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611號
原 告 黃國昌
鄭凱燁
共 同
複 代理 人 巫馥均律師
被 告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俊宏
張馥暄
上三人共同
陳泓霖律師
被 告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優
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新台幣參拾陸萬元,及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新台幣壹拾捌萬元,及被告張馥暄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凱燁新台幣陸萬元,及被告張馥暄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移除。
被告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報導自「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應將
本件判決全文(遮隱
兩造個資)刊登於「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三十日。
被告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刊登於「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三十日。
訴訟費用由被告張馥暄、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八分之一,被告林俊宏與其他被告連帶負擔
上開比例中之十分之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貳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參拾陸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陸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黃國昌為知名政治人物,長期以公益揭弊著稱,原告鄭凱燁為原告黃國昌之助理,長期投身公益事務。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傳媒)經營「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被告張馥暄、林俊宏受僱於被告鏡傳媒擔任撰稿記者,被告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鏡電視)則經營「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
㈡被告張馥暄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報導之採訪、撰文負責記者,被告林俊宏為附表編號1至3所示報導之撰文記者。被告張馥暄、林俊宏撰寫上開報導有如下之不實內容:
⒈附表編號1:「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一批駭客作義工,無償替他抓取前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在Telegram與時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國安會諮詢委員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就是被在網路海巡的蔥粉抓包,將資料交給黃國昌助理鄭凱燁,再由黃的駭客集團侵入戶政單位查出李的背景等個資,最後找人將資料交給檢調單位,一條龍作業替黃掃除黑粉。」、「本刊調查發現,涉案員工早就被黃國昌吸收,用來破解甚至竊取網路的各項機敏資料,更離譜的是,若發現有不利黃國昌的言論,黃的網路禁衛軍還會駭進戶政單位查留言者的個資,進行檢舉、出征及霸凌。」。
⒉附表編號2:「他便以黃國昌助理的身分,利用黃的臉書官方帳號私訊在業界名聲響亮的吳,取得吳的信任後,即以揭弊為名,網羅吳成為黃國昌網路資訊的得力助手。」。
⒊附表編號3:「黃會以討論弊案為由,讓能力較好的網軍或駭客到民眾黨服務處面談,黃通常會先在白板寫下弊案的關鍵字,要求與會者當場分析,指出揭弊方法、人物跟關鍵因素,有如資格審核評比。」、「打響名聲後又安排5位左右手,在北中南三地招募各式人才,不少支持者還加入黃的網路後援團,人數逼近萬人,黃即以揭弊為名鞏固這群人,並由支持者發揮各自的專長,協助蒐集資料『揭弊』,若遇重大『弊案』,則另組LINE群組發包工作,每次酬勞十幾萬元不等」、「發現黃國昌集結大家幫忙說要打擊弊案,打造正義人設,私下卻找駭客駭入政府機關網站偷資料,甚至耍手段讓眾人攻擊政敵,連黃看不順眼的對象也要大家幫忙肉搜、替他出氣,這些網暴行為,根本舆揭弊無關。」。
⒋附表編號4:「黃的助理鄭凱燁突然指定某央廣員工判讀3萬頁的資料,甚至告知這些央廣員工『找黃幫揭弊要付費給協會』,除了數萬元掃描費之外,其他開銷加起來近百萬元」、「當時被霸凌、停職的吳姓工程師走投無路,只好買單,匯款到鄭凱燁指定的帳户中,沒想到最後還是一場空,央廣員工事後向朋友抱怨,指黃國昌拗他們做義工,省下百萬元,但他們找黃揭弊,除了要自備資料,還要自掏腰包,最扯的是,辦公室收錢,還把資料丟給他們分析,讓他們無法接受」。
⒌附表編號5:「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透過辦公室發出聲明,否認相關指控,並故意提供去掉日期、宣稱『吳姓工程師傳給黃委員之對話截圖』反擊」、「黃國昌(圖)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其他人的對話移花接木」、「黃移花接木、捏造對話截圖,對本刊記者抹黑、霸凌,企圖矇騙社會,行徑至為惡劣。」、「黃國昌辦公室人員在記者群組公然說謊,捏造對話截圖時間,而當時《鏡週刊》相關報導甚至尚未出刊。」、「黃國昌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工會幹部的對話(圖)移花接木。」。
㈢上述內容均屬得以分辨真偽之事實,屬事實陳述之言論,
非單純主觀意見表達,縱涉及公共議題且具公益性,亦無從解免撰寫、報導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然被告張馥暄、林俊宏撰寫前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詳述如下:
⒈附表編號1報導中刊登之對話紀錄僅能證明原告黃國昌曾與民眾討論檢舉資料,另所刊吳政勳與原告黃國昌間對話紀錄(被證3,卷一第55頁)僅可知原告黃國昌請吳政勳查找曾於網路公開之新聞報導及高雄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網站上之市政顧問名冊,均非私密個人資訊,並無報導
所稱指使駭客侵入戶政單位查個資,吳政勳更於民國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
期日證稱上述對話紀錄是被告張馥暄自行拿伊電腦截圖,且惡意將對話時間相差至少4、5年的畫面拼接,斷章取義栽贓原告黃國昌養駭客。
⒉附表編號3報導內刊載被告鄭凱燁與不知名人士之LINE通話紀錄,無法證明原告黃國昌招募駭客、指揮駭客駭入政府網站偷取資料、請原告黃國昌幫揭弊要付費、提供帳戶要求央廣員工匯款百萬元
等情,證人吳政勳更於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證稱對話紀錄是被告張馥暄未經同意以手機截圖傳到自己的手機。
⒊附表編號4報導雖附上所謂原告鄭凱燁與中央廣播電台員工LINE群組對話截圖(卷一第139頁、第341頁),
惟真實性及完整性均有疑,且內容僅可知暱稱「John Lai」之人與原告鄭凱燁討論「文化部評估,因資料太多,若掃描需另請廠商處理,費用約數萬元,因此文化部詢問可否將資料原件送至原告黃國昌辦公室,看完後文化部再將資料收回」,並未涉及要求央廣員工支付處理費用,亦未陳述請原告黃國昌幫揭弊要付費,或提供帳户要求央廣員工匯款百萬元之情事。
⒋被告鏡傳媒提出之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間對話紀錄(被證5,見卷一第347頁)無法證明吳政勳有匯款百萬元至原告鄭凱燁指定帳戶,證人吳政勳更證稱伊不具備破解網站或抓取機密的能力,原告鄭凱燁從未網羅伊為駭客,伊未幫原告黃國昌駭入任何網站抓取資料,原告從未索取揭弊費,百萬匯款單據純係伊與記者之虛構與誇飾。
⒌附表編號5報導刊登後,該報導之工程師吳政勳因報導內容不實,隨即於
翌日委任律師發函說明原告黃國昌在臉書發表3張對話截圖,確實是吳政動與原告黃國昌間對話,均無偽造等語。
綜上,被告提出之依據,在客觀上均不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所報導內容為真實,況縱然吳政勳陳述原告黃國昌、鄭凱燁負面消息,被告仍須查證其所言屬實,且被告亦未與原告查證作平衡報導,自屬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㈣被告鏡電視
