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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8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奕勝


            黃昆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檢察官所認相牽連案件之被告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1日下午2時20分許辯論終結,此有該次審判筆錄可參。而檢察官本件追加起訴遲至同日下午4時始繫屬本院,此有本院之收文日期戳可證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之追加起訴自屬違反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祺
                           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珮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附件圖表 1