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8756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蔡秋花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目的固在實現
債權人之債權,然強制執行程序亦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
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
人權益,以
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條第2項規定自明。又債權人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亦有規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如附表之不動產及郵局存款等,因債權人之本金約為3萬多元,已由債務人之郵局存款收取16,951元,經本院於民國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債權計算書,該命令已於114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本院再於115年1月15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為之,該命令於115年1月20日送達,債權人仍無正當理由而不為。
是故,
本件因債權人未為一定必要之行為,致無從判斷執行附表之不動產是否有違
比例原則,是不動產執行程序無從進行,依
上開規定,應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4年司執字078756號 財產所有人:陳蔡秋花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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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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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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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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