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上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川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郭庭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複 代理 人 曾仰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為訴之減縮,本院於111年4月1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關於 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 行之 聲請, 暨訴訟費用之 裁判(除確定部分外)均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356萬0,466元,及自民國107 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第一、二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被上訴人負擔25% ,餘由上訴人負擔。 五、本判決所命給付部分,於上訴人以新臺幣118萬6,822元為被 上訴人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上訴人如以新臺幣356萬0,466元為上訴人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第二審訴之變更或追加, 非經 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情形,不在此限,亦為同法第446條第1項所明定。查上訴人於原審起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607萬7,26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即民國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於本院減縮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36萬6,778元,及自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下稱1,436萬6,778元本息)。 核屬減縮起 訴之聲明,依據 首揭規定,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二、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2項對經裁判之抵銷數額,既明定有 既判力,其因該部分判決所生 法律上之效力,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就該部分判決,自有上訴利益。倘經提起上訴,其既判力仍以已經判決確定者始能發生,如其抵銷 抗辯尚在 訴訟繫屬中,即無既判力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1455號判決 參照)。查上訴人以 本件1,436萬6,778元 債權於另案【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839號、本院109年度上字第618號;下稱另案】對被上訴人貨款債權為 抵銷抗辯, 嗣經本院另案判決(見本院卷二第329-342頁)後,上訴人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是上訴人於另案所為抵銷抗辯尚繫屬於最高法院,即無既判力可言,本院仍得就上訴人請求1,436萬6,778元本息依法審理,先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 兩造於105年12月14日簽訂鋼筋買賣合約書2件(下稱 系爭合 約),約定合約編號、工程名程(此工程下稱系爭工程)、訂 購重量、鋼筋規格、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下訂單後 7日內送達工地。嗣經上訴人陸續傳真訂單予被上訴人,再 以通訊軟體LINE或電話向被上訴人確認預定進料日期與重量 等情。 詎被上訴人自107年1月起至同年4月止,共40項結構 部位逾期交貨,詳如附表二、三所示,其中35項結構部分之 加工天數,上訴人另給被上訴人高於約定7日交貨 期間,被 上訴人 猶遲延交貨。茲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被上訴人每 日應按該次進場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付 違約金,憑此算出 被上訴人應給付違約金數額為858萬2,604元(計算式:第6標 3,612,112+第7標4,970,492=8,582,604)。又因被上訴人 遲延交貨,致上訴人另向訴外人○○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採 購鋼筋,以避免遲誤系爭工程之進度,致生價差損害數額57 8萬4,174元(○○公司之118萬2,161元+○○公司之460萬2, 013元),被上訴人應如數賠償。另上訴人未負欠被上訴人貨 款,被上訴人所為抵銷抗辯,應無依據。 爰依 民法第231條 、第232條規定(於原審贅引第229條),及系爭合約第4條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36萬6,778元(計算式: 8,582,604+5,784,174=14,366,778;其中價差損害部分依 民法第231條、第232條規定擇一請求)本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 否認遲延交貨,亦未造成上訴人另行採購之價差損害。