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代 理 人 鄒慶龍
楊婕妤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8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
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8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41年2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及
第三人沈龍江於112年3月30日共同簽發之
本票1紙,到期日為113年2月1日,面額為2,278,000元,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屆期經提示未獲清償等語,
爰提出
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暨其他約定事項、
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
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建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楊婕妤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經
渠等於113年7月23日具狀表示,聲請人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固屬正確,然而:①僅因一時資金周轉困難,於次月將有大筆資金到位、②拍賣抵押物之實益並不高、③已積極與聲請人進行債務協商等語。
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
非訟法院僅得為
形式審查,縱相對人
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
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
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