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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5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59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翁定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漢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
  人前與相對人因中秋禮盒之運送問題,相對人同意返還聲請人新臺幣1,780元,相對人未依約返還,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之聲請狀固有提出簡訊對話紀錄截圖為證,惟通訊者僅顯示電話號碼而無法辨識身分;另由附件二之運送單據觀之,訂購人姓名顯示為jenny,亦難率認其即為相對人漢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果公司)之代表人葉天濃,致無從確認雙方債權債務關係。故本院於113年11月5日裁定命提出足資釋明訂購人Jenny(即簡訊用戶0000-000000)係代表漢果公司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惟聲請人於113年11月29日補正狀僅提供該中秋禮盒收貨地點之照片一張,且門牌顯示為果磊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果磊公司)。雖果磊公司與漢果公司均係由葉天濃擔任代表人,惟其各自均為向經濟部登記之獨立法人,在法律上亦各有其獨立之法人格,則由該收貨地點照片以觀,不僅難以確認購買者究係何公司,亦全然無法釋明前開簡訊用戶0000-000000與訂購人jenny即為葉天濃之事實,實難認聲請人已盡首揭釋明義務。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
  付,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