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聲抗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許○卿  住雲林縣○○鄉○○村○○00○0號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  廖○通
關  係  人  廖○清
            廖○國
上列當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所為之111年度監宣字第2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棄。
抗告人依附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示內容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廖○通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所得款項應全部存入受監護人廖○通設於雲林縣○○鄉○○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聲請及抗告程序費用均由受監護宣告人廖○通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受監護宣告人廖○通為抗告人之配偶,廖○通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抗告人為其監護人。廖○通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長期於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下稱彰化基督教醫院)住院治療,至111年10月31日止已支出新臺幣(下同)838,795元,家中已無資力負荷,須處分廖○通之財產,以支付後續醫療費用,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聲請准予抗告人代廖○通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截至111年12月1日為止,廖○通於雲林縣○○○農會活期性存款帳戶、○○郵局儲金帳戶分別尚有存款434,373元、3,239,510元,合計3,673,883元之存款,上開存款縱經償還抗告人向親友借貸之住院費用838,795元,尚餘2,835,088元,顯然足以維持廖○通相當期間之生活所需,難認現階段有處分廖○通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以籌措費用之必要性,抗告人復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廖○通已無資力支出養護費用,是抗告人原審之聲請,自難准許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廖○通之病症屬重症,需長期於彰化基督教醫院○○分院呼吸照護病房住院治療,每月需支出之住院費用(包含拍痰衣、電動床電費等)高達50,000元,於保險理賠給付前,廖○通之醫療費用係由抗告人向親友借貸而來,保險理賠金給付後,大部分之款項係償還上開醫療費用及廖○通出事前所積欠包含經營養豬場及代償其父親之債務等,至000年0月間,廖○通名下之存款僅剩餘如附表二所示。
 ㈡廖○通名下之不動產除抗告人之現居住處外,尚有明通牧場(如附表一編號1、2、3所示之不動產),然因抗告人及兩造子女廖○清、廖○國均無意願經營養豬事業,抗告人為籌措醫療費用,欲將明通牧場出租予訴外人卓○祥養豬,但因豬舍年久失修,設備多處損壞,抗告人無力維修,遂與卓○祥約定修繕費用扣除政府補助部分由卓弘祥先行墊付,日後再以牧場之租金抵扣,截至目前為止,卓○祥已代墊數百萬元,若以每月3萬元之租金抵償,根本沒有租金收入。又依上所述,廖○通每月之醫療費用,長期下來,抗告人根本無力負擔,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既屬廖○通之財產,本即應為廖○通之利益而運用,現卓○祥願以1,800萬元之價格買下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上開金額足夠負擔廖○通日後應支付之醫療費用,為此提請抗告,並請求廢棄原裁定,准許抗告人處分廖○通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四、本院之判斷:
  ㈠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民法第1113條亦有所載。是監護人欲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不動產,須基於受監護宣告人之利益,並應經法院許可,始得為之。此時,是否予以許可代為處分,自應以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時是否確有處分該不動產之必要、代為處分該不動產之結果是否對於受監護人有最大利益等為審酌之依據。
