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305號 原 告 二十一世紀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泛太不 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駿閣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林家煌、高志平等人間請求清償欠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原告113年11月28日民事 陳報狀,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被告等人應給付原告總計新台幣2,609,78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各應給付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查附表二之費用名稱並無原告所列「帳上金額」請求項目, 爰不予計息。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4,832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7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利息 ㈡請求合計 帳上金額16,639元+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費每月24,505元+2016年10月至12月廣告基金15,750元+2017年至2019年廣告基金每年63,000元+優惠回補212,160元+ 違約金1,000,000元:16,639+24,505×48+15,750+63,000×3+212,160+1,000,000=2,609,789元;利息請求1,505,043元;合計2,609,789元+1,505,043元=4,114,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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