系爭合約未明示違約金之性質,亦未載明屬懲罰性之字句,依民法第250條第2項規定,應屬賠償性違約金。縱上訴人可請求違約金, 惟上訴人應給付貨款為912萬9,092元,違約金高達858萬2,604元,且逾期10日,上訴人即無須給付任何貨款,足認此違約金條款未能顧及賣方必要成本與最低利潤,是本件違約金約定金額顯屬過高,應予酌減。又上訴人尚欠被上訴人貨款313萬7,697元未為給付,縱上訴人前述債權存在,被上訴人仍得以此貨款債權為抵銷等語, 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僅就其1,436萬6,778元本息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兩造之聲明為: ⒈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項之訴部分廢棄。 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36萬6,778元本息。 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被上訴人之答辯聲明: ⒈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5年12月14日簽訂系爭合約,約定合約編號、工程名程、訂購重量、鋼筋規格、價格詳如附表一所示(見原審卷一第14-15、18-19頁)。 ㈡系爭合約約定「肆、買賣協議:...付款辦法:賣方按期 以書面向買方工地負責人申請估驗計價...進貨期限(空 白)逾期罰款:賣方若未依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每逾期1日 依該次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見原審 卷一第14、18頁)。 ㈢系爭合約說明部分約定「⒈本合約依實際進場數量或會磅重 量計價。...⒊甲方(即上訴人)對本工程有隨時變更計劃及 增減工程數量之權,乙方(即被上訴人)不得 異議。對於增減 數量之項目以合約上註明單價計算之,若有新增項目時得另 議之。...⒍鋼筋計價重量依發貨單為主...」、「交貨日期 :甲方下訂單尺寸後七日內送達工地」(見原審卷一第15、1 9頁)。 ㈣上訴人前以被上訴人造成採購價差損失749萬4,661元為由, 聲請法院 裁定准許 假扣押在案(案號:臺中地院107年度司裁 全字第1418號;見原審卷一第43-44頁)。 五、兩造爭執事項: ㈠系爭合約第4條違約金之性質,究為 懲罰性違約金,抑或賠 償性違約金? ㈡上訴人依民法第231條、第232條規定,及系爭合約第4條約 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436萬6,778元本息(其中價差損害 部分,依民法第231條、第232條規定擇一請求),有無理由? ㈢倘上訴人前項債權存在者,則被上訴人以上訴人應給付貨款 債權313萬7,697元為抵銷,有無理由? 六、本院之判斷: ㈠系爭合約第4條違約金之性質: ⒈按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於 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 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 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 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 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 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 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參照)。準此規定,可知違約金有 賠償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 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之預定,債權人除違約金外,不得另 行請求損害賠償;後者則以強制債務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 效力之強制罰,具有懲罰之性質,債務人於違約時除應支付 違約金外,仍應依契約之約定或其他債之關係負損害賠償責 任。至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究屬何者,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 之。又當事人之真意為何,應綜合契約之內容及一切事實定 之(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參照)。 ⒉查系爭合約第4條明定「賣方若未依合約規定期限交貨,每逾期1日依該次進場數量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扣款...」(見兩造不爭執事項第㈡項)。依此約定文義,已揭明本件違約金數額係依違約日數與日俱增,並非預定一定之賠償總額。再佐以系爭合約第6條、第7條復併列其他賣方應負損害(損失)賠償責任約定(見原審卷一第14、18頁),則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應解為懲罰性違約金,始符合當事人之真意。 ⒊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第4條違約金屬懲罰性違約金,即無不合。至被上訴人辯稱屬賠償性違約金,應有誤解。 ㈡1,436萬6,778元請求部分: ⒈違約金部分: ⑴按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 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 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 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 承攬契約;如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 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 混合契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次按關於法律之評價、判斷及適用,係法院之職責,法院就當事人之主張及提出之證據依調查證據程序確定事實後,即應 依職權尋求、發現法之所在,不受當事人所表示或陳述法律意見之 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43號判決參照)。 經查: ①系爭合約名為鋼筋買賣合約書,締約雙方則各以買方、賣方稱之,並約定買賣標的為2種規格之竹節鋼筋(型號SD280中拉鋼筋、型號SD420W高拉鋼筋),及買方應依賣方訂單交付指定尺寸之鋼筋,此外別無賣方應為買方完成若何工作之約定(見原審卷一第14-15、18-19頁)。基此,可見雙方締約之真意, 核與系爭合約之名稱及約款用語相同,應屬著重在財產權移轉之買賣契約。至於被上訴人應依上訴人指定尺寸加工鋼筋,應屬買賣樣式之約款, 難謂兩造締約之真意重在工作之完成。 ②從而,上訴人主張系爭合約應屬承攬契約之性質,應非可採。被上訴人辯稱屬買賣契約, 自無不合。 ⑵按 繼續性供給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之一定種類、品質、定量或不量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之標準支付價金之契約(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111號判決參照)。此種契約通常解為種類買賣之特殊形態,雖其個個供給及價金之支付,有時間上之劃分,但屬於一個契約,並非多數契約之集合。亦即此種契約,不但 標的物分次供給,而價金亦須分次支付。繼續性供給契約之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 不完全給付)與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原則上應區別「個別給付」及「整個契約處理」,亦即①對個別給付可逕適用民法債務不履行與瑕疵擔保規定,②對整個契約而言,為使過去之給付保持效力,避免 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僅得 類推適用法定終止規定以終止契約。 ① 觀諸系爭合約內容,上訴人為施作系爭工程所需,向被上訴人購買前述2種規格之鋼筋,被上訴人應於上訴人下訂單尺寸後7日內送達工地,上訴人則應於當月月底估驗,並於次月25日給付貨款(見原審卷一第14-15、18-19頁)。準此,可知兩造乃約定被上訴人於一定期限內,向上訴人供給定量之鋼筋,而由上訴人依約定價格給付貨款,是系爭合約應屬前述定義之繼續性供給契約,應無疑義。換言之,兩造間個個供給鋼筋及價金之支付,固有時間上之劃分,但均屬於一個契約,上訴人每次下訂單尺寸予被上訴人,應屬買方通知賣方履行供貨義務而已,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 而非要約,此觀兩造關於交貨日期僅約定「甲方(即上訴人)下訂單尺寸後七日後送工地」(見原審卷一第15、19頁),其中7日核屬被上訴人加工與運送時間之總和,其餘別無應取得被上訴人同意之約定,又除上訴人是否同意寬限加工與運送期限外,亦無其他履約事項尚待協議,即可明瞭。 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自107年1至4月,總計有40項結構部位有逾期交貨部分,乃依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罰款金額計算表分別就訂料日期、預定進料日期、加工天數、實際進料日期、逾期天數、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扣罰比例和總金額等 予以詳載如附表二、三所示,並提出訴外人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即被上訴人委託鋼筋加工廠商,下稱鎧全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鋼筋數量表、鋼筋進料時程一覽表、LINE對話紀錄等資料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18-297頁,及卷二第29-81、163、165頁)。經核鎧全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上之記載,乃為附表二、三各項次所列實際進料日期、進場重量、總重量、金額、總金額等之憑據,被上訴人就此等單據俱不爭執。基此,上訴人主張其已向被上訴人下訂如附表二、三各項次之結構部位,且被上訴人已如數交貨各情,應可採信。 ③被上訴人並不爭執兩造交易模式,係由上訴人傳真訂單尺寸予被上訴人,上訴人聯絡窗口為其員工李○○、謝○○(各為第6、7標工地主任,以下合稱李○○等2人)負責,被上訴人聯絡窗口則係其副總經理劉品鋅。基此,上訴人何時傳真訂單給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何時收到傳真訂單,僅李○○等2人與劉品鋅共3人親自見聞其事,則其等所為之 證言均具有不可替代性,若無顯然悖於客觀事證者,自不得單憑已到庭作證之李○○等2人,與上訴人存有 僱傭關係乙情,逕行否認其等證言之憑信性。 ④本院為明瞭被上訴人何時收受傳真訂單,曾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上訴人(傳真號碼:00-00000000)與被上訴人(傳真號碼:00-00000000)自106年11月1日起至107年4月30日止歷次傳真之通聯紀錄,惟經該公司函覆逾6個月保存期限而無法調取意旨(見本院卷一第133-136頁),致無相關通聯紀錄 可資佐證上訴人傳真訂單之日期。 ⑤上訴人主張兩造交易之實際操作模式,係李○○等2人傳真原證80、81之訂單(見原審卷一第194-245、247-297頁)予劉品鋅,其中李○○傳真前恆於訂單簽名與加註傳真時間,傳真後再由李○○等2人以電話或LINE擇一向劉品鋅確認,即完成下訂,無須再經劉品鋅於訂單簽名回傳等情, 迭經李○○等2人於原審與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且互核一致(見原審卷一第94-98頁、本院卷一第148-153頁)。至被上訴人抗辯須經劉品鋅於訂單簽名回傳,始完成下訂。惟按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 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 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得不更舉 反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83號判決參照)。本件上訴人既已舉證證明兩造歷來交易慣例,咸由買方以傳真訂單為之,再以LINE或電話擇一向賣方確認即可,而無須由賣方回簽確認,且事後賣方已依照傳真訂單數量出貨,則關於被上訴人抗辯回簽確認乙節,自應由被上訴人舉出反證以證明之,否則即不能 肯認其抗辯為真實。況被上訴人如確有回傳確認之訂單,則其必然保有該等經簽認之訂單,且其上擡頭通常列印傳送方之傳真號碼與時間,則被上訴人顯可輕易提出此等利己之證據,憑以駁斥上訴人所主張之傳真下訂時間有何不實,奈何劉品鋅經原審及本院多次通知到庭作證,不僅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庭(見原審卷二第187、191、193、341頁、本院卷一第109、123、145頁),且未據被上訴人提出回簽訂單 以實其說,足見所辯回簽乙節有違常理。另觀諸兩造間LINE對話紀綠(詳見附表四、五欄所示內容、原審卷二第29-81頁),僅見李○○等2人多次要求劉品鋅查收訂單,卻無劉品鋅任何要求查收回簽訂單之內容,則被上訴人猶抗辯回簽乙事,顯然不實。 是以,被上訴人既未能提出所謂經簽認之訂單,則其此部分交易模式之抗辯,應難採信。 ⑥兩造交易模式係由李○○等2人傳真訂單予劉品鋅,再由其等以電話或LINE擇一確認,即完成下訂,無須再經劉品鋅於訂單簽認回傳,業如前述,且據李○○等2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復證稱:其等各就第6、7標工地實際情況不同,或給予不同天數之加工寬限期,或變更鋼筋數量;其等事後並分別製作原證1之鋼筋材料及加工逾期交貨扣款金額計算表各1張等情(見原審卷一第22-23、94-98頁,及本院卷一第148-153頁),核與前述LINE或電話對話與擷圖內容,頻繁出現訂單及要求查收訂單等意旨,大抵相符,卻未見劉品鋅對於李○○等2人下訂單或催促出貨各情提出異議,可見李○○等2人所為被上訴人遲延交貨等證言,自非全然無據,應可採信。 ⑦至被上訴人僅以李○○等2人係上訴人之員工,兼系爭工程承辦人,及其等就第6、7標工地實際需求狀況證述有不同之作法,暨更改訂單前後蓋用方章或圓章等枝節問題,而質疑其等證言之憑信性,應屬其主觀臆測之詞, 尚難憑採。 ⑧從而,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給付遲延,其得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每日按該次進場總數量總金額之10%計罰違約金,並因此核算出違約金數額858萬2,604元,即有憑據。 ⑶惟按有違約金約定者,不問其作用為懲罰抑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如其金額過高,均得由法院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55號裁判先例參照)。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807號判決先例參照)。經查: ①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被上訴人給付遲延1日者,即應付該次價金10%作為違約金,若遲延10日者,上訴人即可免費取得全部鋼筋,依一般交易情形,顯然過苛,則被上訴人抗辯本件違約金過高,應非無據。 ②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遲延期間,尚得以高價另向他人購買鋼筋,用於系爭工程,則上訴人此期間所受損害,通常應屬因此產生之價差損害而言。此由上訴人主張系爭工程雖延後完工,惟並未同時主張遭業主即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下稱水利局)裁罰違約金,亦可明瞭。此外,未據上訴人舉證證明尚有其他損害,本院審酌上訴人向○○公司採購相同規格之鋼筋,其懲罰性違約金數額僅以總價金10%核算(見原審卷一第27頁),此數額應已兼顧買賣雙方之履約或違約權義之均衡,不失為公允之標準,應可採憑。 ③從而, 參酌上訴人實際損害,可另行請求遲延賠償以為填補,及前述各項客觀標準,因認上訴人請求違約金數額858萬2,604元,容屬過高,爰依民法第252條規定,及此部分價金為912萬9,092元(見如附表二、三總金額欄所示),爰酌減至91萬2,909元(計算式:9,129,092×0.1≒912,909),始為相當。 ⒉價差賠償部分: ⑴按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民法第23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僅須填補債權人所失利益(即 消極損害),並須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即 積極損害),民法第216條規定甚明。