  ㈡經查,抗告人為廖○通之配偶,廖○通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任抗告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廖○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抗告人已會同關係人廖○清陳報廖明通之財產清冊,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11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抗告人陳明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111年度司監宣字第111號陳報財產清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又觀諸本院111年度監宣字第111號卷附111年4月25日診斷證明書及廖○通之110年3月1日起112年3月17日止之健保就診紀錄,可知廖○通因呼吸衰竭併呼吸器使用併缺氧性腦病變、心跳停止經心肺復甦術後、椎間盤突出、重度癱瘓等疾病,於110年3月16日從雲林基督教醫院轉入彰化基督教醫院外科加護病房住院治療,於110年3月25日轉至呼吸照護病房,於110年4月20日轉至普通病房,於110年4月29日轉至慢性呼吸照護病房,抗告人主張廖○通自110年3月11日受傷送醫後意識不清,迄今仍住在呼吸照護病房等情,佐以廖○通於110年3月11日至112年4月6日之醫療費用共計支出1,103,226元(24,434元+1,078,792元),有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112年3月30日一一二雲基字第1120300056號函、彰化基督教醫院112年4月27日一一二彰基醫事管字第1120400013號函附收據副本存卷可查,認廖○通自110年3月11日罹病後即須長期照護。
  ㈢抗告人主張廖○通所有之明通牧場(畜牧場登記證號:113991)之設備老舊,現階段無法使用出租,需花費鉅額維修費用始能換得租金收益,欲承租明通牧場之訴外人卓○祥已著手付費維修,現有意以市場價格購買明通牧場(含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明通牧場登記證);又廖○通之保險理賠金大多用來清償廖○通罹病前所積欠之債務、罹病後之醫療養護等費用,其名下之帳戶存款至112年5月9日止,雖尚餘約200萬元(詳如附表二所示),然因修繕明通牧場之設備,卓○祥所代墊之維修費用已高達6,321,980元(修繕項目及支出金額詳如附表三所示),抗告人及兩造子女即關係人廖○清、廖○國無力支付前揭修繕費用及廖○通之醫療、照護費用,其等均同意後出售廖○通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即明通牧場),以免除廖○通應負擔明通牧場之修繕費並籌措廖○通日後之醫療及照護費用等情,業據其提出廖○通之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之交易明細資料、○○○農會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存款對帳單查詢表、廖○通之存款使用情況陳述表、彰化基督教醫院繳費收據、銓懋實業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銓懋實業有限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預算明細表、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報價單、匯款紀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契約、土地及建物謄本等件為證,核與證人即廖○通之長子廖○清到庭表示:爸爸生病前有一些債務,現在還有爸爸的醫療費用及媽媽的生活支出,我們沒有辦法負擔。牧場在106年至109年6月曾出租給別人養豬,後來就沒有再租給別人,一直到111年年初卓○祥有說要承租,我跟媽媽討論後同意出租,但勘查牧場時發現豬舍及部分設備需要更新修繕,但我們目前沒有能力維修,當時有跟卓○祥討論豬舍維修除了政府補助部分外,不足的部分由卓○祥先墊付,之後再由牧場租金抵修繕費,但因修繕費用不低,抵扣後我們也沒有辦法收到租金,因為我跟媽媽、弟弟都不想要再養豬,3人討論後決定要把明通牧場賣給卓○祥等語,及證人即廖○通次子廖○國到庭表示:我在臺南工作,只有放假時才會回來看爸爸,我的收入只能維持自己的生活,爸爸的事情主要是媽媽在處理,但媽媽都會問我們意見,媽媽有說到如果爸爸一直躺著,不處理爸爸的財產,怕會沒辦法負擔醫療費用等語,及證人卓○祥到庭表示:目前牧場仍在維修,預計要到112年年底才開始養豬,政府補助款都由抗告人轉匯給我,其餘不足的部分都是我先代墊,我要擴大經營養豬事業才會想要承租,但因為修繕費用太高,扣除政府補助,我已經支出400多萬元,如果用租的,以一般行情來看,可能會供我無償使用20幾年,所以才會想說要用買的等語相符。另經本院向雲林縣政府函調明通牧場設立資料及查詢明通牧場有無申請修繕補助,另向銓懋實業有限公司、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查詢明通牧場之修繕費用由何人支出,查知明通牧場為廖○通設立並任主要管理人,場址為雲林縣○○鄉○○○段00000○000地號,其上有建物即雲林縣○○鄉○○○段000○號(包含豬舍5棟、管理室、飼料桶、廢棄物及廢水處理設施、防疫消毒設施及運動場等),111年、112年均因導入新式整合型豬舍或相關設施案申請補助(詳細補助項目及金額如附表三所示),亦有雲林縣政府112年2月20日府農畜二字第1120509945號函附明通牧場設立資料、112年3月23日府農畜二字第1120517991號函附明通牧場111年補助申請資料、112年6月2日府農畜二字第1120534842號函附明通牧場112年補助申請相關資料、威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112年3月15日函覆之統一發票、報價單、設置前、後現況照片、銓懋實業有限公司112年3月22日函覆統一發票、預算明細表、設置前、後現況照片等件附卷可憑,綜上堪認抗告人上開主張為真實。
