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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家聲抗字第 1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14號
抗  告  人  朱德仁 


上列抗告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對於民國111年
9月27日本院111年度司養聲字第14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抗告人抗告及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伊年約4歲時,生父過世,伊的母親改嫁予朱祥成,因朱祥成希望有兒子,所以於民國69年10月11日收養伊,伊並改從養父姓「朱」,但伊的兄姊因沒被收養,所以依然從原父姓「黃」。朱祥成未過世前,伊曾向朱祥成及伊母親表示想改回原本的「黃」姓,他們均表示等等往生後,伊可自由改回「黃」姓。朱祥成已於103年12月18日死亡,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終止伊與朱祥成間之收養關係,得以改回原本的「黃」姓。原審裁定未附理由,僅表示伊於繼承養父之遺產後,聲請終止收養關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但依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意旨,所有人均有知悉其真實血統之權利,此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範圍。伊於朱祥成生前或死亡後,並未有任何不敬之行為,朱祥成生前,均由伊陪同就醫,長達十餘年,朱祥成往生後,伊也沒有立即提起終止收養之聲請,於每年的春節、清明節和重陽節均會固定前去掃墓和上香,並無於取得遺產後,即不予理會。伊提起本件聲請僅係單純為了追求其真實血緣關係和回歸原本姓氏,且「朱」姓以台語唸不好聽,並完全與照顧伊長大的養父切割所有關係。原審未察,遽以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實有未洽。為此,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係因於養父母死亡後,僅限於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始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失之過嚴,為保護養子女利益,應使其有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之機會,然收養關係之終止影響雙方權益甚鉅,法院如認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者,得不予許可。又被收養人若已成年,於收養人死後,被收養人欲終止收養關係,法院審酌是否顯失公平,必須綜合民情風俗及個案事實,並考量終止收養之正當性,以為判斷。  
經查
㈠抗告人前於69年10月11日經朱祥成收養,朱祥成於103年12月18日死亡,朱祥成並無其他兄弟姊妹,所遺之遺產權由抗告人繼承等情業據抗告人陳報在卷,並有抗告人及朱祥成之戶籍謄本、朱祥成除戶謄本、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件為證(見原審卷第15頁、第37頁、第41頁、第43頁),信屬實。
㈡抗告人雖稱其欲終止收養關係想回歸原生家庭及「朱」姓不好聽云云抗告人自承與本家之兄弟姊妹並無時常往來或連繫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可見抗告人與其本家之手足間之感情並非緊密深厚;而「朱」姓係大姓,難認有何不雅之處,亦與收養關係存在與否無涉。本院審酌朱祥成無親生子女,於69年10月11日收養抗告人時已56歲,依我國傳統風俗,其收養子女之目的無非希望於身故後,有子孫遵時祭祀並傳承香火;抗告人於朱祥成生前,並未與朱祥成終止收養,顯見此均有於朱祥成死亡後,由抗告人繼承朱祥成遺產、傳承朱祥成香火及祭祀朱祥成之意,且抗告人自承其曾向朱祥成表示想改回原本的姓,朱祥成表示待其往生後,再行處理,益徵朱祥成希望由抗告人傳承香火之意。抗告人既然繼承朱祥成之遺產,即應遵從朱祥成遺願,傳承朱祥成之香火。若許可本件終止收養,縱使抗告人仍遵時祭祀,卻顯然違背朱祥成當初收養抗告人欲延續香火之目的,亦有悖朱祥成生前之心願,難謂合於人倫與公平。
綜上所述,抗告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關係,顯失公平,揆諸首揭法律規定,不應准許。原審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抗告人仍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件事證明確,抗告人其餘主張、陳述及所舉證據方法,於本案裁定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    官    李莉苓
                    法    官    翁儀齡  
                             法    官    蘇珍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
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 記 官    羅  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