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15 年度訴易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易字第11號
原      告  BJ000-A113185(年籍資料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黄信文  
訴訟代理人  陳彥淳  
被      告  不老雍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妍慧  
訴訟代理人  米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5年度附民字第56號),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被告黄信文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被告不老雍健康事業有限公司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時原併以不老邦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為被告,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25日準備程序撤回此部分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規定,即無不合。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於113年8月30日13時6分許至14時44分許之期間,前往被告不老雍健康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不老雍公司)經營、址設彰化縣○○市○○○道0段00號之○○○○○○○店(下稱系爭按摩店),躺臥於包廂內按摩床上接受全身指壓按摩(下稱系爭按摩)。不老雍公司之受僱人即被告黄信文為伊施以系爭按摩時,乘伊眼部遭毛巾覆蓋而不及抗拒之際,出於性騷擾之意圖,利用該相類醫療關係而照護伊之機會,徒手搓揉觸摸伊恥骨及陰蒂之身體隱私處,以此方式對伊為性騷擾行為而侵害身體權,致伊精神痛苦,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黄信文賠償慰撫金新臺幣(下同)60萬元。不老雍公司為黄信文之僱用人,黄信文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而為前開侵權行為,其行為與執行職務之時間、處所具密切關係,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黄信文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黄信文辯稱:伊侵權情節及主觀惡性均屬輕微,原告所受精神痛苦輕微,其請求慰撫金金額過高,應予酌減等語;不老雍公司則以:伊與黄信文間係勞務承攬契約關係。又伊已盡監督及防免義務,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況原告主張慰撫金金額過高,應以5萬元為當等語,資為抗辯,並均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的判斷:
 ㈠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已將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列為性騷擾之行為態樣,是違反他人意願而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性騷擾行為,會使他人產生被冒犯、不受尊重之感覺,自屬侵害他人之身體自主權,而構成民法第195條第1項所定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之行為。查黄信文於113年8月30日13時6分許至14時44分許之期間內在系爭按摩店為原告施以系爭按摩期間,曾徒手搓揉觸摸原告恥骨及陰蒂之身體隱私處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37頁之不爭執事項【下稱不爭執事項】⒈),且黄信文因前開行為,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並經本院刑事庭以114年度侵上易字第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見本院卷第7至17頁),自信為真正。故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黄信文賠償慰撫金,即屬有據
 ㈡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不老雍公司與黄信文連帶賠償慰撫金,為有理由(兩造會同本院協議簡化之爭點【見本院卷第237至238頁,下稱爭點】⒈):
  ⒈不老雍公司就黄信文所為系爭按摩,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僱用人:
  ⑴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係為保護被害人,避免被害人對受僱人請求賠償,有名無實而設。故此之所謂受僱人,並不以事實上有僱傭契約者為限,凡客觀上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者,均屬受僱人。換言之,依一般社會觀念,若其人確有被他人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其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不問有無契約關係或報酬,及名稱為何,均屬民法第188條之受僱人(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1663號判決先例、88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92年度台上字第77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768號判決意旨同此)。所謂監督,係指勞務之實施方式、時間及地點加以指示或安排之一般監督而言(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號判決意旨同此)。