  ㈣本院審酌廖○通因病入住呼吸照護病房,確已無法工作獲取收入,日常生活均依賴他人照顧,依其病症亦非短期所能治癒,需長期療護,則其日後所需之醫療、生活及照護費用自屬可觀,廖○通雖尚留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存款,其每月需固定支出之照護費用及其餘生活費用等至少需50,000元(未包含額外之醫療支出),每年開銷約60至70萬元,估計約3年便無法繼續支應,然廖○通未來仍需支應相當之照顧及醫療等費用,復參酌訴外人卓○祥已著手修繕豬舍,扣除政府補助部分已代墊修繕費6,321,980元,考量廖○通現餘存款實不足償還卓○祥代墊之修繕費用,即使修繕完成後將明通牧場出租予卓○祥經營,亦無租金收入可供廖○通使用,抗告人及兩造子女均無意願經營明通牧場並均同意將明通牧場出售予卓○祥,抗告人將明通牧場之建物及所坐落土地出售,自較現階段即將明通牧場及其坐落土地閒置為有利,而卓○祥有意購買明通牧場(包含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及明通牧場之畜牧場登記證書),所提出之價格顯然高於公告現值,且經本院查核附表一編號1、2所示不動產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類別為農牧用地,且荒廢多年,使用價值較低,參酌土地公告現值以及鄰近不動產之實價登錄之市價行情等,足認抗告人及兩造子女擬以1,800萬元之價格出售明通牧場登記證及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尚無賤賣之情事,兼衡本件欲出售之明通牧場即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並非廖○通賴以維持生活所必須使用之不動產,亦非其名下唯一財產,是基於持續支應廖○通長期照護所衍生之醫療、生活費用之所需之必要,以及發揮廖○通所有不動產之最佳經濟效用等,應認抗告人代為處分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對廖○通而言並無不利。從而,抗告人聲請本院許可其代理處分廖○通名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綜上所述,原審未審酌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有無使用必要或閒置情形、相關修繕及其他費用之支出、是否易於出售等現況,以及廖○通照顧模式之穩定維持等因素,而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容有未洽,是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依法廢棄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末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本件抗告人即監護人就處分廖○通所有財產所得之金錢應妥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另因應將來可能有查證之需求,抗告人應將款項以專款專戶方式使用(不應與其他資金來源或支出混用,以避免釐清流向之困擾),並妥善保存相關單據(如收據或發票)或製作財務支出明細等資料,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世芬
                                  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除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應委任律師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附表ㄧ:受監護宣告人廖明通所有之不動產
編號
財產標示
面積(㎡)
權利範圍
1
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2,514
  全部 
2
雲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107
  全部
3
雲林二崙鄉永定厝段330建號建物(豬舍5棟及其內之豬舍設備,門牌號碼為雲林縣○○鄉○○000○00號)
1,949.07
  全部

附表二:受監護宣告人廖明通名下之存款
編號
帳戶
110年3月11日餘額
保險理賠(110年4月22日至111年11月14期間給付總額)
抗告人本院陳報財產時之帳戶金額
結            餘
1
二崙鄉農會
307,833元
111年12月1日之金額434,373元
112年5月8日尚存
1,406,409元
2
二崙郵局
429,441元
4,197,156元
111年11月25日之金額3,239,510元
112年5月9日尚存
798,751元
 總        計
737,274元
4,197,156元
3,673,883元
2,205,160元

附表三:明通牧場修繕項目、補助情形
編號
項目
修繕費用
政府補助
卓弘祥代墊
1
6尺x7尺分娩床-28床
2,408,000元
1,200,000元
1,208,000元
2
密閉式高床豬舍-豬舍1(1楝)
4,020,600元
2,000,000元
2,020,600元
3
污染防治及廢水處理相關設施
346,500元
165,750元
180,750元
4
高床豬舍-豬舍3(1棟)
2,000,730元
1,000,000元
1,000,730元
5
高床豬舍-豬舍4(1棟)
1,350,600元
675,300元
675,300元
6
廢水處理相關設備
405,000元
202,500元
202,500元
7
除臭噴霧系統
102,100元
50,000元
52,100元
8
自動化省工設備-豬隻超音波測孕器
160,000元
80,000元
80,000元
9
自動化省工設備-豬舍斃死豬省工搬運車
240,000元
120,000元
120,000元
10
自動化省工設備-電動試情公豬車
360,000元
180,000元
180,000元
11
母豬分娩欄組(14床)
1,204,000元
602,000元
602,000元
 總             計
12,597,530元
6,275,550元
6,321,980元

附件: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補充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