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98號
原      告  邱隨珍 
            張振興 
            張慧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廖培穎律師
            歐陽佳怡律師
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
複  代理人  蔣艾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以下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就下列事項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㈠請依如附表所示欄位,填入並計算原告所主張關於各原告就其「應分配房屋及車位價值」與「實際分配房屋及車位價值」,二者間應互為找補之金額。
 ㈡原告所主張上開房屋及車位應找補金額,加計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原告所墊付之房地互易稅金額後,再與兩造間實際已找補之房屋及車位金額一併計算,確認原告於本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有無異動?若有,請確認是否欲變更聲明?若聲明請求之金額有擴張,請併依擴張後之金額計算繳納應補足之第一審裁判費。
 ㈢本件請求權基礎除民法第179條外,是否尚包括兩造間所簽訂之合作興建房屋契約書(即原證一至三)第二條約定、原告張振興與被告簽訂之增補協議書(即被證16號)第一條約定?
 ㈣對被告112年4月17日所提民事陳報狀所附被證52、53,有何意見? 
四、被告應就下列事項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原告:
 ㈠被告就所主張「原告應分配車位價值」之計算基礎即系爭建案第一次公開銷售底價之車位平均單價,是否以321萬4,423元為據?
 ㈡就原告張振興、張慧儀之「房屋及車位找補明細」,被告是否以被證53所列明細為準?
 ㈢被證53並無原告邱隨珍之「房屋及車位找補明細」,請補提之。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項目
原告邱隨珍
原告張振興
原告張慧儀
約定應分配房屋/面積



實際選配房屋/面積



房屋價值計算基準



約定應分配房屋價值(A)



實際分配房屋價值(B)



約定應分配車位數量(包括原告主張不足1位之數量)



實際分配車位



車位價值計算基準



約定應分配車位價值(C)



實際分配車位價值(D)



約定應分配房屋及車位總價(E=A+C)



實際分配房屋及車位總價(F=B+D)



房屋及車位找補金額
(G=E、F價差之九五折)



房屋及車位已找補金額(H)



應退或不足之找補金額(即G、H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