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游芯
相 對 人 萬事達開發有限公司
兼 上
相 對 人 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PChome)
相 對 人 游宜璇
王韻智
岑鎮城
劉昕穎
黃依華
林雅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0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請求職業災害補償
共計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伍元部分,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或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1289號裁定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0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一)
聲請人主張受僱於相對人萬事達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萬事達公司),並派遺至網路家庭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PChome公司),擔任物流倉儲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遭遇職業災害而致傷害,請求相對人萬事達公司與PChome公司連帶給付職災期間原領工資補償新臺幣(下同)15萬5,040元、高薪低報致災保傷病給付損失5萬8,755元、職災醫療費用7,000元、就醫交通費4,500元,及職災精神慰撫金30萬元,共計52萬5,295元部分(計算式:15萬5,040元+5萬8,755元+7,000元+4,500元+30萬元=52萬5,295元),
屬勞工因職業災害所提之勞動訴訟,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而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此職業災害補償52萬5,295元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至聲請人其餘請求,並
非屬因職業災害所提起之訴訟,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訴訟救助,仍應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或有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之事實,提出事證以為釋明。
惟聲請人僅泛稱「因職業災害致尾椎骨折,並衍生
適應障礙症及全身皮膚病變,自115年2月5日起無法工作,
迄今已四個月無任何薪資收入,名下亦無任何財產,客觀上無資力支出
本件訴訟費用」等語,並未就
上開要件提出可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本院
依職權查詢聲請人財產資料(見外置限
閱卷),查得聲請人114年度尚有投資財產,
難謂聲請人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與訴訟救助之要件尚有未合。揆諸
首揭說明,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