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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博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博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博薰(下稱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6日陳述意見狀表示無意見,裁定如主文。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邱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紀博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宣告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2年2月
有期徒刑4月(3罪)
有期徒刑2月(3罪)
有期徒刑5月(3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02/13~113/07/17
110/05/19~113/02/29
112/09/14~112/09/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07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079號等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0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判決日期
114/08/21
114/08/21
114/08/21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827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582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11/19
114/08/21
114/11/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高檢114年度執字第438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03號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03號
 
 
附表:受刑人紀博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11/05/22~111/05/30
111/1/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3079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判決日期
114/08/21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第305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灣高檢114年度執字第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