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賴佳誠 住○○市○里區○○路000巷00號
李思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
兩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週內具狀陳報下列事項,並將
繕本逕寄
對造,如未遵期辦理者,應自行承擔訴訟上不利認定之風險(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76條、第277條、第344條、第345條...),特此裁定:
一、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勞動基準法之勞動契約?抑或
民法僱
傭契約?抑或其他性質之契約?
二、上訴人主張兩造間成立前述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為何(㈠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㈡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㈢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㈣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㈤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㈥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㈦安全衛生;㈧
勞工教育及訓練;㈨福利;㈩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應遵守之紀律;獎懲;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尤應敘明每月薪資額多少、由何人以何方法給付薪資、工作
地、工作時間、休假、工作內容、職稱、上訴人差勤與獎懲
由何人管考監督 ...等?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
,亦應指明何時提出?證物名稱?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三、上訴人主張於106年1月21日由張源芳面試工作,係在何處(地址)為之?當時尚有何人在場?當時為何未簽署勞雇書面契約?
四、上訴人自106年2月16日起至109年12月17日止,每月實際領取月薪各多少元?分別由何人以何方式〈(現金、轉帳(何人何銀行何帳號帳戶轉至何人何銀行何帳號帳戶)或其他〉交付?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何時提出?證物名稱?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五、上訴人曾主張前開受僱
期間每月薪資,先由張源芳以個人帳戶轉帳交付,其後由昆山鉦穩有限公司(下稱鉦穩公司)財務明麗、或冠津公司員工吳靜以個人帳戶轉帳交付,為何未以「雇主」宸宇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宸宇公司)之帳戶給付薪資?
六、上訴人所提薪資表,將上訴人列為鉦穩公司之員工,為何於
本件改稱「雇主」係宸宇公司?
七、上訴人於大陸佛山區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係鉦穩公司之員工,為何於本件改稱「雇主」係宸宇公司?
八、上訴人於大陸其他公司應徵時自稱係鉦穩公司之前員工,為何於本件改稱「雇主」係宸宇公司?
九、上訴人在大陸工作名片所印各家公司經理,其中坤冠公司股東為朱洁、孫志偉,謙增公司股東為孫瑞芳、宋善友,松笙公司股東為朱洁、戴良生,鉦穩公司股東為孫瑞芳、宋善友。以上公司形式上均與張源芳、宸宇公司無關,為何仍主張前開公司均為張源芳或宸宇公司所實質控制。
十、上訴人均以鉦穩公司名義與客戶簽約,如與宸宇公司有勞動契約存在,為何不以宸宇公司名義為之?
、兩造有無約定競業條款?如有,其具體內容及
法律效果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何時提出?證物名稱?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宸宇公司由何人出面於何時何地以何方式對上訴人為解僱之意思表示?
、如附表所示各項請求之計算式為何?所憑之證據方法為何?如已提出者,亦應指明何時提出?證物名稱?存於何卷宗何頁碼?
、張源芳以「鉦穩-張源芳」名義與上訴人所為對話,為何以「鉦穩」之張源芳,
而非以「宸宇」之張源芳為之?
、兩造間如成立勞動契約,為何上訴人仍可領取30%盈餘?
、是否以證人身分聲請訊問張源芳?如是,其待證事實為何?張源芳之
住居所位於何處?
、是否以證人身分聲請訊問林育正?如是,其待證事實為何?
林育正之住居所位於何處?卷附通話紀錄之「正哥」是否即是林育正?
貳、被上訴人宸宇公司應陳報事項:
一、上訴人主張其於106年1月21日由張源芳在宸宇公司潭子辦公室面試工作?當時尚有何人在場?當時雙方約定內容為何?有無簽署書面契約?兩造約在宸宇公司辦公室面試?
二、張源芳、宸宇公司與鉦穩公司、坤冠公司、謙增公司、松笙公司、冠津公司間有無投資關係?或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關係?張源芳在鉦穩公司之職稱為何?負責何項工作?
三、張源芳為何有權指派上訴人前往鉦穩公司(或宸宇公司)成都辦事處、佛山等地工作?
四、張源芳為何有權指揮明麗(鉦穩公司員工)、吳靜(冠津公司員工)?
五、張源芳以「鉦穩-張源芳」名義與上訴人所為對話,係本於自己個人之地位,或代表鉦穩公司,或代表宸宇公司為之?
六、張源芳以「哲羽軟管(6人)」成員與上訴人、劉源(鉦穩公司經理)及其他成員所為對話,係本於自己個人之地位,或代表鉦穩公司,或代表宸宇公司為之?為何張源芳說「鉦穩」不能再開票了,「謙增」要少開,盡量移到「坤冠」、「冠津」等語?
七、被上訴人
抗辯上訴人所提微信對話紀錄有編輯、刪除或修改
等情,均否認其為真正,就此曾否提出刑事告發?如有,其案號及偵審結果為何?
八、林育正是否為宸宇公司之員工,如是,其任職起
迄期間、職稱、職司工作內容為何?憑何權限可解僱上訴人?卷附通話紀錄之「正哥」是否即是林育正?
九、如兩造間有勞動契約存在,被上訴人就上訴人如附表所示各項請求及計算式,所為實體答辯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正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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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僱傭契約、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法第227條第2項) |
| | | 僱傭契約、勞工退 休金條例第6條、第14條、第3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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