自承對附表報導內容未進行任何事前審查,係直接轉發至所經營之鏡新聞網站供大眾閱覽,亦即全然未作任何合理查證,被告鏡電視本身為知名新聞媒體,具極高傳播性,其轉發行為實與直接發表無異,不得以轉載其他媒體內容規避事前審查義務,其身為專業媒體,亦有能力可查證報導內容真偽,並向原告求證,縱其基於與被告鏡傳媒間契約不得任意變更報導內容,仍得選擇不刊登,或利用媒體專業另撰寫他篇報導以為衡平,被告鏡電視未盡注意義務具有過失。
㈤附表所示報導經被告鏡傳媒、鏡電視分別刊登在如附表所示網站,散布予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嚴重貶損原告在社會及政治圈評價,令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黃國昌、鄭凱燁各如附表所示之
精神慰撫金,並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鏡傳媒將如附表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MirrorMedia」新聞網站移除,被告鏡電視將如附表所示之報導自「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並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鏡傳媒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後,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於其經營之鏡週刊內頁1期,及「鏡週刊MirrorMedia」新聞網站30日,被告鏡電視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後,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於鏡週刊內頁1期,及「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30日,以回復原告之名譽所受損害等語。
㈥
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150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黃國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鄭凱燁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⒌被告鏡傳媒應將如附表(見卷一第45-49頁)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移除。⒍被告鏡電視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報導自「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⒎被告鏡傳媒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於鏡週刊內頁1期,及「鏡週刊MirrorMedia」新聞網站30日。⒏被告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於鏡週刊內頁1期,及「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30日。⒐就聲明第1項至第4項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㈠被告鏡傳媒:
⒈伊為配合網路讀者習慣,將所出版紙本雜誌內完整報導拆分部分內容刊登於網站,附表1至3報導即係原刊登雜誌完整版報導之部分內容,此部分內容係被告張馥暄撰寫,被告林俊宏則僅撰寫其餘刊登在雜誌之內容,故原告主張侵權之報導內容均與被告林俊宏
無涉,被告林俊宏無
侵權行為責任可言。
⒉被告張馥暄為新聞媒體工作者,吳政勳於114年9月28日以電子郵件向被告鏡傳媒稱伊係中央廣播電台網路媒體組SEO專員,欲揭露涉及國家資訊安全事件,被告張馥暄經由採訪吳政勳(報導中稱為「吳姓工程師」),並
參酌吳政勳提供如報導中所示對話紀錄及相關事證,更有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10月13日新聞稿
佐證吳政勳因中央廣播電台官網遭入侵一事在114年9月26日遭搜索等情,被告張馥暄
乃於114年10月14日後撰寫如附表編號1至4報導,出刊前亦向吳政勳確認報導內容,再由被告鏡傳媒刊登於網站。
⒊被告就附表文章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⑴吳政勳證稱:「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一批駭客作義工,無償替他抓取前民進黨祕書長林錫耀在Telegram與時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國安會諮詢委員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這段話是伊向被告張馥暄告知,被告張馥暄訪談時詢問:「那你就跟我講說查過哪一些資料,你其實覺得好像不是很妥當。」伊答:「…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係指「調查局的圖檔(應係指喬人事案的資料)是被放在暗網上的資料,我是透過工程師方式去下載的,這個案件本來就還在進行中,我認為這樣子直接公開不太妥當,但張馥暄也是登了」。
⑵吳政勳在與被告張馥暄訪談時稱:「…好、這裏面的話,這裏面的話,就是你看其實我們都會查到很細,我可以放大…就說這個人現在的狀態、動態,一般的民眾根本查不到這些東西,你一定是有一些相關的一些調查背景的人呀。」,被告張馥暄稱:「你說進入什麼戶政單位呀?」,吳政勳稱:「對對對」,被告張馥暄稱:「侵入官方的單位喔」,吳政勳稱:「對呀對呀對呀」,
可證吳政勳向被告張馥暄提及原告黃國昌支持者曾入侵戶政系統,並提示相關事證供被告張馥暄參酌。且吳政勳證稱:「(〈提示卷一第450頁18分16秒至19分23秒螢光筆劃線處〉你是否曾對張馥暄提及你或黃國昌粉絲團群組內之人員有進入戶政單位或類似行為?)我有對張馥暄提及我本人有進入戶政單位或類似行為,19分25秒處張馥暄也有提到這是官方的單位。」、「(你當初對張馥暄說的原文內容為何?) 張馥暄有提到說所以我會進入一些官方的例如像是戶政單位或者是官方的一些後台找一些資料,然後再拿出來給黃國昌爆料,我跟張馥暄說對啊。」等語。
⑶被告張馥暄訪談吳政勳關於原告黃國昌等人成立群組動機為何,吳政勳稱:「可能爆料的人太多,他也需要這些料源、去攻擊這些事情。」、「應該說找他陳情的太多,但是他也不會親自出來,因為這些都是他的…(被告張馥暄接續稱「燃料而已呀」)」,被告張馥暄稱:「你是說你們要去找不利他的人是吧、不利他的言論,然後把他剷除、攻擊?」,吳政勳稱:「這不能公開但給你看、就是說、像這個、例如說這在Threads上面,然後就是、就是可能就是這個人、然後呢就去肉搜他、去找他是在哪裡、然後找誰、對、反正後面就會有人就是說這個裡面大概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態…、然後這是鬼針草聯隊、我們就沒有一個特別的名稱」,
足證吳政勳表示其等發現不利原告黃國昌言論時,會肉搜並攻擊此人。吳政勳並證稱:「(就你所知,黃國昌有沒有用揭弊名義,要你或其他人去竊取對他政敵不利的資料、肉搜?) 這我不知道是不是竊取。」、「我認為是純粹電腦技術,我本身是將近10年的工程師,找這些資料對我來講不困難,黃國昌有叫我去肉搜資料。我要修改一下,黃國昌有叫我去搜尋相關資訊。」等語。
⑷吳政勳在與被告張馥暄訪談時稱:「所以就是他們也都是會成立群組、然後先從、原本是先從小咖嘛、這個先進來、小咖之後才會走到鄭,鄭之後才會去…他們每天好像都會開一個晨會嘛。」,被告張馥暄稱:「你進來以後多久接觸到那個高一階的?就是他會挑選嘛,對不對,就是看你的、是不是很值得重用這樣子是不是」,吳政勳稱:「額、基本上他會去看你這個東西整理的是不是已經確定,但確定之後他還要自己再親自去看。」張馥暄稱:「誰號召你們的?」吳政勳稱:「喔、就那個鄭呀。」被告張馥暄稱:「鄭、鄭去集結的嗎、把你們拉在一起?」吳政勳稱:「對對對對,像我們就會去搜呀、就是如果說在網路上有發生一些什麼、例如說有關到他的事情,那我們就會去找、就是這些的來源、出處、然後相關人呀等等,我們這邊就會直接把他扒出來。」,可證吳政勳表示原告鄭凱燁會替原告黃國昌挑選網羅人才,協助確認揭弊者提供之資料。且由原告黃國昌與吳政勳間對話紀錄(見卷一第343-344頁)可知,原告黃國昌會請吳政勳還原已刪除新聞內容、使用追蹤技術追蹤私人影片,與報導所稱「網路資訊的得力助手」相符。吳政勳另證稱:「(你有沒有找黃國昌幫忙揭發央廣的弊案?)有。」、「(你是否認識黃國昌?何時以及為何事件認識的?)我認識黃國昌,
是以紐約家具佔據國有土地案認識的,我忘記什麼時候,應該是在疫情中認識的。」,可證吳政勳係為揭露弊案認識原告黃國昌。
⑸吳政勳雖於審理時證稱伊沒說過「黃會以討論弊案為由,讓能力較好的網軍或駭客到民眾黨服務處面談,其他我有說」,然又稱:「(就你所知,黃國昌有沒有請駭客或你本人到民眾黨服務處面談,或與駭客一同討論揭弊方法?)我有去過,但我不是駭客。我之前有請黃委員揭弊另一個案子,當時是董事長總經理秘書提供資料給我,我再去向黃國昌爆料。我不知道別人是不是駭客。」就被告張馥暄認知,吳政勳可協助原告黃國昌還原已刪除新聞內容、使用追蹤技術追蹤私人影片,已與常人認知駭客行為相符。
