴人於80年8月2日設立時,實際股東為上訴人、簡
啓安、曾○賢、邱○章等4人,且設立後至81年5月間,
均是由上訴人擔任實際負責人之經營管理職位,之後即
改由簡啓安擔任被上訴人公司實際負責人之經營管理職
位。
4.被上訴人80年8月2日公司設立後,有將上訴人、簡啓安
、曾○賢、邱○章、邱○慧等人之印章留存於公司或會
計事務所,作為辦理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等事項使用
。
5.被上訴人為一家族公司,於80年8月2日設立之所在地為
臺中市○○鄉○○村○○○路○○巷00號,目前仍設在
該處,僅門牌變更為臺中市○○區○○里○○○道0段0
巷00號。
嗣於83年間在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
○0號成立分店,該店面係坐落改制前臺中市○○鄉○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0000建號之建物。
又被上訴人分別於84年、90年、92年、93年、96年、00
0年、105年間,依序在臺中市○○鄉○○村○○○路○
○巷00號、臺中市○○○○街、臺中市○○街、臺中市
○○路、臺中市○○街、臺中市○○路、臺中市○○路
、南投市○○路等處成立分店。
6.臺灣省政府84年7月6日所核准之登記資料,上訴人尚為
被上訴人之股東(
監察人),於86年9月8日核准被上訴人
所提86年8月29日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及股東名冊,上訴人已
非被上訴人之股東(見原審卷第142、143頁)。
7.上訴人於85年間自行在臺北市○○街經營麵包店。
8.被上訴人公司先於87年1月15日辦理增資,由資本總額0
00萬元(股數100股,每股1萬元)增加500萬元計為600
萬元,股數600股,每股1萬元。再於104年2月間辦理增
資,由資本總額600萬元(股數600股,每股1萬元)增
加1000萬元計為1600萬元,股數1600股,每股1萬元。
9.邱○章於88年間自被上訴人公司退股,曾○賢則於89年
年底自被上訴人公司退股。
10.上訴人自被上訴人公司80年間設立登記後,即於80年11
月28日起,以被上訴人為投保單位,投保勞工保險,及
至108年2月間,由被上訴人於108年2月18日將上訴人之
勞工保險辦理退保。
11.上訴人於90年間,曾向簡啓安借款80萬元,另於95年向
大眾銀行借款5萬元,二筆借款目前尚未全部清償完畢
。
12.簡○目前患有阿茲海默症,目前臥病在床。
乙、除109年10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之爭點整理外,兩造就
下列事項是否同意增列為本件爭點:
1.上訴人於81年5月間有無向被上訴人表明退股之意思表
示?或僅表明退出經營團隊而已?
2.被上訴人公司於87年1月15日辦理增資,由資本總額100
萬元增加500萬元計為600萬元,其增資方式是否為以
「盈餘轉增資」方式辦理,即各股東均未實際繳交股
款,而係依原持有股數乘以6倍之比例調整股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