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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再字第66號
再審  原告  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原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  
            邱意茹  
            林天賜  
再審  被告  如附表一、二所示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第一審判決及110年4月6日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38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即當事人以具有法定再審理由,請求法院除去確定判決效力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68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再審之訴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否則其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6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按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係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6年度訴字第2567號第一審判決(系爭一審判決)及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37號第二審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見新北地院卷第69頁),依前揭規定,應合併由本院管轄,新北地院依前揭規定,以113年度再字第3號裁定將再審之訴裁定移送本院,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2月16日以110年度台上字第3309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下稱最高法院裁定),該裁定已於112年3月8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最高法院影印卷第617頁),是原確定判決業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而確定,核先敘明。
㈢、關於附表一之再審被告:
  再審原告前對附表一所示再審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經新北地院以系爭一審判決駁回其訴,再審原告上訴後,經本院以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原告之上訴及追加之訴,,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經查,再審原告於112年3月8日收受最高法院裁定時,已知悉原確定判決確定,則其遲至113年3月15日始提起再審訴訟,顯已逾30日不變期間。至再審原告雖表明於113年3月12日始知悉再審理由(見新北地院卷第25頁),再審原告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有如何合於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即未表明再審理由,況其主張113年3月12日因另案通知補繳裁判費而知系爭一審判決法院未通知補繳裁判費,亦核與法定再審事由無關,再審原告復未表明再審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依上說明,此部分再審之訴顯已逾期合法。
㈣、關於附表二之再審被告:
  至再審原告於113年5月8日民事再審聲明書狀所列被上訴人名單(即附表二所示再審被告,見新北地院卷第70至83頁),核非原確定判決之被上訴人,自非格再審被告,該部分再審之訴,亦非合法,應併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
              法 官 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附表一:再審被告(原確定判決之被上訴人)
編號
稱謂
姓名
住、居所
1
再審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慈善協會(原判決誤載為新北市秀明福德宮慈善協會,見原審卷二第73頁)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5樓
2
再審被告
新北市秀明福德宮管理委員會
設同上
3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明堂
住同上
4
再審被告
張金福
住花蓮縣○○鎮○○000號
5
再審被告
盧張秀香
住○○市○○區○○街00巷0000號
6
再審被告
呂聯祥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0號
7
再審被告
周士傑
住○○市○○區○○路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號
8
再審被告
林進諒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9
再審被告
景平東興工業社即鍾曉賢
住○○市○○區○○街00號
10
再審被告
石鋒琳
住○○市○○○路0段000號7樓
11
再審被告
高亘瑩律師

12
再審被告
陳逸融律師

13
再審被告
陳德儒
住○○市○○區○○路0段000號
14
再審被告
蘇志民
住同上
15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住同上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馮兆麟
住同上
16
再審被告
朱惕之
住同上
17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設同上
18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國峰
住同上
19
再審被告
邱敬斌
住同上
20
再審被告
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住同上
21
再審被告
李銘俊
住同上
22
同上
曾文政
住同上
23
再審被告
廖俊隆
住同上
24
再審被告
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
設新北市○○區○○路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君萍
住同上
25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汪禮國
住同上
26
再審被告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薏霖
住同上
27
再審被告
呂尉綺
住同上
28
再審被告
柯慶忠
住同上
29
再審被告
諶錫輝
住○○市○○區○○路0段000號
30
再審被告
邱垂益
住○○市○○區○○路000號
31
再審被告
新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蔡庭榕
住同上
32
再審被告
謝翌棠
住○○市○○區○○路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3
再審被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
34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住同上
35
再審被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36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住同上
37
再審被告
三朗廣告工程行
住○○市○○區○○路000號1樓
38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玉美
住同上
39
再審被告
三朗廣告美術社
設同上
40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三郎
住同上
41
再審被告
宋百翔食品行即宋財鄉
住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
42
再審被告
弘如工程行即陳東明
住○○市○○區○○街00號
43
再審被告
鑫泰金屬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號
44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王太郎
住同上
45
再審被告
宸波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46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珮玲
住○○市○○區○○○街000號
47
再審被告 
陳弘恩
住○○市○鎮區○○○路000號3樓之1
48
再審被告
林佳頡
住○○市○○區○○路0段000號
49
再審被告
侯驊殷
住○○市○區○○路0段00號
50
再審被告
陳秀明即秀明福德宮(原判決誤載為陳秀明即福德宮)
住○○市○○區○○街00巷0號5樓
51
再審被告
曾智雄
住○○市○○區○○路000號
52
再審被告
李志中
住同上
53
再審被告
沈勇
住同上
54
再審被告
覃美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55
再審被告
林淑琴
住○○市○○區○○○路0段000號10樓之9
56
再審被告
余淑杏
住○○市○○○路0段00號3樓
57
再審被告
許原浩
住○○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1
58
再審被告
蘇芃
住○○市○○○路0段00號3樓
59
再審被告
王卿雲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4樓
60
再審被告
陳聚志
住同上
61
再審被告
何春森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1樓
62
再審被告
沈銘琪
住○○市○○區○○街00巷0弄00號3樓
63
再審被告
賴重嘉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64
再審被告
李玉琳
住○○市○○區○○路0段000號
65
再審被告
吳宋順英
住南投縣○○○○鎮路000000號
66
再審被告
吳明開
住同上
67
再審被告
費玲玲
住○○市○○區○○街0段000號
68
再審被告
陳世彬
住○○市○○區○○路000號7樓之2
69
再審被告
朱詹淑萱
已歿
70
被上訴人
劉格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1
被上訴人
陳忠恕
新北市○○區○○路000 號2樓
72
被上訴人
張正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3
被上訴人
莊虎
臺北市○○區○○路000 號4樓
74
被上訴人
葉坤原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75
被上訴人
吳冠誼
同上
76
被上訴人
黃彥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77
被上訴人
廣于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78
被上訴人
尤朝松
同上
 
附表二:再審被告(非原確定判決之被上訴人)

編號
稱謂
姓名
住居所
1
被上訴人
劉格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2
被上訴人
陳忠恕
新北市○○區○○路000 號2樓
3
被上訴人
張正亞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
被上訴人
莊虎
臺北市○○區○○路000 號4樓
5
被上訴人
葉坤原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6
被上訴人
吳冠誼
同上
7
被上訴人
黃彥志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8
被上訴人
廣于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9
被上訴人
尤朝松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