⑹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係伊向被告張馥暄陳述「打響名聲後又安排5位左右手,在北中南三地招募各式人才,不少支持者還加入黃的網路後援團,人數逼近萬人,黃即以揭弊為名鞏固這群人,並由支持者發揮各自的專長,協助蒐集資料『揭弊』,若遇重大『弊案』,則另組LINE群組發包工作,每次酬勞十幾萬元不等。」該段內容。在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訪談時,被告張馥暄稱:「喔、那那請問有沒有群組?就是一對一的、工作的…」,吳政勳稱:「群組?有有有、群組也有」,被告張馥暄稱:「那個群組主要是要幹嘛?接案子喔丟案子喔」,吳政勳稱:「比如、如果說今天有人有想要去揭弊或者是去撈一些東西,一定會想要去找一些比較有名氣的立委,現在可能比較衝的立委呀。」、「沒有沒有。這個是民眾黨的。」可證吳政勳告知伊加入由民眾黨組成之揭弊群組。至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伊所稱「比較有名氣的立委」係指徐巧芯,然參上開訪談內容,吳政勳亦稱「那黃國昌可能是一個嘛、徐巧芯可能也不錯」、「立院戰神的感覺嘛、那再來就是可能之前曾經有成功過、他確實有把別把這件事情用了,那些人就會覺得說曾經幫過他。」,可證談論為原告黃國昌等人。另就原告黃國昌於北中南招募人才一事,訪談時被告張馥暄稱:「你團隊有幾個人呀?」吳政勳稱:「不知道、很多喔、北中南都有」被告張馥暄稱:「整個兜起來就是利用狗仔去收集、喔、然後你們去幫我製造能量聲量」,吳政勳稱:「對呀對呀、他(應係指原告黃國昌)不會自己操盤嘛、但是他會指揮人家去操盤」,被告張馥暄稱:「那這樣子的角色有幾位?是北中南各一喔?」吳政勳稱:「不只啦」、「就是、因為網路這種東西其實沒有分北中南、我是知道北中南都有啦」,被告張馥暄稱:「那你加入以後就發現說原來像這樣、鄭(應係指原告鄭凱燁)這樣的人台灣北中南都有,那他就是利用這些人才去幫他募集更多的人才,主要目的就是聲量」,吳政勳稱:「一定是呀」。
⑺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伊向被告張馥暄稱:「我們有一個群組,是黃國昌的官方粉絲團,會有人發起一些弊案,希望可以引起黃國昌的重視,這個是純粹我們民眾自己在陳述客觀事實的時候所尋找的資料。張馥暄有問我所以我們這些人就是駭入政府機關偷資料、耍手段讓眾人攻擊政敵,連黃看不順眼的對象也要大家幫忙肉搜、替他出氣,這些網暴行為,根本與揭弊無關,這段是張馥暄說的,我說對啊。張馥暄答應我會幫我做報導,所以我很多東西會說得跟實際客觀事實不一樣,因為我要討好張馥暄,張馥暄才會願意幫我做報導。」然對照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114年10月5日LINE對話紀錄,係其主動提及原告黃國昌,10月7日對話紀錄稱「你們跟黃國昌不是在吵架嗎?」、「我有找吹哨者協會幫忙」、「但根本沒用」、「順便噹他一下」,被證2至4對話紀錄亦均係吳政勳主動提供。
⑻吳政勳證稱:「黃的助理鄭凱燁突然指定某央廣員工判讀3萬頁的資料,甚至告知這些央廣員工『找黃幫揭弊要付費給協會』,除了數萬元掃描費之外,其他開銷加起來近百萬元。」此段為伊訪談時向被告張馥暄陳述,並稱:「(提示卷一第347頁,這是否是你與張馥暄間的對話?對話裡面的『(輝仔)一口氣匯90幾萬』、『累積起來的單據』、『你也是銷帳恩呀』是什麼意思?)是我跟張馥暄的對話。張馥暄一直在尋找匯款的實質證據,但其實我沒有,所以我就騙她,我騙她說都是小筆小筆的匯款,會有匯款單,但實際上並沒有匯款單。銷帳上是如果我有花費到協會的錢,我也會去銷帳。我是對話中的右邊。」可證吳政勳向被告張馥暄告知揭弊需要花費,且其有匯款。且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訪談時,吳政勳稱:「錄音就是假設你你錄了、假設啦、錄了80個小時。對,這80個小時誰去幫你解碼?」、「變成文字檔」、「對,所以一定是派人,可能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段拿去放出去,那可能
閱卷也是啊,可能是有好幾項或者是好幾個。我舉個例給你看」、「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這些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張馥暄稱:「發包給你」,吳政勳稱:「對呀對呀」,可證爆料者提供相關資料、錄音後,原告黃國昌等人會以發包方式,向爆料者收取處理資料之費用。吳政勳稱:「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這些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然後中間還花了什麼什麼一堆錢,我到現在已經花了…額、170幾萬」,張馥暄稱:「你是說處理(吳政勳回稱:這些事情呀)
申訴案嗎、不是只有你,就是其他人的申訴案喔。」吳政勳稱:「沒有,就光這些案子」,張馥暄稱:「處理你喔、你怎麼知道花170」,吳政勳稱:「我花出去我怎麼不知道」,張馥暄稱:「你自己花錢給吹哨者協會?」,吳政勳稱:「對呀、對呀、這些我都有呀」,張馥暄稱:「喔、你說你發包喔?(吳政勳:對呀)那那些人全部都是黃的人馬、可以直指說是黃的人馬嗎」,吳政勳並提出原告鄭凱燁與他人群組對話(見卷一第341頁)佐證,該對話討論到「因評估若需掃描另請廠商處理,經費約數萬元」,可證原告黃國昌等人在爆料者爆料後,會以吹哨者協會名義向爆料者收費,吳政勳為處理其所欲踢爆之央廣弊案,共計花費約170萬元。
⑼吳政勳證稱:「這(指『當時被霸凌、停職的吳姓工程師走投無路,只好買單,匯款到鄭凱燁指定的帳戶中,沒想到最後還是一場空,央廣員工事後向朋友抱怨,指黃國昌拗他們做義工,省下百萬元,但他們找黃揭弊,除了要自備資料,還要自掏腰包,最扯的是,辦公室收錢,還把資料丟給他們分析,讓他們無法接受。』)不是我說的。吳姓工程師指的就是我。我有向張馥暄說過我當時被霸凌、停職的事情。」惟吳政勳已證稱確有告知被告張馥暄「找黃幫揭弊要付費給協會」,更告知被告張馥暄「我騙她說都是小筆小筆的匯款,會有匯款單」等情。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訪談時,被告張馥暄稱:「這個也是你給我的,然後下面是『聰仔』喔、他說他會把資料寄給聰仔不是嗎?然後你就跟我說、我就問你說這是什麼意思?然後你就跟我說,這就是、說他這個叫我們做義工、你自己說的、凹我們做義工,然後你又說什麼、又說,我說蛤,不是叫你們看資料,你說沒有阿,要我們寄資料又要我們做義工,然後還要說什麼揭弊要錢。」,吳政勳稱:「這個東西確實是事實沒有錯呀…」(卷一第486頁),吳政勳並提出鄭凱燁與他人群組對話內暱稱「John Lai」之人於群組中先傳送大量紙本資料之翻拍照片,稱「因評估若需掃描另請廠商處理,經費約數萬元」,暱稱「鄭凱燁-國昌助理」之人接續稱「@聰仔(央廣公會)資料今天會寄出,屆時可能要麻煩您們協助判讀資料」,吳政勳於審理時亦證稱:「(你提供這些對話截圖給張馥暄的用意為何?)讓張馥暄相信我們是有在進行案子,進行央廣的駭客案。」等語。
⑽原告黃國昌於114年10月17日發表臉書貼文(見卷一第247頁)後,被告張馥暄即向吳政勳確認內容真偽,吳政勳告知此非伊與原告黃國昌間之對話:
①被告張馥暄稱:「不是、那我問你、那這個對話是假的還是真的?」,吳政勳稱:「一半真一半假」,被告張馥暄稱:「一半真…就是你有跟他講說我是去報他狗仔的是不是?」,吳政勳稱:「這個不是我。」、「我是說就可以寫故事,沒有、他用的詞語不是我講的方式呀。」被告張馥暄稱:「跟你對話的人呀、那到底跟你對話都是誰?就是工會的人喔。」,吳政勳稱:「對呀」(見被證13,卷一第469頁)。
②吳政勳稱:「…然後,這是什麼、ㄟ這為什麼是、可是、這不是我的、不是我的LINE耶。」,被告張馥暄稱:「什麼意思?這你的呀、第三張是假的是不是,因為他本來有兩張嘛,現在又多了一張。」,吳政勳稱:「…拜託、ㄟ這個你覺得是我的口吻嗎?」、「我先不管他假的真的假的啦,因為這個很好做啦,只是說我跟你講這個怎麼很好做,你就直接去創一個LINE@,直接把我的大頭貼直接弄一弄,就可以有這對話呀,只是…我是覺得、你的那幾句話…他真的也是蠻妙的耶,怎麼會我講那麼準呀,就是我講的、我不是講那個紅白單那個一次都幾萬塊幾萬塊,不是幾百萬。」(見被證14,卷一第473頁)。
③被告張馥暄稱:「真的很抱歉,可是我要請你幫我還原、就是有名片的那一張,下面什麼鏡週刊記者狗仔,我這、你有印象嗎?還是你只有對名片有印象,你可能要把我介紹給岳對不對?因為我要採訪他。」,吳政勳稱:「不是、我們還原一下嘛、就是說那個時候你給我名片嘛、(張馥暄:對)然後我不是說你可以去找他嗎、跟另外一個聰仔嗎對不對?(被告張馥暄:對呀、對呀)那那為什麼別人會知道?」,被告張馥暄稱:「岳講出去的呀、這截圖…」,吳政勳稱:「啊對、幹他、他這幾天真的也是沒有都沒有回應耶。」,被告張馥暄稱:「這是黃國昌的臉書,然後他現在要操弄嘛,那我們先從最左邊的這邊開始還原、最左邊就是你要安撫岳(按:岳昭莒)嘛,因為他那麼老了對不對?然後你就是說你要跟他一起罵檢方對不對?警檢就是說他們有點逼供這樣、是這樣意思吧、這邊。」,吳政勳稱:「對呀、對呀。」、「等下、這是我的LINE嗎?」,被告張馥暄稱:「對,這邊他現在宣稱這說是你的LINE,右上是我的名片,我問你下面的句子只要給他一點題材什麼什麼的,這是你有印象的嗎?你當時有跟他提到類似這種東西嗎?」,吳政勳稱:「我又不是『空仔(台語)』,我在被偵察捏。」,被告張馥暄稱:「好、第三張就絕對不可能嘛、什麼建議跟您確認什麼之類,老師辛苦了之類,就是完全是假的,對不對?」,吳政勳稱:「喔…我方律師也表示建議提告,他希望能跟你確認我們也會對鏡、鏡。其實你們這個鏡到底是哪個鏡呀、好煩喔」、「重點是這個也不是我呀」。被告張馥暄尚藉由向吳政勳確認其手機遭警方扣押
