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66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蔡媗宇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3,279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並應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7,500元(2,565,000-427,500),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一併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