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418號
原 告 岳千雅
陳恩慧
王耀德
鄭裕琪
黃淑芬
徐武宏
蔡沛廷
段思雲
蔡亞霖
李芳宜
徐曉恬
解大治
蒼蔭屏
唐桓
黃麗雲
謝雅香
謝雅茹
陳昱銘
周繼輝
以上共同
原 告 鄭椀予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杜瑞雲、石宸綾(原名:石明玉)、許志民、林畤嘉、王家
諭、陳碧姬、鄭郁靜、張瑋珊、鄧素美、簡永達、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如「第一審裁判費」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附表:(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