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289號
即 被 告 蔡睿軒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2392號中華民國112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5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犯罪事實
一、蔡睿軒於民國000年0月間,認識成年女子即代號AV000-H111056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甲○),兩人並進而交往,
嗣因甲○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睿軒提出分手,蔡睿軒心有不甘,竟自110年11月5日凌晨某時起,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
接續犯意,將甲○之私密照傳送予甲○觀看,並傳送【附件】所示如:「之前你在幫○○吹的時候我其實有錄影」、「你同時舔兩個龜頭時我還叫你看鏡頭,妳是真的忘了」、「假如你女兒今天突然怎麼了,說句抱歉就沒事的話,那我也覺得你很666」、「那是之前3p的照片」、「我是剛剛才翻到不然我以為全刪了」、「說n次了,不想說了」、「你既然一定要弄成這樣的話,那就這樣」、「一切都是妳太欺人太甚」、「我剛剛去把照片弄回來了」、「懶得跟妳說了,妳之後會為你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的」、「那看來你不知道嚴重性我也知道妳在幹嘛了」等語之訊息予甲○;另透過遊戲「花舞宮廷手遊」私訊甲○,提及甲○之友人數人及母親,聲稱這些人隨時想找(
起訴書誤載為「錢」)都可以等語,使甲○害怕其私密照片或影片被蔡睿軒散布給上開多數人,蔡睿軒
乃以此加害甲○名譽之方式恐嚇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甲○之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
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
傳聞證據,惟該等證據經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蔡睿軒(下稱被告)
迄本案
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對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表示異議,
揆諸前揭說明,
暨經審酌前揭證據之取得,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以之為本案證據
堪為適當
等情,本院認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又以下所引用之非
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合法踐行
調查程序,自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證據。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認有與
告訴人甲○(下稱
告訴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為【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惟否認有何恐嚇告訴人之犯意,辯稱:我有把這些對話的完整版給警方看,這些不是同一個時間點的對話,我確實有發這些訊息,但我當時是和甲○在吵架,並不是要恐嚇甲○,甲○還有情緒勒索我,從頭到尾都是甲○在恐嚇我,要求我要和她玩3P。我也承認我發簡訊裡的內容有比較偏激,但我當下沒有要恐嚇她的意思,我發這些簡訊是因為她之前跟我的對話,事出必有因,我不可能無緣無故發這些訊息云云。惟查:
㈠被告有與告訴人透過通訊軟體LINE為【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且被告之對話內容中確有提及「之前你在幫○○吹的時候我其實有錄影」、「你同時舔兩個龜頭時我還叫你看鏡頭,妳是真的忘了」、「假如你女兒今天突然怎麼了,說句抱歉就沒事的話,那我也覺得你很666」、「那是之前3p的照片」、「我是剛剛才翻到不然我以為全刪了」、「說n次了,不想說了」、「你既然一定要弄成這樣的話,那就這樣」、「一切都是妳太欺人太甚」、「我剛剛去把照片弄回來了」、「懶得跟妳說了,妳之後會為你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的」、「那看來你不知道嚴重性我也知道妳在幹嘛了」等語,有上開對話內容之截圖照片附卷
可稽(見不公開偵卷第29至55、77至88頁);又被告透過遊戲「花舞宮廷手遊」私訊甲○,提及甲○之友人數人及母親,聲稱這些人隨時想找都可以等語,亦有告訴人提出之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在卷
可考(見不公開偵卷第89至91頁),並為被告所是認,且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見偵卷第37至44、87至89頁),此部分事實首