故損害賠償之範圍,應以被害人實際所受損害為衡(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01號判決參照)。經查: ①上訴人主張其於107年1、2月向被上訴人下訂鋼筋,被上訴人遲延天數16-68天不等(見附表二、三逾期天數欄), 復於 107年4-5月陸續向被上訴人下訂鋼筋,惟被上訴人收到訂單後均出貨等情, 業據上訴人提出相符之上證27-30訂單、上證31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二第207-300頁),應 堪採認。 ②上訴人就第6標向被上訴人訂購鋼筋總重量2,000噸(見原審卷一第19頁),被上訴人僅出貨重量1,383.26噸(見本院卷二第23-27頁),未出貨重量616.74噸(計算式:2,000-1,383.26=616.74)。若依被上訴人 所稱出貨重量1,384.893噸,則未出貨重量為615.107噸(計算式:2,000-1,384.893=615.107;兩造所述差額應為磅差所致)。 ③上訴人就第7標向被上訴人訂購鋼筋總重量2,000噸(見原審卷一第15頁),被上訴人僅出貨重量1,220噸(見本院卷二第23-27頁),未出貨重量為780噸(計算式:2,000-1,220=780)。若依被上訴人所稱出貨重量1,240.766,則未出貨重量為759.234噸(計算式:2,000-1,240.766=759.234;兩造所述差額應為本於不同單據或磅差計算所致)。 ④以上2標未出貨重量合計1,396.74噸(計算式:616.74+780=1,396.74)。若依被上訴人所稱未出貨重量合計1,374.341噸(計算式:615.107+759.234=1,374.341)。 ⑤茲以上訴人於被上訴人遲延出貨後,自107年3月起陸續向○○公司、○○公司各採購866.7噸、246.933噸,此情有相關合約書、鋼筋進場數量統計表、出貨單等影本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9-243頁),以上合計1,113.633噸(計算式:866.7+246.933=1,113.633),未逾被上訴人未出貨總重量1,396.74噸(亦未逾被上訴人所稱1,374.341噸)。又前述單據分別記載「川順營造」、「台中龍井6標」,「台中龍井7標」,或標註系爭工程,足見上訴人主張另行採購此等鋼筋均用於系爭工程, 應堪採認。是上訴人主張因被上訴人給付遲延,而有另行採購此部分鋼筋之必要,自屬合理可採。 ⑥上訴人自107年3月起向○○公司、○○公司之採購價格,每噸從1萬8,600元至2萬1,000元不等,核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當時鋼筋價格趨勢資料 所載價格(見本院卷一第175-181頁),約略相當。上訴人依此,核算出其受有價差損害額合計578萬4,174元【❶《○○公司部分118萬2,161元(計算式:578,244+603,917=1,182,161)》+❷《○○公司部分460萬2,013元(計算式:2,930,327+1,671,686=4,602,013)》=5,784,174;各細項計算式詳如附表六、七、八、九所示,及本院卷二第11-13頁之附表6-9】,亦屬合理可採。 ⑵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價差損害578萬4,174元,應有憑據。至上訴人另依民法第232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為相同給付,即無須審酌。 ⒊綜上,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69萬7,083元(計算式:912,909+5,784,174=6,697,083),應有依據。 ㈢313萬7,697元貨款抵銷抗辯部分: ⒈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除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各得以其債務人,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損害賠償請求權於其請求權發生時,即應認為已 屆清償期。 ⒉查被上訴人已將107年4月30日請款單之鋼筋、107年5月31日請款單之鋼筋,全數交付上訴人,以上可請求貨款金額合計313萬6,617元(計算式:1,040,341+2,096,276=3,136,617;與被上訴人主張貨款金額313萬7,697元,其差額1,080元係磅差計算所致),業據被上訴人於另案提出相符之鎧全公司代工銷貨秤量單、秤量傳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33-341頁)。是被上訴人以此貨款債權與前述負欠上訴人之債權669萬7,083元抵銷,應有憑據。經此抵銷後,上訴人可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金額僅剩356萬0,466元(計算式:6,697,083-3,136,617=3,560,466)。 七、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合約第4條約定、民法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356萬0,46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從而原審就 上開應准許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 尚有未洽,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改判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其理由實 容有未洽,惟結論尚無不同,仍應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此部分之上訴。