  ⑵不老雍公司辯稱黄信文於107年6月2日任職系爭按摩店起即與之簽署勞務承攬契約,雙方並無約定底薪,收入係按服務時數結算業績支給抽成等語,固提出勞務承攬契約書2份為佐(見本院卷第145至147頁),此與黄信文所述相符,復為原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279頁),且黄信文係透過彰化縣腳底按摩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亦有其投保查詢結果訊息畫面擷圖可參(見本院限制閱覽卷【下稱限閱卷】第51頁),核與前開勞務承攬契約書第7條載明黄信文應依法透過工會等辦理勞工保險與全民健康保險,勞健保權益問題與不老雍公司無關乙節相符,堪信為真正。不老雍公司辯稱其與黄信文間僅屬勞務承攬關係,不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侵權責任云云,則為原告所否認。依原告提出黄信文任職於系爭按摩店之名片,係載明其為系爭按摩店之足健師(見附民卷第25頁),且不老雍公司不爭執黄信文上班需要打卡、如不上班要請假、工作時要穿制服、按摩工作地點只能在系爭按摩店內等情,更自承按摩師傅穿著公司制服,消費者從外觀上會認為是不老雍公司所聘請等語(見本院卷第241至242頁)。另依不老雍公司提出之內部教材「葵花寶典」,對於足健師如遭客訴時間不足或打瞌睡設有「退還服務抽成」、「停牌7日」之處罰;報完工時間超過10分鐘,足健師須自付加半節的消費金額等懲處機制(見本院卷第199頁)。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間雖係簽署勞務承攬契約,但依一般社會觀念,黄信文確有被不老雍公司使用,為之服勞務而受監督之客觀事實存在,故不老雍公司為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之僱用人。
  ⑶準此,原告前往系爭按摩店接受不老雍公司提供之服務,黄信文為原告進行系爭按摩,自屬受僱人執行職務行為,則黄信文利用執行職務之機會,對原告為性騷擾行為而侵害其身體自主權,不老雍公司應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與之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⒉不老雍公司無從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責:
  ⑴僱用人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無需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償責任。惟所謂已盡相當之注意,係指僱用人於選任受僱人時,應衡量其將從事之職務,擇能力、品德及性格適合者任用之,並於其任期期間,隨時予以監督,俾預防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09號判決意旨同此)。黄信文任職系爭按摩店擔任足健師,其負責提供顧客按摩、指壓等服務工作,不老雍公司於選任時除應注意其是否具備所負責工作之專業能力外,尚須注意其是否具有以良知及尊重顧客權益之態度執行職務之品德,並於任用後督導其善盡其職務行為之義務與責任。
  ⑵不老雍公司雖辯稱其製作內部教材「葵花寶典」已載明「包廂按摩不得觸碰敏感部位、嚴禁男師傅單包為排班女客人作油推服務」、「不做逾越身體敏感部位的按摩行為」、「不容許有不禮貌的觸碰」、「不容許有性騷擾的行為」(本院卷第183、199頁),且包廂內裝有錄音設備以避免按摩師傅利用包廂隱密特性於服務過程中對消費者為不當肢體接觸,足見其已有採取相當之監督與防免措施云云,惟不老雍公司所舉上開約定,屬於一般公司內部之禁止規範,且遵守法律本即為所有人民均應為之義務,縱然有此規範,亦不能證明其監督所屬足健師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不老雍公司並未提證據證明其有持續對黄信文為教育訓練,強化應注意按摩時各項細節,本院難僅據其提出之內部教材,遽認不老雍公司已盡監督之責。至包廂內裝有錄音設備,雖據證人即系爭按摩店員工乙女於刑事一審證述明確(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侵易字第3號卷第150頁),然此實為相關產業常見之設施,上開設施於事發前或當下尚無任何阻卻之作用,客觀上無從避免黄信文對原告為性騷擾,亦難據此推認不老雍公司已盡相當之監督義務,不老雍公司此部分抗辯亦非有據。
 ㈢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8萬元,為有理由(爭點⒉):
  ⒈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被害人依民法第195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被害人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62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670號判決意旨同此)。
  ⒉本院審酌黄信文提出之銀行放款往來明細、戶口名簿(見本院卷第105至113頁)、原告、黄信文自陳之年齡、教育程度、工作經歷、經濟狀況、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236頁,兩造對此均不爭執),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所得財產資料(見限閱卷第15至31、37至39、45至47頁,為維護兩造之隱私,本院不就其個資詳予敘述),再參以黄信文係趁身為顧客之原告眼部遭毛巾覆蓋而不及抗拒之際,出於性騷擾之意圖,利用服務原告之機會,徒手搓揉觸摸原告恥骨及陰蒂之身體隱私處數秒之侵害情節,造成原告身心受創之程度等情,認其請求慰撫金60萬元之金額,尚屬過高,應核減為8萬元,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⒊黄信文雖辯稱原告案發後能主動進行結帳,足見其當時理智清醒、情緒平穩,且原告於隔日始報警處理、向系爭按摩店主管陳述過程情緒正常、闡述平靜,可認其精神痛苦有限云云,雖提出原告刑事二審審判筆錄、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證人即不老雍公司區總監曾素真刑事二審審判筆錄(見附民卷第94、97、99頁)為佐,然被害人歷經創傷,其事後反應本就隨個人生活經歷、個性、家庭背景等諸多因素,而有不同之反應,尚無從僅憑其事後反應,遽謂原告精神痛苦有限。至黄信文提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簡易字第15號判決,認本件慰撫金應以5萬元為適當云云(見附民卷第82、103至106頁),惟該判決之被害人係遭行為人假借進行靈學調氣之機會,自背後環抱而為性騷擾,與本件基礎事實顯不相同,尚難比附援引
 ㈣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黄信文自115年3月22日起、不老雍公司自同月10日起(見附民卷第61、65頁),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原告另以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對黄信文為請求,不能獲致更有利之判決,本院無庸再予裁判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訴請被告連帶給付8萬元,及黄信文自115年3月22日起、不老雍公司自同月10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在本院民事庭審理期間,並未產生其他訴訟費用,故不生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陳正禧
                   法 官 施懷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洪鴻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