堪認定。
㈡被告雖辯稱上開訊息並無恐嚇告訴人之犯意云云,然告訴人於警詢、偵查中均指訴被告上開訊息使其心生畏懼感到很害怕,害怕被告會將其私密照片及私密影片散布給
公眾知道等語(見偵卷第40頁),且觀諸【附件】所示之對話內容,告訴人亦曾明白向被告表示:「是要威脅我嗎」、「那讓我感到很恐懼」、「你是在威脅我?」、「想讓我很不安」、「你這樣我又開始覺得很害怕了」、「我怕的都在發抖」、「你這樣的行為 看起來 也是一種威脅?跟上次那樣是一樣 的」、「我的恐懼 是我多慮?」、「別人拿著我的裸照 還說我想太多?」等語,顯見告訴人在與被告為上開對話時,確有因被告所傳送之上開訊息內容感受到威脅及心生畏懼;又被告屢屢以尚留存有告訴人私密照片等情,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告訴人透露,
復於遊戲「花舞宮廷手遊」中私訊告訴人並提及可隨時找到告訴人之數名友人及其母親,其行為顯足以致告訴人因恐被告將其私密照片或私密影片散布予其他人而心感畏懼;再被告上開傳送訊息之行為,依社會一般觀念,已足使一般人感到名譽受到威脅,而屬惡害通知,佐以告訴人上述
證言,可知告訴人收到上開訊息及照片後心生畏懼及不安。另被告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應知悉傳送上開訊息及照片所代表之意思,況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亦
自承上開訊息內容有比較偏激等語(見原審卷第37頁),足認被告主觀上確有恐嚇危害告訴人名譽之
故意甚明。是被告
空言否認並無恐嚇告訴人之
意圖云云,不足採信。至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提出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640號民事
裁定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11年4月6日中市警烏分防字第11100212302號函檢附甲○111年2月12日提出
性騷擾申訴案調查結果(見偵卷第99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457號就被告被訴妨害秘密之
不起訴處分書,核其內容,均無礙本院前開有罪之認定,
附此敘明。
㈢
綜上所述,被告否認
犯行之所辯並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恐嚇犯行可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
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前後以通訊軟體LINE及遊戲「花舞宮廷手遊」傳送訊息予告訴人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而僅論一罪。
㈡被告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90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8月,再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又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3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2案件
嗣經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5年2月1日因
假釋付
保護管束出監,迄105年10月31日
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並有檢察官提出之被告之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完整矯正簡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28號刑事判決、103年度聲字第3380號刑事裁定、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90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382號刑事判決(見偵卷第5至12、17、103至133頁,原審卷第45至93頁)在卷
可證,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屬
累犯,然審酌被告所犯構成累犯之前案為毒品、偽造文書等案件,與本案所犯恐嚇罪,罪名有異,侵害法益亦不相同,可知被告並非重複同一罪質的犯罪,且前案執行完畢迄本案犯行已逾4年半,相隔甚久,尚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於考量累犯規定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之必要性後,爰裁量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刑。