又上訴人勝訴部分,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宣告「准」、「免」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 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 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條第2項、第79條、第463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 國 精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正 禧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 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 委任狀。委任有律 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 委任人與 受任人有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所定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 | | | | | | | | | | | | | 合約重量 ⑴訂購重量 ⑵已進貨重量 ⑶未進貨重數量 | | | | | | | ⑴105-B-00-00-00-000-00-00 ⑵龍井區山腳排水3K+066~3K+636治理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⑶第6標 ⑷李○○ | | | ⑴2,000噸(600噸SD280+1,400噸SD420W) ⑵1,383.26噸 ⑶616.74噸
| | | | | ⑴SD420W鋼筋(即 高拉鋼筋及材 料加工) ⑵SD280鋼筋(即 中拉鋼筋及材 料加工) | | ⑴105-B-00-00-00-000-00 ⑵龍井區山腳排水3K+636~4K+225治理工程併辦土石標售 ⑶第7標 ⑷謝○○ | | | ⑴2,000噸(1,000噸SD280+1,000噸SD420W) ⑵1,220噸 ⑶780噸 | | | | | | | | | | ⑴4,000噸 ⑵2,603.26噸 ⑶1,396.74噸 | | | | | |
附表四(第6標傳真日期與LINE對話紀錄;「我」指李○○等2人其中1人,「姊或劉小姐」指劉品鋅;下同): | | | | | | | | | | | | | | | | | | | ⑴107.1.15「你有說那麼多 湊不出來嘛,沒關係,目 前有的整合一下,先給我 ,監造一直在問」(第5頁 上方) ⑵107.1.18「姊...L1、L2 的頂版料...哪天會進?」 (第9頁上方) | ⑵107.1.1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1.9「剛還有傳真一 份L擋牆的料單過去」、「請查收」(第1頁右方) ⑵107.1.16之電話語音催告(第6頁下方) ⑶107.1.17之電話語音催告 (第7頁上方) ⑷107.1.18之電話語音催告 (第9頁下方) ⑸107.1.18「1/16要進的這 批擋牆的也要用到了」 (第10頁上方) ⑹107.1.19「姊..我這邊要 進的料...有在加工了嗎 」(第12頁下方) | ⑴否認電話語音作為催告 ⑵107.1.1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⑶107.1.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5「姊,我剛才傳 一份料單過去,抽水機房 2座的料,共5張」、「請 查收」(第5頁右方) ⑵107.1.24「我想知道明天 是否能出料?」(第12頁上 方) ⑶107.1.25「姊,一天又過 去了」、「今天要跟我確 認有沒有車,有沒有做料 」(第13頁下方) | ⑴107.1.24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1.25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7「我剛傳一份料單過去,抽水機房2座的料、共5張 」(第5頁右方) ⑵107.1.24「L3底版的料何 時能進?」(第12頁上方) ⑶107.1.24「我想知道明天 是否能出料」(第12頁上 方) ⑷107.1.25「姊,一天又過 去了」、「今天要跟我確 認有沒有車,有沒有做料 」(第13頁下方)。 ⑸107.1.29「請問姊,6標L 3底版有料了嗎?」(第14 頁上方) ⑹107.1.30「姊,我又來了 ,L3底版的料做到什麼程 度了?」(第15頁上方)。 ⑺107.2.1「姊,2/1了,料 做好了嗎?」(第16頁下方 ) ⑻107.2.2「L3底版今天會 出吧?」(第16頁上方)。 | ⑴107.1.24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⑵107.1.25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內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⑶107.1.29、107.1.30、107.2.2對無從證明傳 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⑷107.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6「姊,昨天討論的料單,第一份,L4底版有開始做料了嗎?」(第17頁下方)。 ⑶107.2.12「姊早,黎明這 邊的L4箱涵底版今天有機 會進嗎?」(第18頁下方)
