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即 原 告 飛齊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又
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
期間者,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利益即確認定期租賃關係繼續存在,依
上開規定,應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而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計算式:每月10萬元×12月×5年=6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萬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哲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