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建字第9號
上 訴 人 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全創薪工程行即王品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1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4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查,上訴人之聲明上訴狀未表明
上訴聲明及理由,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另關於上訴裁判費部分,若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萬0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