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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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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0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070號
原      告  沅陽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乙靖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有咸律師
被      告  張文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向原告靠行購買車號00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下爭系爭車輛)及車號00-00號營業半拖車,兩造於民國109年6月22日簽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下稱系爭合約),並由被告駕駛系爭車輛以營利。被告陸續積欠原告如附件「代墊金額」欄編號1至86所示之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7,084,383元,扣除被告已付款5,833,421元,尚欠1,250,962元,爰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250,962元本息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50,96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或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兩造於109年6月22日簽立系爭合約,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調解卷第5頁正反面)及如附表一「依據」欄所示之書面資料為佐參以原告所提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本院卷第7頁)及系爭合約第2條第1項前段約定:甲方(即原告)將營業車頭及乙方交與之證件向監理機關申領營業車牌照KLJ-8059號號牌二面及行車執照交由乙方自行營業,乙方應分攤甲方行政管理費用(分攤之比例或金額由雙方另行約定);第5條約定:乙方需負擔該車所需之一切成本費用,其經營該車盈虧自理,與甲方無關,凡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之薪資及一切稅費支出費用均由乙方自行負擔。該車雖係登記於甲方名下,但車輛實際所有權仍歸於乙方,有關乙方或其雇用之司機、裝卸工等人員之勞工權益或勞資爭議,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第6條約定:甲方同意,為乙方代辦該車加入車輛監理業務,或協助處理行車事故相關事宜。甲方代辦或協助前揭事務時,得請求乙方負擔必要費用;第7條第1項約定:乙方車輛必要依照規定辦理投保強制險及配合甲方要求額度之任意險,由甲方代辦手續,相關之保險費用由乙方負擔;第8條前段約定:甲方為乙方代繳各項稅費、規費、保險費及交通違規罰款,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於期限前送交甲方,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生之滯納金應由乙方負擔,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上揭主張之事實,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得向被告請求款項共計817,792元。
  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或與系爭合約無關,或未據原告提出任何事證以實其說,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266,591元,自難認有據。
 ㈢依原告主張被告已給付5,833,421元,該款項自應予以扣除,則被告應給付原告之金額為0元(817,792元-5,833,421元=﹣5,015,629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系爭合約第5至8條約定,訴請被告應給付1,250,962元及法定利息,並有據,本院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
五、本件為判決之基礎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均與本件之結論無礙,爰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附表一:                 
編號
原告附件編號
項目
金額
依據
1
3
汽車燃料使用費
450元
系爭合約、
繳納通知書
(調解卷第15頁反面)
2
4
使用牌照稅
520元
系爭合約、
繳款書(調解卷第16頁)
3
5
號牌費
600元
系爭合約
4
6
行照、手續費
1,000元
系爭合約
5
7
明台強制險
16,679元
系爭合約

6
8
明台任意險
70,648元
7
9
明台車體險
121,540元
8
10
109年7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9
13
加油費
36,279元
系爭合約、
加油費明細(調解卷第17頁反面至18頁)
10
16
名片
900元
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0頁)
11
17
109年8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12
18
汽車燃料使用費
4,5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0頁反面)
13
19
申請中油卡
100元
系爭合約
14
20
尿素使用費
1,523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1頁正反面)
15
21
加油費
76,429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2頁正反面)
16
23
109年9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17
24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23頁)
18
26
尿素使用費
3,460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4頁正反面)
19
28
加油費
118,185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5頁正反面)
20
30
109年10月1日(附件誤載年度)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1
31
尿素使用費
944元
系爭合約、登記表(調解卷第26頁)
22
32
加油費
24,880元
系爭合約、明細表(調解卷第26頁反面)
23
34
109年1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4
35
燃料費
4,5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27頁)
25
36
紅單
7,000元
系爭合約、自行收納款項證明(調解卷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
26
39
109年1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7
42
110年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28
46
台塑油券
18,000元
系爭合約、支出證明單(調解卷第29頁反面)
29
50
110年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0
51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0頁)
31
54
110年3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2
55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0頁反面)
33
58
110年4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4
60
110年5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5
61
燃料稅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1頁)
36
64
110年6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37
65
明台強制險
13,749元
系爭合約、保險資料(調解卷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

38
66
明台任意險
69,341元
39
67
明台車體險
89,975元
40
68
明台貨物險
7,500元
41
69
明台貨物險
7,500元
42
72
110年7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3
75
110年8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4
76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繳款單(調解卷第32頁反面)
45
78
110年9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6
79
牌照稅
10,530元
系爭合約、繳款書(調解卷第33頁)
47
81
110年10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8
83
110年11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49
84
燃料費
9,000元
系爭合約
50
86
110年12月1日靠行費
3,000元
系爭合約
                        合計
817,792元


附表二
編號
原告附件編號
項目
金額
駁回理由
1
1
KLJ-8059車款
340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
2
66-7E子車車款
60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
11
租車ETC
817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4
12
租車費
15,00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5
14
欠款結轉
1,155,622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6
15
匯賴明基台銀中庄
100,03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7
22
欠款結轉
108,49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8
25
修理費
20,0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9
27
勇信銷項稅金
2,02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0
29
服務費
10,00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1
33
服務費
11,362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2
37
欠款結轉
30,533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13
38
服務費
9,78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4
40
欠款結轉
2,5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15
41
服務費
11,27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6
43
鐵牌費
25,0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7
44
賀欣尾門
18萬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18
45
代匯IJ-77車款
30萬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19
47
欠款結轉
2,50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0
48
運費
6,750元
系爭合約無約定
21
49
服務費
11,45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2
52
欠款結轉
8,67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3
53
服務費
19,32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4
56
欠款結轉
11,2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5
57
服務費
16,70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6
59
服務費
16,16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7
62
欠款結轉
12,749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28
63
服務費
12,774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29
70
欠款結轉
29,59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30
71
服務費
12,9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1
73
欠款結轉
34,410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且系爭合約無約定
32
74
服務費
17,026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3
77
服務費
17,807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4
80
服務費
17,668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5
82
服務費
18,27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36
85
服務費
17,995元
原告未提出任何依據
                         合計
6,266,591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晟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