期間,應不可能再以原本使用LINE帳號與原告黃國昌進行對話,推論原告黃國昌不可能於編號1至4報導出刊後,再與吳政勳有貼文所示對話紀錄(見被證15,卷一第475頁)。
④被告張馥暄稱:「那我想請問一下,沒有日期的,因為他們現在硬要說這是兩天的對話截圖。請問你是什麼時候跟你們工會的同仁聊天,就是跟他道歉什麼的」,吳政勳稱:「喔、這個久了喔,這個應該9月20、26…到10月9號之間吧」,被告張馥暄稱:「可是那時候我不認識你呀」,吳政勳稱:「對呀」,被告張馥暄稱:「那這個、你為什麼說這個對話是真是假呀?」,吳政勳稱:「什麼叫對話是真是假,因為我根本就不知道、因為我是有在問說裏面有沒有人在傳對話呀、然後有沒有這一段,他是說有嘛。」等語(見被證16,卷一第479頁)。
⑤被告張馥暄向吳政勳詢問對話紀錄係其與何人之對話,吳政勳稱:「這是在我們工會裡面的對話耶。」、「裡面就是凱燁呀,那個聰仔呀,還有那個岳呀。」,被告張馥暄稱:「那你為什麼要跟工會的人道歉?」,吳政勳稱:「工會他們副理事長,唉,人家副理事長現在已經被搞得快被垮台了,當然要道歉呀、不然勒。」,被告張馥暄稱:「所以根本也不是跟黃國昌喔?」,吳政勳稱:「對呀」,被告張馥暄稱:「那你那時候你那時候為什麼要跟工會道歉呀?」,吳政勳稱:「我不是跟你講嗎、因為他們理事長現在整個人狀況不好了嗎」等語(見被證17,卷一第481頁)。
⑥被告張馥暄稱:「你為什麼要去跟黃國昌講那個?」,吳政勳稱:「他那個有點拼湊剛剛有看了啦」,被告張馥暄稱:「可是你的感覺對我很不爽,你說什麼真的要吐血,然後你要具人具名幫我證明、幫他證明什麼之類的,對不對?」、「所以他又開始東東湊西湊是不是?」,吳政勳稱:「對,因為那裡根本跟我認知的就不太一樣呀。」等語(見被證18,卷一第483頁)。
⑦吳政勳稱:「那、那、那、那你先你先你先不用,你先我們找個時間,但是你先要知道一點就是說,你做那個東西是沒有錯的,我,話,我,我一向很誠實的,真的。」等語,可證吳政勳即便知悉黃國昌等人已經提起訴訟,仍向被告張馥暄告知報導內容與事實相符(見被證28,卷二第135頁)。
⑧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原證9報導中有提到『黃國昌臉書貼文附的這三張圖片,是黃國昌及黃辦人員故意將吳姓工程師與工會幹部的對話移花接木、捏造對話截圖,拿來宣稱是吳姓工程師傳給黃委員之對話截圖』,這段話是否是你訪談時向鏡週刊記者張馥暄所說?)是。」、「(你有無向張馥暄表示過律師函中的對話『一半真一半假』?何時、何地表示?)有。當時律師發布律師函之後,張馥暄用LINE電話打給我,我向張馥暄表示的。」、「(問:你是否曾對張馥暄說律師函中的對話紀錄可能被『拼接』?何時、何地?) 我有說過,是在電話中說的,張馥暄打給我,是跟剛剛同一通電話。」等語。
⑨依被告記者與吳政勳114年10月29日訪談內容,記者稱:「那你對於他把這一段秀出來說,批判這個鏡週刊的狀況,你有什麼說法?」,吳政勳稱:「我覺得其實他應該要把賴秀如一起公開才對啊而不是說截圖就到記者這一段就結束了」,記者稱:「那為什麼那個時候,你會跟黃國昌委員那邊說我們的報導內容不實?」,吳政勳稱:「其實報導內容不實不是我提的,是他截取他自己想要的東西,對啊,因為確實是有這樣的對話,但是你也知道對話這種東西,有時候拼接一下,或是甚至用那種Line@,以前商家那種方式,其實這些都可以拼起來,對,所以,也並不是說,這樣子的一個結構去詮釋整個的內容。」,吳政勳稱:「所以,其實,他那時候說一些什麼內容,我也不會去反駁他啦」,記者稱:「所以你是律師建議你這麼做」,吳政勳稱:「對,律師是這樣建議的」,記者稱:「黃國昌那邊有說要對你提告嗎?」,吳政勳稱:「對,黃國昌那邊是有對我說提告的一個動作」,記者稱:「那你的律師是因為這樣,所以建議你要」,吳政勳稱:「喔律師,我是後來才知道是他們有聯繫啦,那後來也才知道說他們是同學,還是學長學弟這樣子,所以這一塊我也是蠻好奇的」,記者稱:「所以你會那麼就是,以他的意見為主的原因的考量是什麼?」,吳政勳稱:「因為他手上,我的律師手上有蠻多我的一些,包括家裡的一些機敏資料啦,所以在一些壓力下,基本上他叫我做什麼,我家人就也是建議我看看律師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所以我基本上也就是複製貼上的一個功能而已。」,記者稱:「那其實他們在做溝通的過程你都是知道的嗎?」,吳政勳稱:「其實內容我當時還不太知道,因為他只有截一小小段給我而已,後面我才知道。」,記者稱:「那律師函的內容你是清楚的嗎?」,吳政勳稱:「我只知道有一個代為…吳政勳發嗎」,記者稱:「就是他會先給你過目嗎?」,吳政勳稱:「沒有沒有,他只有我剛剛有提到,他只有給我看小段而已,對。」,吳政勳稱:「我覺得這邊可以先暫停一下,名片那一段啊,就是前面有一些什麼,拿到一些,一點素材就可以編造一些故事,但是其實我,我寫的是後面啦,就是關於那個小英女孩的那部分,那前面那一段我其實就不太清楚,反正當時我就是複製貼上而已」,記者稱:「那是誰傳給你的?」,吳政勳稱:「如果依照當時應該是律師建議的啦」、「甚至有很多的訊息發出去,也不是經過我本人同意的」,可證原告提出之吳政勳114年10月18日律師函內容並非事實(見被證21,卷一第489頁以下)。
⑩綜上,原告黃國昌於114年10月17日在其臉書發表自稱與吳政勳間對話截圖3張,指報導內容均為不實,然被告張馥暄向吳政勳查證得知對話截圖非伊與原告黃國昌間對話,前兩張截圖係伊與前主管岳昭莒間對話紀錄(見卷一第251-253頁),後一張截圖之對話紀錄(見卷一第255頁)亦非伊傳送,原告黃國昌貼文內容與事實不符,被告張馥暄基於澄清目的,撰寫附表編號5報導,再由被告鏡傳媒刊登於網站,已盡合理查證義務,且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且報導內容涉及我國第二大在野黨主席,時任立法委員之原告黃國昌及其助理原告鄭凱燁假借揭弊之名,實恐係以非法方式肅清政敵,或偽造虛假對話紀錄攻擊被告鏡傳媒,與公眾利益有重大關聯,具重大公益性,應認已盡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縱報導與客觀事實略有差異,亦無惡意,不構成侵權行為。
⒋原告空泛否認報導內容不實,未證明被告等人有何故意或過失之不法侵害行為存在,未證明報導致原告等人受有何等之名譽損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移除報導、刊登本件判決全文,均無理由等語。
㈡被告鏡電視:
⒈被告鏡電視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112年8月1日與被告鏡傳媒簽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由被告鏡傳媒授權被告鏡電視之新聞網站轉載被告鏡傳媒刊登之新聞報導,被告鏡電視未參與被告鏡電視報導之編輯,亦無法修改,基於新聞自由,對報導無事前或事後審查之義務,被告鏡電視本於對專業新聞媒體業者被告鏡傳媒之信賴,及被告鏡傳媒已於雙方間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6條第2項保證授權著作之內容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權),亦無任何達反中華民國相關
法令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負責釐清一切糾紛及負擔相關
法律責任,被告鏡電視乃依約於被告鏡傳媒刊登如附表之報導後數分鐘,透過雙方合作機制自動轉載報導於被告鏡電視之新聞網站,主觀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被告鏡電視並於報導記者欄位均載明「記者|鏡週刊」,文末附有連結至被告鏡傳媒網站之文字連結,客觀上足使一般閱聽大眾清楚知悉、識別該報導之真正製作者及責任歸屬為被告鏡傳媒,非被告鏡電視。
⒉縱認被告鏡電視負有查證義務,依卷內證據及證人吳政勳於本院
具結證述內容,足證被告鏡傳媒記者被告張馥暄於報導刊登前,已就報導
所載關鍵事實,多次向消息來源吳政勳查證,非被告鏡傳媒或記者虛構,附表編號5之報導更係在刊登編號1至4報導後,因持續追蹤查證相關爭議,據以刊登編號5報導為衡平說明,客觀上已展現相當之查證及更正機制,足證被告鏡電視信賴被告鏡傳媒已踐行合理查證義務,並非無據。
退步言之,縱認被告鏡電視構成侵權行為,然參酌原告黃國昌現為民眾黨黨主席,並擁有強大之個人臉書等自媒體平台,於政壇及社群媒體上均有相當知名度及發聲能力,對其認為不實之報導,客觀上可透過自身平台,即時、對等地公開澄清、反駁,原告黃國昌亦確曾於114年10月17日以臉書貼文公開回應相關爭議,足見原告黃國昌所受名譽減損之範圍及程度,客觀上較一般不具社會知名度、發聲能力之人為輕,其請求精神慰撫金共450萬元過高,應予酌減。原告鄭凱燁就其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0萬元
迄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其請求顯屬無據。原告復請求以標楷體14號字體,將判決全文刊登於「mnews•鏡新聞」網站,實質上係強迫被告鏡電視達反己意發表特定言論,侵害被告鏡電視受憲法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況其範園及期間均已逾回復原告名譽所必要之程度,而有違
