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司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
相 對 人 大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就本院選派檢查人事件(110年度司字第16號),聲請酌定檢查人
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由
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裁定選任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執行檢查相對人自民國106年度至110年度之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並於111年7月28日提出檢查報告書1冊及附件5冊
到院。依聲請人提出之查核工作項目及工作時數明細記載,
本件工作時數合計為105小時,以每小時(下同)3,000元計
算,檢查費用應為315,000元。
爰聲請酌定檢查人報酬等語
。
三、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
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
非訟
事件法第174條亦有規定。
是以,檢查人之報酬既係法院於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依
非訟事件程序
予以酌定,可知
立法者就檢查人之報酬酌定,賦予法院裁量餘地,俾以作成
創設性、展望性之形成性裁定。又檢查人係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任意、臨時之監督機關,立法者為恐監察人未盡其監
督之責時,得透過與董、監無關之局外人進行調查,以補監
察人監督之不足,故檢查人之權限多以調查公司會計之正確
與否,並將其調查結果報告選任機關,藉以促動選任機關採
取善後行動或採取必要措施,然檢查人之具體權限,仍需視
選任之情形,是以在酌定檢查人報酬時,自應先確定其受選
任檢查之項目,再考量其檢查工作內容以及影響其工作內容
繁雜之全部因素,包括:檢查所需之成本、檢查人付出之勞
力及時間、檢查之結果與品質、受檢查公司之會計資料保存
之完善程度、受檢查
期間之業務往來及財產交易筆數、檢查
成果及成效等。又檢查人具有相當之公益性及社會責任,是
其報酬之衡量並非全然以市場經濟價值為衡量基準,合先敘
明。
㈠相對人股東吳修豪前向本院聲請為相對人選派檢查人,檢查
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經本院於111年2月18日以110年度司字第16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
聲請人現已完成檢查任務,並提出檢查報告書1冊及附件5冊
乙節,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核閱
無訛,並有該檢查
㈡聲請人完成之檢查報告(目錄與附件除外)共有57頁,其檢
查範圍係針對相對人106年度至110年度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
形等進行檢查。檢查項目及內容包括相對人之財務報表、財
務報表之附註、營業報告書、歷次董事會議事錄、所有銀行
帳戶之存摺內頁明細等項目,聲請人並提出㈠資產項目、㈡
負
債權益損益項目、營業報告書及董事會議事錄、㈢各銀行
帳戶存摺內頁、㈣財務報表
暨會計師簽查核報告書、㈤營所
稅結算申報書暨會計師稅簽查核報告書提出等5冊附件資料
,各冊附件之頁數分別為208頁、105頁、216頁、115頁及26
4頁,依聲請人自行統計之工作時數為105小時,有聲請人提
出之檢查事件工作小時
記錄及申請檢查報酬金額表在卷
可稽 (本院卷第12-13頁)。
㈢又法院酌定檢查人報酬,雖應徵詢公司董事及檢查人之意見
、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查之結果,
惟報酬數額之酌定,仍屬法院職權認定之事項,本不受被檢
查公司董事、檢查人意見之
拘束,亦
非不得參酌其他事項為
認定之基礎。本院參酌聲請人工作時數之累計,所提出之檢
查報告內文共計57頁;另審酌聲請人之工作內容部分為執行
庶務性之事務,以及為蒐證需求而先函請相對人提供檢查之
資料(3小時),並實地至相對人處檢查帳冊、傳票、憑證
、報表及其他資料(18小時),
嗣後再彙整資料及製作檢查
報告(84小時)等輔助性業務內容,則綜合斟酌上情暨聲請
人前開檢查工作內容之繁雜程度、實際上對相對人進行檢查
工作之難易度、檢查結果及成效、本件檢查案之公益性後,認聲請人之報酬應以200,000元為
適當。
㈣
綜上所述,本院酌定本件聲請人之檢查報酬為200,000元,並依前開規定,
諭知應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