| ⑴107.2.6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⑵107.2.1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2「L3、L4頂版料明天會出嗎?」(第19頁下方) | 107.2.2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7「箱涵的料有開始加工了嗎?」(第17頁上方) ⑶107.2.26「姊,L5、L6底 版預定2/27出,明天會出 嗎?」(第19頁上方)。 | ⑴107.2.7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2.26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7「箱涵的料有開 始加工了嗎?」(第17頁上 方) ⑶107.3.2「我要問說,你 的排車預排3/1要出的L5 、L6頂版,會延到哪一天 ?」(第20頁下方) ⑷107.3.9「料沒進來」(第 21頁下方) | ⑴107.2.7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3.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⑶107.3.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1「我這邊的料哪天會再出?」(第18頁上方)。 ⑶107.3.10「接下來L7、L8 底版牆身的料哪天能出?」 (第21頁上方) ⑷107.3.15「姊,請問L7、 L8底版料做好了嗎?」( 第21頁上方) ⑸107.3.16「明天確定出料 嗎?」(第22頁下方) | ⑴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3.10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⑶107.3.15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⑷107.3.16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1「我這邊的料哪天會再出?」(第18頁上方) | 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1「我這邊的料哪 天會再出?」(第18頁上方 ) | 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1「我這邊的料哪 天會再出?」(第18頁上方 ) | 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1.19「我剛傳了一份 8個單元箱涵的料單過去 」(第11頁左方) ⑵107.2.21「我這邊的料哪 天會再出?」(第18頁上方 ) | 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7「剛傳真預鑄基 腳料單過去,請查收,共 3頁」(第17頁右方)。 ⑵107.2.26「另外,2/7有 傳真一份預鑄基腳的單, 分兩批,第一批預定2/22 出的,有做料了嗎?」(第 20頁左方) ⑶107.3.8「預鑄也要排進 去喔,現場都斷糧了」( 第20頁上方) | ⑴107.2.26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⑵107.3.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2.7「剛傳真預鑄基 腳料單過去,請查收,共 3頁」(第17頁右方) ⑵107.2.26「另外,2/7有 傳真一份預鑄基腳的單, 分兩批,第一批預定2/22 出的,有做料了嗎?」(第 20頁左方) ⑶107.3.8「後續的出料時 程是哪時候」(第20頁上 方) ⑷107.3.8「預鑄也要排進 去喔,現場都斷糧了」( 第20頁上方) | 107.3.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107.3.19「姊早,我剛有傳真一份6標擋土牆料單過去,共3頁,請查收」(第22頁左方)
| | | | | | | ⑴107.3.29「姊,我昨天有 傳一份料單過過去,箱涵 L14、L15的料,共6頁, 是否收到?」(第23頁左方 ) ⑵107.3.31LINE語音催告(第23頁下方) | 107.5.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3.29「姊,我昨天有 傳一份料單過過去,箱涵 L14、L15的料,共6頁, 是否收到?」(第23頁左方) ⑵107.5.2「劉小姐,麻煩明天確認一下L14、L15的料何時出」(第24頁下方) | 107.5.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4.3「姊,我剛傳一 份擋土牆的料單過去,共 3頁,請查收」(第23頁右 方) ⑵107.5.2「劉小姐,麻煩明天確認一下L14、L15的料何時出」(第24頁下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⑴107.1.24「還有區塊3 6、37底板我也開挖好 了,等你進場喔~」(第 1頁左下方) ⑵107.1.25「請問姐姐~ 我的區塊36、37底板你 看啥時可進來呢?」、 「鋼筋工一直跟我哇哇 叫沒工作了」(第1頁左 下方) | ⑴無從自對話内容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⑵依上訴人主張本項之預定進料日期為107年1月 26日,是107年1月24日、25日之對話内容根本與催告無關,僅為單純詢問 | | | | | | 107.2.5「箱涵頂板過年前看可否區塊36.37進場」(第1頁右下方) | 無從自對話内容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 | | | | | | | | | | | | | ⑴107.2.9「幫我查德眾 過年前還有哪些料可以 進場。結果如何?」(第 2頁左上方) ⑵107.2.21「區塊38.39 底板和開口啥時可進? ?」(第2頁左上方) | ⑴107.2.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2.9「幫我查德眾 過年前還有哪些料可以 進場。