㈢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上開恐嚇犯行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等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感情生變而分手,實應循理性方式處理情感問題,竟因不滿而以告訴人私密照片或以言語恐嚇告訴人,造成告訴人心理畏懼,且迄今仍未能取得告訴人原諒,另衡酌被告於審理時
猶否認犯行,未有悔意,及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職業、收入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
拘役50日,並
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審業已詳予說明認定被告犯罪所憑證據及論述理由,所為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而指謫原審判決不當,惟被告否認犯罪之所辯均不可採,已如上述,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忠義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附件】
被告:之前你在幫○○吹的時候我其實有錄影 但你放心 我不會外傳 甲○:所以你要幹嘛 被告:? 甲○:為什麼則要錄影 跟我說的用意又是什麼 被告:你當時自己說3p要錄的 甲○:我沒有說 被告:有 甲○:我曾說我想 但我後來並沒有同意 你現在跟我說的用意是什麼 是要威脅我嗎 被告:對啊…妳就說你想 所以我才錄的啊 而且你自己不是也 知道 甲○:我沒有說我要錄影 請幫我刪除 被告:你同時舔兩個龜頭時我還叫你看鏡頭 妳是真的忘了? 甲○:我不知道這件事 被告:……………… 甲○:真的忘了 被告:= = 甲○:請替我刪除 謝謝 被告:我會留著當紀念但不會外傳 放心 甲○:不要 我真的非常討厭這樣 那會讓我想起非常糟糕的回憶 那讓我感到很恐懼 被告:嗯 甲○:請替我刪除 謝謝你 被告:晚安 甲○:刪除了? 被告:沒有 甲○:為什麼 被告:沒為什麼 我只會自己看 甲○:我說我不知道啊 被告:也沒有要威脅妳 ………………………………………………………………………… 被告:(回應「甲○:辜負你的感情是我錯」)對了我想跟你 說,假如你女兒今天突然怎麼了 說句抱歉就沒事的話 那我也覺得你很666 甲○:不太懂你的意思 被告:(回應「甲○:好 那我很抱歉 十分抱歉」)十分抱歉 對不起 甲○:什麼? 抱歉我沒聽懂你意思 這是什麼意思 被告:但是如果由父親撫養 或許真的會比較好一點 甲○:你是在威脅我? 被告:你可以截圖 我只是說我的心裡話 截吧 ………………………………………………………………………… 甲○:我跟孩子在外面吃飯 沒辦法講電話 被告:那你慢慢吃 好好珍惜還能一起吃飯的時光 ………………………………………………………………………… 被告:沒說妳怎樣 剛剛翻到的 甲○:? 所以是? 你又幹嘛這樣 被告:沒 就說了 你一直要問要看的 甲○:想讓我很不安 被告: = = 刪掉了 甲○:你明明知道我真的很討厭這樣 我要拍你也先問過你 你這樣一而再再而三 很難讓我信任你 我怎麼敢再跟你出去 …… 每次都這樣… 被告:欵 你是不是誤會了什麼 = = 那是之前3p的照片 那時拍的 甲○:所以你是想跟我說 其實你還有其他照片嗎 被告:(傳送截圖一張) …………………… 我就說不了 妳硬要看 甲○:那些照片 跟之前再說的有什麼關聯嗎 我以為是什麼我對不起你的照片 結果是裸照 被告:我不是說我突然翻到= = 甲○:還怪我是我要看 你不是說刪光了嗎 被告:也說不是對不起我的照片 (回應「被告:不是」)我說了不是 甲○:所以還有影片照片 你說刪光也是騙我的 … 被告:沒 就剛剛那張而已 突然翻到 我說很多次了 甲○:你的信用呢 被告:手機上次你也看過了 這是很下面的 甲○:我看過 我也相信你了啊…… 但你又這樣 不等於打臉信任你的我嗎 被告:對啊 上面的照片有這張嗎= =沒有吧 這在很下面 今天剛好翻到的 甲○:你答應我說會刪掉的 被告:刪了啊 甲○:你這樣我又開始覺得很害怕了 被告:我本來要跟你說的 想說你不知道要不要看 甲○:我不管怎樣做你都不滿 被告:給你看完我就刪了 甲○:我是真的覺得很傷心 被告:下禮拜哪天見面 都不會自己先安排哪天 甲○:你怎麼不找一個會安排會主動會給你拍裸照的女孩就好 幹嘛找我這種歐巴桑 被告:(回應「甲○:你怎麼不找一個會安排會主動會給你拍裸 照的女孩就好」)裸照當時你自己說要拍的 甲○:傷你的眼和傷你的心 被告:別跟我說你斷片 甲○:我上次就說要刪掉了 你的信用呢 被告:我說幾次了 我是剛剛才翻到 不然我以為全刪了 甲○:我怕的都在發抖 下次又要翻到一張 被告:(回應「被告:剛剛還會讓你看嗎?)我說的對不對 甲○:你這樣的行為 看起來 也是一種威脅?跟上次那樣是一樣 的 也許你只是想分享給我看 被告:又威脅了 我剛就說了 甲○:但是 其實真的很可怕 被告:說n次了 不想說了 甲○:我的恐懼 是我多慮? …好吧 被告:對= = 你多慮 甲○:別人拿著我的裸照 還說我想太多? 被告:你既然一定要弄成這樣的話 那就這樣 ……… 被告:一切都是妳太欺人太甚 你也不用信任我了 我剛剛去把照片弄回來了 ……… 被告:直到現在你仍然沒有覺得你有任何錯的地方 (傳送對話截圖一張) 你再說什麼我真的看不懂 我是你的玩具嗎? 你開心就對我好 不爽就把我當狗罵 懶得跟你說了 妳之後會為你的所作所為付出代價的 嗯 好 你既然一定要弄成這樣的話 那就這樣 ……… 被告:我稍微等了一下 你只已讀也沒回撥給我 那看來你不知道嚴重性我也知道妳在幹嘛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