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聲字第1243號
上列受刑人因
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
假釋,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吳志展前犯殺人未遂罪,經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9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
上訴字第60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林呈樵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