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聲 請人即
被 告 陳林欣妙
潘鎮鑫
上二人共同
原 告 凱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高泰山
受告知人 凌亞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年傑會計師(即凌亞電子股份有
公司清算人)
受告知人 林玉梅
被 告 褚政雄
褚馨萍
褚馨怡
褚林金蘭
褚馨霞
兼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褚長發
被 告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 告 陳玉蘭
被 告 林杏琳
黃秀香
居宜蘭縣○○鎮○○里0鄰○○路000 號
陳靜怡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 告 李林
吳湘琪
李國平
鄭瑞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宥珊
被 告 游秀加
王秀蓮
王天來
鄭隆淇
陳月琴
陳秋香
董承億
施陽
邱惠蘭
林美連
林軒平
訴訟代理人 林威宇
被 告 黃鳳娥
簡財益
呂正晴
劉彩宗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琴
被 告 蔣昭富
林國財
兼
上2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秀華
被 告 陳思穎
留素娟
張可芳
李欣怡
兼
訴訟代理人 李吳寧戈
被 告 謝禎璋
李訓乾
藍萬里
楊李雪
訴訟代理人 楊子棋
被 告 簡阿溪
被 告 林淑瑛
訴訟代理人 方昌壽
被 告 敖月琴
兼
訴訟代理人 林素妙
被 告 黃立元
魏玉蘭(原名翁魏玉蘭)
郭賽鳳
黃李月勤
謝泰榮
李振成
王致棠
李佳芬
鄧葉雲田(原名鄧雲田)
蔡金英
游美月
法定代理人 王仁成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被 告 游愛寶(原名游雅嵐)
訴訟代理人 游同慶
被 告 陳萬全
湯國強
林祐達
陳慶堂
馬聖嘉
葉明吉
邱福龍
陳時松
訴訟代理人 李秀華
被 告 簡瀚辰(原名簡良益)
訴訟代理人 簡阿鴻
被 告 楊富進
陳建源
蕭毓欣
訴訟代理人 王英
被 告 謝黃雲霞
黃秀春
游雅嵋
陳武吉
蕭雅瑜
葛梅芸
訴訟代理人 陳楊寶月
被 告 蔡依安
陳玉惠
追 加被告 吳其燁
兼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秋蓮
被 告 李秀華
李宏祺
郭家鏵(原名郭麗琴)
陳慈姬
李四合
劉乙璇
曹儷齡(原名曹淑美)
李煥燦
黃佳琪
朱彥羽
林進添
馬聖地
詹淑雲
林再全
郭明美
王宥家(原名黃振嘉)
訴訟代理人 黃明樹
被 告 李建國
傅明隆
盧麗寬
高翠華
郭東憲
張宏舟
李秀玉
訴訟代理人 鍾翔凱
被 告 蔡信雄
吳莉莉
黃淑芬 住○○市○○區○○里0 鄰○○路000 巷00號
李曾準
訴訟代理人 李杰芸
追 加被告 姚文隆
林欣瑋
聯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銘
訴訟代理人 劉文璋
追 加被告 白還中
訴訟代理人 白聰仁
追 加被告 林宏杰
訴訟代理人 林順池
追 加被告 張翼軫
訴訟代理人 王耀良
追 加被告 楊世傳
林岳
追 加被告 林錦信
訴訟代理人 林國財
追 加被告 黃貞淑
訴訟代理人 林芸仕
追 加被告 陳益新
蘇如玉(即李金蓮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8日所為之判決,茲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關於事實與理由欄如附表更正前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謝志偉
法 官 姚葦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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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爭土地上之長榮鎮建案房屋於82年3月3日竣工,於同年5月25日經核發使用執照, 復於83年1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並登記於長榮鎮建案房屋起造人即承介企業社代表人吳信嘉等367人名下。 | 桃縣工建使工字第301號使用執照存根記載系爭土地上長榮鎮建案房屋之竣工日期為82年3月3日。於同年5月25日經核發使用執照,復於83年1月28日向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建物第一次保存登記,並登記於長榮鎮建案房屋起造人即承介企業社代表人吳信嘉等367人名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