比例原則,並無理由等語。
㈢並均聲明: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不爭執之事項:
㈠被告張馥暄、林俊宏任職於被告鏡傳媒擔任撰稿記者。
㈡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訪談,撰寫如附表所示報導內容,經被告鏡傳媒刊登於「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經被告鏡電視轉載刊登於「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
㈢被告鏡電視與被告鏡傳媒於112年8月1日簽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見卷一第359-361頁),由被告鏡傳媒授權被告鏡電視之新聞網站轉載被告鏡傳媒刊登之新聞報導。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張馥暄、林俊宏是否共同撰寫附表編號1至5文章?㈡附表編號1至5文章所載「黃國昌吸收駭客竊取戶政資料、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組網路禁衛軍檢舉、出征及霸凌不利黃國昌之言論」、「黃國昌助理吸收業界有名的吳姓人士,網羅為其網路資訊助手」、「以揭弊為名組織網路後援團、以LINE群組發包工作,酬勞十幾萬元、攻擊政敵、肉搜、網暴」、「黃國昌助理鄭凱燁要求央廣員工判讀3萬頁資料、告知找黃國昌揭弊要付費給協會、開銷近百萬元、吳姓工程師匯款至鄭凱燁指定之帳戶」、「黃國昌提出之吳姓工程師對話截圖移花接木、捏造截圖時間」等情節,是否侵害原告黃國昌、鄭凱燁名譽?㈢如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黃國昌、鄭凱燁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將附表所示報導移除、將本件判決刊登於鏡週刊及網站,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
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又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或推論,亦
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而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
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
㈡次按表意人對所誹謗之涉及公共利益之事,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應屬合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前段所定不罰之要件。即使表意人於合理查證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其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之情形,憲法法庭著有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可資參照。再按新聞自由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俾新聞媒體工作者提供資訊、監督各種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倘嚴格要求其報導之內容必須絕對正確,則將限縮其報導空間,造成箝制新聞自由之效果,影響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故新聞媒體工作者所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之。倘其在報導前業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縱事後證明其報導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惟為兼顧個人名譽法益之保護,倘其未加合理查證率予報導,或有明顯理由,足以懷疑消息之真實性或報導之正確性,而仍予報導,致其報導與事實不符,則難謂其無過失,如因而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即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度
台上字第85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爭執涉及新聞業者所為報導是否侵害他人名譽,即應以上開標準審認之。
㈢被告林俊宏是否同為附表所示報導之撰文者:被告鏡傳媒於其「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就附表編號1、2、3報告記載「文│林俊宏 張馥暄」,
堪認上開文章之撰文者即為被告林俊宏、張馥暄。另附表編號4、5之報導刊載「文│社會組」,經被告鏡傳媒函覆表明該等文章之實際撰文者為被告張馥暄,有
陳報狀在卷可查(見卷一第309頁),足認被告林俊宏、張馥暄應負附表編號1、2、3報導之文責,另被告張馥暄應負附表編號4、5報導之文責。被告林俊宏雖
抗辯伊僅係掛名,實際上係負責附表編號1、2、3報導中與本件原告起訴事實無關部分之撰文,惟被告林俊宏未舉出任何證據
以實其說,其所舉鏡周刊第472期紙本(見卷一第335-339頁)所繪製螢光筆部分為被告林俊宏所撰寫,其餘部分非被告林俊宏所撰寫,無任何佐證,被告空言抗辯,尚難採信。
㈣被告就附表所示之報導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⒈被告抗辯本件向被告爆料之人為吳政勳,
經查,吳政勳最早以114年9月28日以電子郵件向張馥暄稱伊是中央廣播電台網路媒體組SEO專員,伊要揭露一件涉及國家資訊安全,也關乎勞工
人權的重大事件,此事除攸關國安,還涉及央廣董事長賴秀如及
主管機關文化部等單位責任等語,吳政勳於該函中尚稱114年5至6月,伊多次通報央廣內部及主管機關(文化部、數位發展部、NCC、立法委員、勞動部、國安局),指出官網存在資安漏洞、帳號權限濫用、廠商履約缺失,恐導致「國家一級關鍵基礎設施」受威脅。伊生日當天卻遭刑事大隊帶走連夜偵查,返單位後還被告知「隔離現職」,喪失所有工作權限。這樣的處置,疑似是單位對揭弊員工的報復行為等語,有吳政勳電子郵件在卷可查(見卷一第349-350頁),是吳政勳一開始向被告鏡傳媒投訴爆料之用意係針對央廣是否有報復爆料員工一事,非為爆料原告黃國昌。
⒉被告鏡傳媒所舉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採訪之錄音譯文(即被證8),被告張馥暄於3分15秒稱:「所以他就是利用你這樣的長才對不對?」(卷一第444頁),在此之前吳政勳並未說何人要利用伊。吳政勳於5分26秒稱:「所以就是他們也都是會成立群組,然後先從,原本是先從小咖嘛,這個先進來,小咖之後才會走到鄭,鄭之後才會去…他們每天好像都會開一個晨會嘛」(卷一第445頁),而在吳政勳提及「群組」前並未提及「群組」係黃國昌命鄭凱燁去成立。被告張馥暄於5分50秒稱:「你進來以後多久接觸到那個高一階的?就是他會挑選嘛,對不對,就是看你的,是不是很值得重用這樣子是不是」,吳政勳回覆:「額,基本上他會去看你這個東西整理的是不是已經確定,但確定之後他還要自己再親自去看。」是依照吳政勳之回覆,無從認為原告黃國昌有何有組織性地組織「群組」、吸收「像吳政勳一樣的駭客」。吳政勳於6分23秒稱:「所以其實你問我他的黑料,我就不知道哪一塊…但以資訊的角度來講,你可以儘量問,因為我不知道哪些是比較離譜。」張馥暄稱:「那你就跟我講說查過哪一些資料,你其實覺得好像不是很妥當。」吳政勳回覆:「…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張馥暄:「就是看名單。」吳政勳:「對呀。」張馥暄:「看公文的資料。」吳政勳:「對對對」(見卷一第445頁),在張馥暄於19分26秒稱:「你說進入什麼戶政單位呀?」之前,吳政勳從未提及原告黃國昌命伊進入戶政單位竊取資料,張馥暄上開問話之後,吳政勳稱:「對對對」,張馥暄續稱:「就是官方的單位喔」,吳政勳稱:「蛤。」張馥暄稱:「侵入官方的單位喔」,吳政勳稱:「對呀對呀對呀,一定是,一定是他有去一些就是說去調,調一些可能,例如說啦,可能你的案子,假設是你的案子,然後他去介入,去調查,才會有這些東西。像我也是就是其中一個,就是我也會去找…」等語(見卷一第450頁),依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間上開對話,無從認為「黃國昌命吳政勳侵入戶政機關調取資料」一情係吳政勳所述,
難認被告張馥暄就附表所示報導稱原告黃國昌組織駭客進入戶政機關網站竊取資料係有合理客觀依據。
