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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8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875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陳蔡秋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附表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目的固在實現債權人之債權,然強制執行程序亦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以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及郵局存款等,因債權人之本金約為3萬多元,已由債務人之郵局存款收取16,951元,經本院於民國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債權計算書,該命令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5年1月1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5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是故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無從判斷執行附表之不動產是否有違比例原則,是不動產執行程序無從進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78756號 財產所有人:陳蔡秋花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東區
府連

515
70.38
全部

備考
「住五」第五種住宅區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85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1層樓房、加強磚造、住家用
一層: 43.16
合計: 43.16

全部

備考
包含未保存登記建物全部
2
101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1層樓房
一層: 15.99
合計: 15.99

全部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