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債 務 人 江進展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孟桓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莊翠華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胡家綺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 權 人 玉山當舖
法定代理人 陳姿穎
債 權 人 元大當舖
債 權 人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
債 權 人 黃文賢
債 權 人 陳世霖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權 人 和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淑
債 權 人 雲林縣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俊興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所為之民事裁定(處分)撤銷。
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之。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
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
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8條及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債務人前經本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裁定於民國114年2月18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次查,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如附表所示,本院業於115年5月22日(發文日期)將資產表送達各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原於115年6月30日已裁定處分,
惟因考量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526號
強制執行事件(
抵押權人
拍賣債務人江進展所有如附表所示斗南鎮新安段1553、1554地號土地)內之鑑價報告,復
參酌前揭事件之拍賣進行情形,原附表內
不動產③④⑤⑥建地之部分應予更正價格如附表,且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有變價之必要,再參酌④⑤⑥土地其上設有抵押權,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拍賣,原處分拍賣四次,應以三次為
適當,且分標別一至五各別拍賣,其餘均無清算價值,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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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斗南鎮新安段1237地號、面積130.3平方公司、權利範圍935分之667 ②斗南鎮新安段1239地號、面積70.4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35分之667 ③斗南鎮新安段1572地號、面積2634.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90分之1 ④斗南鎮新安段1341地號、面積829.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32分之97 ⑤斗南鎮新安段1553地號、面積924.9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分之1 ⑥斗南鎮新安段1554地號、面積438.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分之1 | ①91,093元
②49,226元
③251,913元
④422,907元 (債權人陳世霖設定普通抵押權10萬元,另有利息、 遲延利息、 違約金、程序費用等)
⑤1,465,200元 (債權人黃文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萬元,共同 擔保地號⑤⑥) ⑥1,042,800元 (債權人黃文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0萬元,共同擔保地號⑤⑥) | 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暨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7526號強制執行事件內之鑑價報告。 由本院依法拍賣,將 拍定金額分配予各債權人。方法為:第一次拍賣底價分別定為如左財產價值欄所示,分三次拍賣,每次減價兩成,如經第三次拍賣仍無人應買,亦無到場債權人承受,則塗銷清算 查封登記,將土地返還債務人。另依115年7月31日現場 履勘情形,本件拍賣應分為五標別拍賣,標別一為1237地號,標別二為1239地號,標別三為1572地號,標別四為1341地號,標別五為1553、1554地號。 |
| 車牌號碼:00000-00、2009年、1798CC 車牌號碼:0000-0000、2017年、2497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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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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