⒊證人吳政勳雖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一批駭客作義工,無償替他抓取前民進黨秘書長林錫耀在Telegram與時任法務部長蔡清祥、國安會諮詢委員陳俊麟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的對話資料」這段話是伊在訪談時向鏡週刊記者張馥暄所說(見本院115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筆錄,卷二第35頁),然被告提出之訪談資料中未出現上開內容之對話,有張馥暄訪談錄音譯文在卷可查(見卷一第443-467頁),且證人吳政勳隨即證稱就伊所知,黃國昌沒有養駭客來替他抓機敏資料一情(同上筆錄,卷二第36頁),由證人吳政勳於審理時之證述反覆觀之,足認其所稱「有對被告張馥暄稱黃國昌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靠駭客作義工抓取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在Telegram討論司法高層人事案對話資料」係屬可疑,而被告提出之訪談譯文亦從未有此段對話,可推論證人吳政勳上開證稱訪談時有對被告張馥暄稱替黃國昌抓取林錫耀等人資料並非事實。再依被告提出吳政勳於訪談期間提供之其與黃國昌間對話紀錄、其與鄭凱燁間對話紀錄(見卷一第343-346頁),並無關於上開抓取林錫耀等人對話之內容。被告以吳政勳於訪談時6分23秒談及「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一事即係指上開事件,惟證人吳政勳於審理時證稱:「(『調查局那個不太妥當』是指何事?)那份調查局的圖檔是被放在暗網上的資料,我是透過工程師方式去下載的,這個案件本來就還在進行中,我認為這樣子直接公開不太妥當,但張馥暄也是登了。」等語(見同上筆錄,卷二第50頁),依其證述足認其與張馥暄訪談時所稱之調查局那件事係指調查局之圖檔,非指林錫耀與蔡清祥、陳俊麟在Telegram上喬調查局人事之事。佐以該段對話全文內容,吳政勳於6分23秒稱:「所以其實你問我他的黑料,我就不知道哪一塊…但以資訊的角度來講,你可以儘量問,因為我不知道哪些是比較離譜。」張馥暄稱:「那你就跟我講說查過哪一些資料,你其實覺得好像不是很妥當。」吳政勳回覆:「…調查局那個就不太妥當。」張馥暄:「就是看名單。」吳政勳:「對呀。」張馥暄:「看公文的資料。」吳政勳:「對對對」(見卷一第445頁),可知吳政勳所指之調查局資料係「看名單」、「看公文」,
而非林錫耀等人之私人對話。被告張馥暄以證人吳政勳訪談之內容,即報導原告黃國昌利用駭客抓取林錫耀、蔡清祥、陳俊麟之Telegram對話資料,以踢爆調查局喬人事案一事,難認係經客觀合理之查證。
⒋被告張馥暄訪談吳政勳時,被告張馥暄於11分55秒稱:「…鄭要出來就說成立集團吼?」吳政勳稱:「不是,是說就是有這一塊的…人,就是可能就加到一個他們的一個社團。」被告張馥暄:「就像…人家爆投訴,就把被害人加進去是不是?」吳政勳:「沒有,不是」,張馥暄:「那拉進來的人是什麼條件,就是你說把這些人拉進來的條件是什麼,為什麼他們會被選上?」吳政勳:「被選上一定是有一些特別的一些才能呀」,張馥暄:「喔喔,合作的期間把一些優秀的人才拉進來。」吳政勳:「譬如說○○開發很強的,記者這一塊對付記者是很強的,針對文案這一塊很強的啦。然後就是說號召力這塊很強的啦,對呀,你看館長這陣子不是跟他有一些事情嗎」等語(見卷一第447-448頁),依吳政勳前後之陳述,並無鄭凱燁主動成立集團、群組之事。被告張馥暄於14分21秒稱:「特務啦,特務啦,我能夠說特務嗎(台語)」,吳政勳稱:「可以,我們有很多秘密社團啦。」張馥暄:「這是鄭去集結的嗎?」吳政勳:「這是什麼?」張馥暄:「鄭去集結的嗎,把你們拉在一起?」吳政勳:「對對對對,像我們就會去搜呀,就是如果說在網路上有發生一些什麼,例如說有關到他的事情,那我們就會去找,就是這些的來源、出處,然後相關人呀等等,我們這邊就會直接把他扒出來」,張馥暄:「你是說你們要去找不利他的人是吧,不利他的言論,然後把他剷除、攻擊?」吳政勳:「這不能公開但給你看,就是說,像這個,例如說這在Threads上面,然後就是,就是可能就是這個人,然後呢就去肉搜他,去找他是在哪裡,然後找誰,對,反正後面就會有人就是說這個裡面大概是怎麼樣的一個狀態…然後這是鬼針草聯隊,我們就沒有一個特別的名稱」等語(見卷一第448-449頁),是依吳政勳與被告張馥暄間對話內容,吳政勳並未肯定被告張馥暄所稱像伊一樣之人會去肉搜「對黃國昌不利之人」然後剷除、攻擊一事,而係被告張馥暄自行推論。被告張馥暄於17分42秒稱:「8千多人喔」、「真的假的,都願意為他賣命喔」吳政勳稱:「對呀」,張馥暄:「那他出的錢高嗎?」吳政勳:「蛤」,張馥暄:「他出的錢高嗎?」吳政勳:「他的…都沒收過…」張馥暄:「那其他人你有問嗎?其他人你有問過嗎?」吳政勳:「沒有。」張馥暄:「那你怎麼知道他們有收錢?」吳政勳:「他們有沒有收錢我就不知道了」,張馥暄:「可是你剛說他,他願意出高…,有的不服他可是錢我可以對不對?」、「你有聽說是不是,你有耳聞?」吳政勳:「應該是說要看案子,例如說我舉個例好了,例如說,例如說這個是操刀扮演智障小草,醜化民進黨、民眾黨跟黃國昌幕後的相關金流這些東西。好,像這個是ET TODAY的新聞。那這個就是在講,就是黃國昌他用一些幕後的,那一些相關金流在還在待追查。好,這裏面的話,這裏面的話,就是你看其實我們都會查到很細,我可以放大…就說這個人現在的狀態、動態,一般的民眾根本查不到這些東西,你一定是有一些相關的一些調查背景的人呀。」等語(見卷一第449-450頁),吳政勳並未就被告張馥暄所稱黃國昌有付錢請人在網路上肉搜他人一事為肯定答覆,不能認吳政勳有告知被告張馥暄上情。
⒌依被告張馥暄與吳政勳採訪之錄音譯文,被告張馥暄於1分36秒稱:「欸你上次是不是有一個給我一個截圖,就是兩個,一個是心腹嘛,誰,鄭凱燁跟一位女的叫賴什麼的,然後還有那個『輝』、『輝仔』是不是,阿你有」,吳政勳:「『聰仔』啦。」張馥暄:「『聰仔』,對,他那個圖片到底是什麼意思?他是要請你們去研讀這資料嗎?就請你們做義工的意思。」吳政勳:「對呀,也有要錢啊。」張馥暄:「也有要錢?」吳政勳:「對呀,上面不是寫就是可能要多少費用這樣子嗎。」有被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在卷可查(見被證11,卷一第465頁),然張馥暄、吳政勳所指之對話紀錄中,John Lai於群組中稱:「106年至今褒忠分台值班日誌,每張有兩頁共計1240頁。抄表紀錄為每張單頁共計17680張。兩項紀錄合計30160頁」、「文化部詢問:資料太多,可否原件送來委員辦公室,看完再來收回」、「因評估若需掃描需另請廠商處理,經費約數萬元。」等語,有吳政勳提供被告張馥暄之鄭凱燁與他人群組對話在卷
可憑(見卷一第341頁)。依John Lai上開語意,係指文化部詢問是否可將文件原件送交予原告黃國昌辦公室,如不如此的話,文化部評估如需掃描,需經費數萬元,吳政勳稱該段話係原告黃國昌要跟其義工要求費用,顯然有疑,被告未核對John Lai於群組之發言內容,率然認係吳政勳所稱原告黃國昌要求義工付錢,並加以刊登,難認被告就其身為新聞業者就上開事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具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再吳政勳於訪談錄音0分56秒稱:「對,我們會說我們來找這些這些東西。」張馥暄:「多數都是自發性的。」吳政勳:「基本上是,都是啦。但是裡面也是要有人出錢呀,例如說假設像你知道這麼多的一個資料量。那例如說可能就像錄音好了,那錄音是不是要解析?」、「錄音就是假設你錄了,假設啦,錄了80個小時,對,這80個小時誰去幫你解碼?」、「變成文字檔。」、「雖然說現在有AI,但是…」張馥暄:「有誤差。」吳政勳:「對,所以一定是派人,可能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一段這段拿去放出去,那可能閱卷也是啊,…」、「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張馥暄:「發包給你。」吳政勳:「對呀對呀。」等語(見卷一第453-454頁),由吳政勳前述對話內容,其僅稱原告黃國昌因收受眾多爆料資訊,需有人整理資料,請人整理資料需花錢一情,並未稱原告黃國昌要求吳政勳需付費始幫其爆料。張馥暄前述所接「發包給你。」為其自行推論,難以吳政勳接口稱「對呀對呀」即可認吳政勳稱黃國昌付費僱用吳政勳研判解析爆料資料。再遍觀吳政勳於張馥暄訪談錄音譯文(見被證8-12,卷一第443-467頁),吳政勳均未提及此事,亦難認附表報導稱原告黃國昌遇有重大弊案,會組LINE群組發包工作,每次酬勞十幾萬元不等一情,係經查證而有依據。另鄭凱燁於某LINE對話群組中固指名「聰仔(央廣工會)」稱:「(文化部關於106年至今之褒忠分台值班日誌、抄表紀錄共計30,160頁之資料)今天會寄出,屆時可能要麻煩您們協助判讀資料」,有吳政勳提供予張馥暄之鄭凱燁與他人群組對話在卷可憑(見卷一第341頁),然遍觀吳政勳訪談錄音譯文,吳政勳並未稱鄭凱燁告知央廣員工找黃國昌揭弊要付費給吹哨者協會之事,吳政勳於訪談錄音中2分01秒僅稱:「一定都要有人去花這個錢然後再去報呀,像這些你看他們去收集的這些這麼多資料收集回來,那他們會講是說資料太多,然後另外掃描的那費用需要多少錢呀,幾萬塊吧,他都會直接講。」,有張馥暄訪談錄音譯文在卷