結果如何?」(第 2頁左上方) ⑵107.2.21「區塊38.39 底板和開口啥時可進?」 (第2頁左上方) | ⑴107.2.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⑴107.2.9「幫我查德眾 過年前還有哪些料可以 進場。結果如何?」(第 2頁左上方) ⑵107.2.21「區塊38.39 底板和開口啥時可進? 」(第2頁左上方) | ⑴107.2.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所指項目亦非箱涵區塊38、39頂版 | | | | | | 107.2.21「還有100支pc樁鋼筋,年前進場的鋼筋我都用光了喔~」(第2頁左上方) | 107.2.21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 | | | | | | 107.2.22「幫我排排看今天或明天有車就進」(第2頁右上方) | 107.2.2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107.2.22「幫我排排看今天或明天有車就進」(第2頁右上方) | 107.2.2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107.2.22「幫我排排看今天或明天有車就進」(第2頁右上方) | 107.2.22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5「鋼筋料已傳 」(第1頁右下方) ⑵107.2.24 LINE語音催告(第2頁左下方)。 ⑶107.2.28「原預定今日 德眾鋼筋要進場,沒有 進,再追蹤」、「喔~ 那我的料約啥時可到? 」(第3頁左上方) | ⑴否認電話語音催告 ⑵107.2.2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5「鋼筋料已傳 」(第1頁右下方) ⑵107.2.24 LINE語音催告(第2頁左下方) ⑶107.2.28「原預定今日 德眾鋼筋要進場,沒有 進,再追蹤」、「喔~ 那我的料約啥時可到」 (第3頁左上方) | ⑴否認電話語音催告 ⑵107.2.2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5「鋼筋料已傳 」(第1頁右下方) ⑵107.2.24LINE語音催告(第2頁左下方) ⑶107.2.28「原預定今日德眾鋼筋要進場,沒有進,再追蹤」、「喔~那我的料約啥時可到」(第3頁左上方) | ⑴否認電話語音催告 ⑵107.2.28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22「鋼筋料單已 傳」(第2頁左下方) ⑵107.3.5「鋼筋有在加工了嗎?」(第3頁右上方) ⑶107.3.19「預鑄塊鋼筋 啥時可以進?」(第3頁 左下方) | ⑴107.3.5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22「鋼筋料單已 傳」(第2頁左下方) ⑵107.3.5「鋼筋有在加工了嗎?」(第3頁右上方) ⑶107.3.19「預鑄塊鋼筋 啥時可以進?」(第3頁 左下方) | ⑴107.3.5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⑵依上訴人主張本項之預定進料日期為107年3月5日,是107年3月5日之對話内容根本與催告無關,僅為單純詢問 ⑶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22「鋼筋料單已 傳」(第2頁左下方) ⑵107.3.19「預鑄塊鋼筋啥時可以進?」(第3頁左下方) | 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⑴107.2.22「鋼筋料單已 傳」(第2頁左下方) ⑵107.3.19「預鑄塊鋼筋啥時可以進?」(第3頁左下方) | 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107.3.19「預鑄塊鋼筋啥時可以進?」(第3頁左下方) | 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107.3.19「預鑄塊鋼筋啥時可以進?」(第3頁左下方) | 107.3.19對話無從證明傳真何時收到、亦無從證明傳真内容之預定進料日期已屆至,更看不出所指項目為何 |
| | | | | | | | | | 價差(元)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進貨量(噸)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價差合計(元)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 | | | | | ⑴2,652 ⑵10,150 ⑶10,248 ⑷65,772 | | | | | | | ⑴294,980 ⑵300,528 ⑶451,524 ⑷174,832 | | | | | | | ⑴628,524 ⑵389,640 ⑶631,477 ⑷0 | | | | | | | | |
| | | | | | | | | | 價差(元)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進貨量(噸)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價差合計(元) ⑴第1期 ⑵第2期 ⑶第3期 ⑷107年10月 | | | | | | | | | | | | | | ⑴99,078 ⑵197,184 ⑶238.086 ⑷81,816 | | | | | | | ⑴250,588 ⑵342,465 ⑶429,461 ⑷29,358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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