可參(見被證9,卷一第453頁),張馥暄另於同段訪談11分52秒稱:「我不知道,你有去申訴嗎?」吳政勳:「申訴?沒有,沒有申訴,好像被拿掉了。」張馥暄:「是誰幫你抗議,黃嗎?不會吧?」吳政勳:「(聽不清楚)」張馥暄:「有有有。」吳政勳:「對呀你看這個」、「這個什麼,5月到6月期間依照職掌」、「拜託我5月才到職耶」,張馥暄:「對,那我怎麼利用這個,用他們,怎麼利用」,吳政勳:「就是,其實這個東西就已經是我的揭弊嘛」,張馥暄:「你在揭弊,然後呢」,吳政勳:「這個是10月2日報的,那我5月多就揭弊啦」、「那怎麼會到現在還被弄成這樣子,正常來講應該是禁止有打壓或者是什麼,而且我給你看一個東西,你知道他們連辦我都沒有案號耶,你看過嗎?」、「就是做做樣子,你看他沒有案號呀你看,你你任何東西你要成案,你你像你這個拿了3萬多塊,你後面就是要拿回來。那是沒有案號的,我要怎麼查。」有訪談錄音譯文在卷可查(見被證9,卷一第457頁),是依照吳政勳該段話之內容,吳政勳並非在談有關原告黃國昌揭弊,或是原告黃國昌利用吹哨者協會揭弊,而係伊本身於114年5月對於央廣弊案之揭弊,則吳政勳所述「有人辦伊,伊付了3萬元」一事顯非指原告黃國昌所收取。吳政勳於訪談錄音18分24秒稱:「然後中間還花了什麼什麼一堆錢,我到現在已經花了…額,170幾萬」,張馥暄:「你是說處理申訴案嗎(吳政勳:這些事情啊),不是只有你,就是其他人的申訴案喔。」吳政勳:「沒有就光這些案子」,張馥暄:「處理你喔,你怎麼知道花170。」吳政勳:「我花出去我怎麼不知道。」張馥暄:「你自己花錢給吹哨者協會。」吳政勳:「對呀對呀,這些我都有呀」張馥暄:「你說你發包喔?」吳政勳:「對呀」等語(見被證9,卷一第460頁),惟吳政勳對於伊究竟花170萬元給誰、做何事,均未陳述明確,而重要之點均係張馥暄所說,吳政勳只稱:「對呀」,且吳政勳從未提出伊有付款之單據予張馥暄閱覽,另被告提出之被證12錄音譯文並無前後文,張馥暄於一開始即稱:「…你又是線上匯喔,還是你用銷帳,100萬要怎麼銷呀」,吳政勳:「喔,就一堆單子去銷就好了呀」、「一天就可以有十幾張二十幾張了吧」等語,有該錄音譯文在卷可參(見卷一第467頁),無從以該段對話推論吳政勳有向張馥暄稱伊花了百萬匯給鄭凱燁以揭露弊案
一節,且遍查被告提出之訪談錄音中亦均無吳政勳稱鄭凱燁有指定何帳戶供其匯款之陳述。吳政勳之陳述既有前開重重缺漏,且無實際證據佐證,被告張馥暄率然相信其一面之詞,且甚多事實均係被告自行補充,難認被告張馥暄已盡合理查證義務。
⒍附表編號5報導部分,尚難認被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⑴附表編號5報導中原告主張被告之報導稱原告黃國昌於臉書上之截圖係虛偽捏造,侵害其名譽,經查被告張馥暄於1分37秒詢問吳政勳:「那為什麼會有這個?你出賣我。」、「為什麼會有這個東西?是你跟誰聊到我?」吳政勳:「不是我跟誰,是他們,我不是…我我自己現在沒有facebook你知道嗎」,張馥暄:「不是,那我問你,那這個對話是假的還是真的?」吳政勳:「一半真一半假」,張馥暄:「一半真…就是你有跟他講說我是去報他狗仔的是不是?」吳政勳:「這個不是我」,張馥暄:「那只要給他一點素材這是我」,吳政勳:「後面那個是我」、「我是說就可以寫故事,沒有,他用的詞語不是我講的方式呀」,吳政勳
復於5分57秒時稱:「…只是說這圖的真跟假這件事情我沒有辦法給你一個確定的答案呀,但至少確定一件事情就是說,不是從我這邊出去嘛。」等語。於另一錄音中,吳政勳復稱:「這不是我的,不是我的LINE耶。」張馥暄:「什麼意思?這你的啊,第三張是假的是不是,因為他本來有兩張嘛,現在又多了一張。」吳政勳:「…拜託,欸這個你覺得是我的口吻嗎?」張馥暄:「不是呀,所以是假的對不對?」吳政勳:「我先不管他假的真的假的啦,因為這個很好做啦,只是說我跟你講這個怎麼很好做,你就直接去創一個LINE@,直接把我的大頭貼直接弄一弄,就可以有這對話呀,只是…我是覺得,你的那幾句話…他真的也是蠻妙的耶,怎麼會我講那麼準呀,就是我講的,我不是講那個紅白單那個一次都幾萬塊幾萬塊,不是幾百萬。」等語。張馥暄再於另一錄音3分3秒稱:「對,這邊他現在宣稱這說是你的LINE,右上是我的名片,我問你下面的句子,只要給他一點題材什麼什麼的,這是你有印象嗎?你當時有跟他提到類似的這種東西嗎?」吳政勳:「我又不是空仔(台語),我在被偵查捏。」…張馥暄:「好,第三張就絕對不可能嘛,什麼建議跟您確認什麼之類,老師辛苦了之類,就是完全是假的,對不對?」…張馥暄:「等一下,就是這個呀,我其實有給你看,你剛剛就跟我說…這個呀,我方律師建議提告,你不是說這是假的,哪有會講話那麼禮貌之類的。」…吳政勳:「喔…我方律師也表示建議提告,他希望能跟你確認我們也會對鏡,鏡。其實你們這個鏡到底是哪個鏡呀,好煩喔」,張馥暄:「你有打算對鏡電視喔?」吳政勳:「重點是這個也不是我呀。」等語,有錄音譯文3份可憑(見卷一第469-471頁、第473頁、第476頁),足認被告張馥暄向吳政勳查證原告黃國昌於114年10月17日在臉書貼文所附之3張吳政勳對話紀錄是否為真實時,吳政勳均稱並非伊所說、不是伊的LINE。
⑵證人吳政勳到庭證述:黃國昌臉書貼文附的3張圖片是伊跟黃國昌的對話,沒有被偽造變造。伊本人有委託律師發律師函(即卷一第249-255頁),伊發給黃國昌、鏡電視是要證明黃國昌臉書上的對話是真的,並沒有被捏造等語明確,有本院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卷二第44-45頁),惟證人吳政勳復證稱:伊曾對張馥暄說律師函中的對話紀錄(即黃國昌臉書上所附對話)可能被「拼接」,可以透過技術方式偽造對話等語,有本院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卷二第52-53頁),
核與其與張馥暄間錄音譯文內容相符,是證人吳政勳對於原告黃國昌臉書所附之對話截圖是否為伊與黃國昌間對話,於被告張馥暄詢問時所述與其在法庭上證稱該對話確實為伊與黃國昌間對話不同,被告張馥暄依吳政勳前開陳述而為附表編號5之報導,顯係遭吳政勳誤導,則附表編號5報導所稱:「民眾黨主席黃國昌透過辦公室發出聲明,否認相關指控,並故意提供去掉日期、宣稱『吳姓工程師傳給黃委員之對話截圖』反擊」、「黃國昌(圖)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其他人的對話移花接木」、「黃移花接木、捏造對話截圖,對本刊記者抹黑、霸凌,企圖矇騙社會,行徑至為惡劣。」、「黃國昌辦公室人員在記者群組公然說謊,捏造對話截圖時間,而當時《鏡週刊》相關報導甚至尚未出刊。」、「黃國昌及黃辦人員將吳姓工程師與工會幹部的對話(圖)移花接木。」等語,即難謂毫無根據、客觀上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⒎原告雖對被告提出之吳政勳與張馥暄間對話紀錄(被證5,卷一第347頁)、吳政勳投訴信件(被證6,卷一第349-350頁)爭執
形式真正,惟上開證據經證人吳政勳到庭證述上開文書確為伊與被告張馥暄間對話,及伊所寄之爆料信(見本院115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卷二第41-42頁、第57頁),
堪信為真,
附此敘明。
㈤被告鏡電視是否應與被告張馥暄、林俊宏、鏡傳媒共同負
侵權行為責任:
⒈被告鏡電視為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於112年8月1日與被告鏡傳媒簽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由被告鏡傳媒授權被告鏡電視之新聞網站轉載被告鏡傳媒刊登之新聞報導一情,為被告鏡電視所自承,再被告鏡電視依上開契約,於被告鏡傳媒上刊附表編號1至4報導後約十數分鐘後,即刊登於被告鏡電視之「mnews•鏡新聞」網站,有附表編號1至4報導在卷可查(見卷一第51-161頁),
堪認被告鏡電視抗辯「mnews•鏡新聞」網站上所刊載之附表編號1至4報導係依其與被告鏡傳媒間之著作物授權合約書自動轉載於上開網站為真。
⒉惟附表編號1至4報導依被告鏡傳媒、鏡電視間著作物授權合約書自動上傳轉載於被告鏡電視之網站,被告鏡電視是否得依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免於刊登報導之相關責任?按
債權契約為特定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僅
債權人得向
債務人請求給付,不得以之對抗契約以外之
第三人,此為債之相對性原則(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民事
裁判要旨參照)。被告鏡電視固抗辯其與被告鏡傳媒間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6條第2項約定被告鏡傳媒保證授權著作之內容絕無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合法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肖像權、姓名權、商標權),亦無任何達反中華民國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如有違反負責釐清一切糾紛及負擔相關法律責任等語,被告鏡電視僅依雙方合作機制自動轉載附表編號1至4報導,主觀上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或過失,被告鏡電視並於報導記者欄位均載明「記者|鏡週刊」
云云,惟著作物授權合約書第6條第2項既屬被告鏡電視、鏡傳媒間契約,僅被告鏡電視、鏡傳媒應受其
拘束,而無對世效力,被告鏡電視既依上開契約將被告鏡傳媒之報導直接引用為自己之報導,仍應依法負起相關責任,無從以上開契約約定解免其責。
㈥按不法侵害他人之
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度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黃國昌為台灣民眾黨黨主席、執業律師,曾從事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大學教授、立法委員、台灣公益揭弊
暨吹哨者保護協會理事長等職,原告鄭凱燁為台灣民眾黨黨主席黃國昌辦公室主任,曾任黃國昌國會辦公室主任,及被告張馥暄、林俊宏任職於被告鏡傳媒,被告鏡傳媒為實收資本額11億元之公司,被告鏡電視為資本額20億元之公司,
業據兩造各自陳報,且有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
可佐,被告鏡傳媒、鏡電視俱為我國重要媒體業者,原告黃國昌則為我國第三大黨之黨主席,再本件依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4報導之內容,對於原告黃國昌、鄭凱燁社會評價之貶損程度、消息散布之程度,認原告黃國昌就附表編號1至3報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損害,以36萬元為
適當,就附表編號4報導請求被告張馥暄、鏡傳媒、鏡電視連帶賠償金額以18萬元為適當,另原告鄭凱燁就附表編號4報導請求被告張馥暄、鏡傳媒、鏡電視連帶賠償金額以6萬元為適當,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㈦再按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所明文。附表編號1至4報導侵害原告黃國昌、鄭凱燁之名譽,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分別自刊載上開報導之新聞網站移除,當屬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另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決文(遮隱兩造個資)分別刊登於上開新聞網站各30日,
衡酌兩造之身分地位,認原告上開請求並無逾越合理範圍,又網站文字以何等字體、大小刊登尚無影響閱讀之處,原告請求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本院認並無必要。至原告請求被告鏡傳媒、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全文以標楷體14號字體刊登於鏡週刊內頁1期,審酌本件紛爭主要係發生於附表所示之網站,原告前開請求已足回復其名譽,本件判決全文達數萬字,尚無命被告鏡傳媒、鏡電視將本件判決全文刊登於紙本雜誌之必要,從而原告此部分請求應予駁回。被告鏡電視雖抗辯原告請求將判決全文刊登於「mnews•鏡新聞」網站,實質上係強迫被告鏡電視達反己意發表特定言論,侵害被告鏡電視受憲法保障之消極不表意自由,況其範園及期間均已逾回復原告名譽所必要之程度,而有違比例原則等語。按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
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憲法法庭著有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並未命被告道歉,僅以刊布判決方式澄清事實以回復原告名譽,難認係強迫被告違反己意發表特定言論,被告前開抗辯,
尚無可採。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等規定,請求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與被告鏡電視、鏡傳媒共同給付原告黃國昌36萬元,被告張馥暄、鏡電視、鏡傳媒共同給付原告黃國昌18萬元、原告鄭凱燁6萬元,及分別自被告收受民事起訴狀繕本翌日(見卷一第273-275頁、第303-305頁),即被告張馥暄、林俊宏自114年11月19日起,被告鏡電視、鏡傳媒自114年10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被告鏡傳媒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報導自「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移除,被告鏡電視應將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報導所示之報導自「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移除,及被告鏡傳媒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刊登於「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30日,被告鏡電視應將本件判決全文(遮隱兩造個資)刊登於「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30日,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分,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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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國昌操弄駭客/吸收駭客竊個資 黃國昌遭爆組網路禁衛軍剷除異己
| 鏡週刊「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28分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inv007?utm_source=mmweb&utm_medium=editorchoice | | |
| | 鏡新聞「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40分 | https://www.mnews.tw/story/mm-00000000inv007 | | |
| 黃國昌操弄駭客2/喬檢調人事截圖瘋傳也是出自黃網軍 揭蔥粉駭客暗網兜售內幕 | 鏡週刊「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28分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inv009 | | |
| | 鏡新聞「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40分 | https://www.mnews.tw/story/mm-00000000inv009 | | |
| 黃國昌操弄駭客3/靠骯髒手段打造揭弊人設 黃國昌一招吃定科技宅男當工具人 | 鏡週刊「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28分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inv010 | | |
| | 鏡新聞「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114年10月14日5時40分 | https://www.mnews.tw/story/mm-00000000inv010 | | |
| 央廣被駭內幕1/獨家!駭客替黃國昌「揭弊」竟還要付百萬元 匯款後已讀不回讓他徹底心寒 | 鏡週刊「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114年10月17日15時30分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6 | | 原告黃國昌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150萬元,原告鄭凱燁請求被告連帶賠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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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鏡新聞「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114年10月17日15時40分 | https://www.mnews.tw/story/mm-00000000soc006 | | |
| 央廣被駭內幕5/獨家!黃國昌移花接木用假對話截圖曚騙社會 吳姓工程師:令人不齒 | 鏡週刊「鏡週刊Mirror Media」新聞網站:114年10月18日9時49分
|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00000000soc007 | | |
| | 鏡新聞「mnews•鏡新聞」新聞網站:114年10月18日10時 | https://www.mnews.tw/story/mm-00000000soc00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